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
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
《清单(2025年版)》中有两处提及融资租赁,具体如下:
一是在“禁止准入类”中第4项提到: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中央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
二是在“金融业”中第57项中提到: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银行卡清算机构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许可;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及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的中央主管部门为: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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