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租新规25号文解读 | 严防融资租赁假借经营租赁逃避金融监管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6-04-08 / 阅读:4


笔者写文章一个核心特点在于习惯运用"产业本质-金融工具-法律边界"的三维分析模型,始终能跳出单一领域的局限去看问题。在融资租赁领域,笔者既关注产业需求的底层逻辑,也重视租赁创新的可行性,更坚守法律合规的底线,努力使讨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力度。

融资租赁的一个最重要的核心议题就是租赁物合规。这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根基,也是监管处罚的高发领域。在监管当局最新印发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中,租赁物更是被高频提及。从本期开始,笔者会发布系列文字,对25号文进行解读。

本期,先讨论一个独具特色的现象,即随着监管落地措施越来越严厉,一部分融资租赁开始拓展经营租赁乃至产业运营,希望可以趟出一条新路。

实际上,笔者在多篇文字中反复论述:融资租赁公司兼营经营租赁,是重大的金融监管合规问题!务必慎重,非必要不开展!

融资租赁兼营经营租赁,其必要性无非是行业惯例(如飞机、船舶市场)、补齐短板(如工程建设行业)、被逼无奈(如汽车交通行业)。

然而,兼营经营租赁面临着三大困境,即:

1、套利不能,想通过经营租赁规避监管套利,很难;

2、跨界不能,融资租赁归金融监管,经营租赁归其他部委管理;

3、人力不能,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经营租赁所需的产业运营人才。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总体原则是,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一般都不得兼营非金融业务。经营租赁属于非金融业务,兼营之,想把它当成融资租赁的平替,从而规避总局关于租赁物、融资租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回租限制等方面的监管,继续套利。这类思维下构建的经营租赁,实际上是类信贷的变种,名为经租,实为借贷,结构风险畸高,则可能属于金融监管当局严厉打击的监管套利行为。

简言之,务必要严防融资租赁公司假借经营租赁逃避金融监管。25号文对经营租赁的详尽规范,就是持此目的。

当然,合法合规拓展经营租赁和产业运营,则是另外一个话题!

25号文对经营租赁的规范,详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金规25号文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经营租赁会计科目核算的,为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租赁业务。


第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特定化信息、物理状态、交付状况及相关营运资质等情况进行调查。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对租赁物的价值波动、技术更新周期、核心部件、维修保养、保险安排、再处置周期和处置渠道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除落实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当重点审查租赁物的保值能力及使用寿命,充分考虑租赁物的市场风险、残值风险、瑕疵风险、毁损灭失风险、维护风险、技术落后淘汰风险、退租风险以及保险安排等要素,对于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影响较大的租赁物,还应当作出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安排。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基本信息、租赁期限、业务金额、资金用途、租金计划(租息率或综合融资成本)、支付方式、租赁物交付和处置、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等内容。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维修保养、保险责任、退租条件、违约救济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租赁物类型、租赁物建造进度和具体用途、承租人经营特点和项目现金流回收周期等因素,审慎与承租人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租金的支付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或租赁物的运营收入现金流相匹配,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两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租金水平、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设置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条 租赁期限届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不再续租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确认租赁物是否符合退租条件,并与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质量的管理,参照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制度,对租赁应收款建立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及时、准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

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债权部分应当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水平,明确经营性租赁业务限额管理政策,制定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涉租赁物准入制度,并结合租赁物的资产类别、运行状态等,明确维护保养、保险安排等相关措施,确保租赁资产安全。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涉资产的估值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租赁物的市场价值和运营风险,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价值重估,对于价值波动较大的应当提高重估频率。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涉资产开展减值测试,充分考虑租赁资产重估价值、预计可回收金额对资产账面净值的覆盖程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有效控制租赁物的残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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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宏   来源:马宏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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