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严禁融资租赁公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05-29 / 阅读:18

2024年底,金融监管总局在有关报告中指出:“指导各地强化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并将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监管重点。”

5月28日,天津市金融局发布《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严禁融资租赁公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规定,整治重点领域风险和乱象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对该政策解读中指出,《通知》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规范整治、日常检查、非现场监管、重大事项报告、整治重点领域风险和乱象、指导行业发挥功能优势、严格规范机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问题、特定行业集中度和关联度等重点监管工作作出安排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指导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风险,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抓好上述监管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具体规定上,通知几点要求值得关注:
1、有力整治重点领域风险和乱象。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深入摸排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涉地方债务风险底数,积极稳妥开展排查整改,有序压降存量业务,严防发生次生风险,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紧盯风险较高机构,及时对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风险隐患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实施“贴身”监管,严防“爆雷”。
对虚构租赁物、不当营销、乱收费、出租出借业务资质、违规开展通道业务等经营乱象,要及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做好属地风险处置工作。
2、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丰富完善多样化产品和服务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要积极服务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先进制造业和绿色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3、在津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须在注册地设置经营场所,并安排属地常驻办公人员,严格规范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问题。
4、鼓励在津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市场定位、产业属性、业务特点等因素,加大对天津地区租赁业务投放。
5、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加快推动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的存量不合规机构市场出清
以下为通知全文: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金局规范〔2025〕2号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融资租赁公司:

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融资租赁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安排

(一)稳妥有序推进规范整治工作。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和经营状况,建立并持续更新失联”“空壳和严重违规经营机构名单并按要求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送规范整治进度情况,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稳妥有序组织各区实施市场退出。

(二)全面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与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协同联动,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用足用好监管手段,在前期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摸底基础上加强对排查结果的灵活应用。对于正常经营的机构,各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按年制定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和摸排计划,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后,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以上排查方式会同、组织各区实施。每三年要对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至少完成一轮全面检查,聚焦重点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异常业务,加强对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大股东占款、转移资产等问题的专项检查和动态监管,不断拓展现场检查、核查的深度和广度,根据检查结果对机构提出合理化监管建议并形成检查报告。对融资租赁公司,在2024年完成机构数量20%现场核查基础上,20252026年按照机构数量50%30%推进现场检查核查全覆盖。

(三)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扎实做好数据统计和监测分析,要督促指导辖内融资租赁公司严格按照非现场监管规程和统计报表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报送各项数据信息,进一步提高数据信息报送质量。存量机构要全部纳入统计范围,防止不报、错报、漏报数据,未实际开展经营的机构,业务数据可以零申报

(四)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融资租赁公司要按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填报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月报信息,对于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要于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模块及时填报,对于重大负面舆情以及其他足以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要于24小时内通过监管系统报送并向属地金融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属地金融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并同时提出风险处置意见,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五)有力整治重点领域风险和乱象。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深入摸排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涉地方债务风险底数,积极稳妥开展排查整改,有序压降存量业务,严防发生次生风险,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紧盯风险较高机构,及时对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风险隐患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实施“贴身”监管,严防“爆雷”。对虚构租赁物、不当营销、乱收费、出租出借业务资质、违规开展通道业务等经营乱象,要及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做好属地风险处置工作。

(六)督促指导行业更好发挥功能优势。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丰富完善多样化产品和服务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要积极服务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先进制造业和绿色产业规范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规范与助贷机构的合作,严禁将核心业务流程外包,不得为助贷机构变相从事融资增信业务提供通道。

(七)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问题。在津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须在注册地设置经营场所,并安排属地常驻办公人员,严格规范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问题;鼓励在津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市场定位、产业属性、业务特点等因素,加大对天津地区租赁业务投放

(八)特定行业集中度和关联度有关安排。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国家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市场环境变化,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发展实际,纳入我市监管名单,且最近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以上(含B级),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算力中心设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清洁能源等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导向领域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安排

二、工作要求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加快推动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的存量不合规机构市场出清,继续在推进非现场监管数字化、现场监管覆盖化、分类分级监管科学化等方面提升金融风险防控水平,严格规范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严格把控对外融资来源及资金流向,有效引导回归本源、服务实体,推动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区高度重视,要坚持管发展必须管风险,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导下,统筹抓好上述各项监管工作任务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金融局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23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颁布新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则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规定执行。

来源:天津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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