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设备类售后回租被禁!再谈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到底要做什么?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08-21 / 阅读:1758

来源 | 新宏想法

作者 | 马宏

本期是笔者关于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系列文字之一


金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融资租赁公司也要共襄盛举。笔者会陆续发布知识产权相关文章,以一家之言,与大家分享,共同进步,携手成长!


一、非设备类回租与类信贷










据有关媒体报道,2023年7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最新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149号文”)。相关方面将149号文视为金融租赁行业强化监管的一大信号。该文件具体内容包括:严禁开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低值易耗品以及手机等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过度依赖评估中介机构评定租赁物价值;各监管局要严肃查处租赁物不适格或低值高买、以及向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将售后回租业务异化为抵押贷款业务等问题。该文件还对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做出规范要求。


就相关方面对文件的解读来看,149号文并无实质新意,其内容多为对先前已出台文件之精神的重申与强调。类信贷业务,作为金融(融资)租赁(以下统称融资租赁)的一大痼疾,本就是全行业整改的重中之重。而严禁开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则是对限制类信贷业务的进一步明确指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这八个字很值得业内人士深深玩味。


长期以来,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追求资产规模和超额利润,盲目扩张类信贷,形成了与银行、小贷、消金等机构高度雷同的业务模式。这是泛金融化时代的一大特征,并非融资租赁行业自身独有之问题。做金融就是放贷款,融资租赁就是抵押借款,租赁公司赚的就是刀尖上舔血的风险利润,等等诸如此类的思潮,都是泛金融化时代的一种思维定势。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靠类信贷模式赚到了第一桶金。可以说,类信贷模式曾经是融资租赁的竞争优势。而在金融监管的新时期,类信贷模式已不再是优势,而成为一种积习难改的劣势。非设备类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出来的。在设备类资产无法支撑类信贷业务扩张时,人人都是租赁物发明家。笔者本人尚在融资租赁行业时,长期从事创新工作,对不发明租赁物就无法做租赁这一点,是有极深的体会的。如今思来,感慨万千!



二、租赁物视角下的知识产权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瓶颈正是租赁物!寻找租赁物是租赁人最重要的基础任务。实在找不到租赁物,就发明租赁物。在本文中,笔者试着从租赁物视角来分析知识产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这是厘清知识产权问题的基本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公司操作物权,保理公司操作债权,对物权和债权相对熟知,但知识产权与物权和债权是有实质区别的。在融资租赁实践中,有一种奇葩的现象,就是将知识产权强行解释为一种“特殊的物”,从而赋予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以合法性。要切实注意,物权和债权的一般规则,都不能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简单解释为“特殊的物”,是不可取的。笔者经常听人说一句话:法无禁止便自由。这一原则至多只是一种理念层面的东西,其实际适用范围是非常狭窄的,且知识产权是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其中包括禁止性规范。即便真的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禁止,商事主体也不存在“无禁止便自由”的自由。“法无禁止便自由”这种谚语性质的东西,不应当出自专业商事人士之口,更不应当出自律师之口。


从学理上讲,将知识产权纳入租赁物的范围,是很难讲通的。在实践中,将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涉及到民法典、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度衔接问题,极易形成适用法律的混乱,非但不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与繁荣,甚至还可能干扰市场秩序,造成事与愿违的经济社会效果。


那么,为什么监管和司法对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网开一面呢?


原因很简单,这是国家指引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需要


国家为什么要指引金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因为我们国家在高科技方面被人卡脖子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就是要做到不被人卡脖子!脑袋底下全是腰,没有脖子可以卡!



三、知识产权是否需要融资租赁










金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融资租赁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融资租赁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这是时代的使命。但是,作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最重要依托,知识产权的发展与繁荣,是否真的需要融资租赁呢?答案可能并不乐观。在广义的知识产权金融领域,质押贷款和风险投资才是主力军。融资租赁在现阶段,还是以复制银行的质押贷款模式为主,用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搭结构放贷款。而较为领先的租投联动模式,也不过是在质押贷款之外,做一定的风险投资而已。说到底,目前融资租赁在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与繁荣这一伟大事业上所能做的贡献,尚未形成自身的特色,更未独创优势构筑壁垒。笔者所考察的若干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项目,其实还是类信贷的变种。在海量资金投向高新科技,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时,融资租赁若欲共襄盛举,断不能延续类信贷的老路子。类信贷,高新科技市场并不需要,也不欢迎。



四、融资租赁的知识产权商业版图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构筑知识产权商业版图,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是国家和时代给融资租赁全行业布置的一张考卷。能不能答好这张考卷,既要看租赁行业努力的程度,更要看努力的方向。


谈到金融服务科创企业,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会想到硅谷银行。若干年前,就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标硅谷银行,立志要成为中国的“硅谷银行”。自硅谷银行负面事件后,国内暂时听不到此类声音了。学习他人之长,最忌以成败论英雄。硅谷银行还是有很多先进之处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国的金融体制之下,设立专门的科创银行并不实际,但走总行下的科创分行的道路则是可行的。同理,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做专门的科创租赁公司,也并不实际,设立科创租赁子公司,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创新,并通过子公司隔离风险,才具有可行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并非都是服务高新科技和科创企业的。知识产权中的商标、地理标志、文艺作品等,并不必然与高新科技有关。与高新科技强相关的是发明专利等。从一家租赁公司的知识产权租赁物的类型和占比,大致可以摸排出该公司是不是在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一家以商标为主要租赁物的租赁公司,显然不是在服务高科技,而是在服务企业品牌事业。一家以文艺作品为主要租赁物的租赁公司,显然也不是在服务高科技,而是在服务文化娱乐事业。只有将资金真真正正投向研发的租赁公司,才是真真正正在服务高科技事业。


高新科技,投早投小,能力建设,关键在哪儿?


关键在技术洞察力!



五、知识产权的业务壁垒与破局之路










所有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都是非标。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属性决定的。没有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也就没有标准化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笔者曾经参加过租赁公司的“专精特新”业务评审会,被要求参与科创企业的“客户画像”绘制工作。笔者直接表示,科创企业没有客户画像!若想以操作成熟行业、中小微租赁那种手法,通过标准客户画像按图索骥,那科创企业就不要做了,必然折戟。


科创企业没有客户画像,知识产权也不像通用设备那样长得一模一样。在此场景下,技术洞察力就是金融机构的业务壁垒。能不能从海量的专业细节信息中,遴选出真正具有前景的先进技术,加以辅导孵化,才是关键能力。毕竟,融资租赁的钱也不能打水漂了。要牢记,技术洞察力并非只看技术,还要看商用化。电动车技术在一百多年前就有了,但大规模商用化,只是近几年的事情。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知识产权,服务高新科技,破局之路虽布满荆棘,但前景美好,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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