政策解读 |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草案)》的承继与创新
原创:张胜律师团队 来源:金融及类金融法律服务
引言
融资租赁服务实体产业方面,《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明确支持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授信规模,同时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限制可进行适当放宽。
融资租赁服务绿色发展方面,《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明确支持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内部治理和业务决策,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以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融资租赁服务绿色发展及扩大融资租赁业对外开放的相关规定,是《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结合浦东地区的区域定位及时代的发展要求作出的具有地区性和时代性的规范,亦是对绿色经济、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等政策的回应,为全国金融业扩大开放起到更强示范引领作用。
《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允许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要求应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并建立评估体系。《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监管办法》及《上海监管办法》对租赁物需为“固定资产”的限制,体现了《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对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推动与创新。
《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及《上海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均明确要求“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同时允许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层面进行例外规定,并需报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布并征求意见,后续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述例外要求,但仍需报银保监会备案并保持与银保监会的沟通。
《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明确,对于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航运租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上述规定体现出浦东新区发展飞机、航运等国际化融资租赁业务,深化融资租赁领域制度型开放的目标。但就飞机租赁业务本身,规定层面,海南贸易港等地区有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对自贸区内的实质经营企业逐步实现减收所得税;实操层面,天津税收返还的时间仍快于上海,故上海仍需出台更多利好政策以促进上海地区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明确,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可以就其享有所有权的本市号牌机动车向浦东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上述规定从监管层面明确支持了车辆融资租赁中的“自物抵押”,回应了抵押登记实务操作和部分地区司法实践的争议。此外,《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办理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首次办理的,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样章申请备案;之后办理的,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明确要求市和浦东新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融资租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支持企业将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拓展至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医疗器械。同时明确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时,可以同时合并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无需另行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纸质材料。
《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与上述监管规定要求基本一致,但在实操层面予以简化,同时要求相应药品监管部门健全与融资租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简化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流程,推动浦东新区医疗器械类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收回租赁物,并及时采取委托评估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拍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近年来,银保监会等部门针对金融机构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的问题多次密集发文,例如《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规定:“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目前《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第一款中关于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等规范要求,与银保监会的当前监管和要求相符。其中特别强调的“不得违反约定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明确禁止了实践中常见的融资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而进行的业务咨询、可行性方案、尽职调查、资金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服务收取费用的情形。
《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防范与法治保障作出规定。
在风险防范和治理协同方面,《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基础设施等的协同治理作用,保障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在纠纷化解与行业自律方面,《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明确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公证机构的沟通与对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
综合上述分析,《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在《监管办法》及《上海监管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了机动车、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规则,并持续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信用管理支持、纠纷化解机制及相应的法治保障。
除上述规定,《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扩大融资租赁业对外开放及绿色发展,允许租赁公司在符合价质相符并予以明示等条件下收取相关费用,同时在飞机、船舶等航运租赁及医疗器械等融资租赁领域要求相关监管机构予以配合简化审批内容,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需特别强调的是,《浦东融资租赁规定草案》在租赁物范围方面作出了创新性突破,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固定资产之外开展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回应了实践中对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适格性的争议,将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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