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丨系列专题七:案例分析——从实践角度加深理解(中)
专题引言:
现如今不论新车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都与汽车金融息息相关,汽车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借贷关系、抵押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等等,其中法律风险重重,稍有不慎便可能卷至诉讼的旋涡。然而法律风险作为一种可识别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的。本律师事务所常年为一批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团队办案经验,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及业务中发生的风险情况,从行业现状、业务模式和成功案例三个方面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特整理出汽车金融相关法律知识及案例系列文章,以期与读者共同学习探讨。本篇继续为各位介绍本团队处理的几个经典案例及其他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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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专题目录
第一部分 汽车行业现状
一、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汽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金融渗透率不断提高
汽车金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二、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
商业银行
汽车金融公司
互联网金融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服务提供商(SP)
第二部分 实务分析——从三种业务模式切入
一、车抵贷
普遍存在的六个风险点
微贷网的成功引发的几点思考
二、助贷
线下助贷
(1)模式解读
(2)法律风险分析
线上助贷
(1)三种模式解读
(2)法规政策对线上助贷的影响
三、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
(1)直租的三大优势
(2)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汽车售后回租
(1)概念解读
(2)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依据
库存融资
(1)三种模式解读
(2)常见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委托租赁和转租赁
(1)概念解读
(2)经营范围如何写
(3)行业准入
乘用车和商用车
(1)两种车的定义及行业现状
(2)商用车融资租赁模式及优势
(3)商用车融资租赁的律师建议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从实践角度加深对汽金行业的理解
本团队处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1:业务员弄虚作假、花式收费
案例2:加盟商带着原件跑路
案例3:债务人和担保人签错位置#p#分页标题#e#
案例4:质押车一夜之间消失,报案未果
案例5:承租人欺诈,51量库存车辆实际不存在
其他参考案例:
案例1:质押车辆未交付,质押关系是否成立?
案例2:强制拖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案例3:承租人因库存车并非新车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法院是否支持?
案例4:承租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除了租金,出租人还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本团队处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4质押车一夜之间消失,报案未果
案情简介:
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加盟商,与60个借款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公司委托加盟商将质押车辆放入位于贵阳当地的指定车库,在车库安装监控,由加盟商负责看管车库,公司则通过监控远程控制车库。某天晚上凌晨,监控被切断,公司派人前往贵阳,发现60辆车中,其中43两车一夜之间消失了,价值1000万。公司报警后,发现是加盟商内部的A股东欠B股东钱,A股东说将车库内的车辆质押给B股东,B股东于是把车挪走了。警方于是认为这是加盟商和公司的经济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
处理方式:
本案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
方式一:B股东承认自己是盗窃,把所有责任揽到自己身上。
但是这样处理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假如B股东没有退赃能力,就算让他进去了对公司来说损失还是不能弥补。另外,这些借款人到期后来还钱赎车,结果却发现车辆不见了,是不是还要向公司要求赔钱?一来一回,公司损失了2000万。
方式二:查看车辆的行驶轨迹和定位,确认车子是否物归原主。
因为借款人在签合同的时候,签了二份质押合同,一份给公司,一份加盟商自己留着,很有可能加盟商挪走车以后,去向借款人要了钱,并把车辆还给了借款人。如果车辆确实在借款人手上了,那么此时就可以追究加盟商、A股东、B股东的责任了。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最终建议公司采用了第二种方式。
案例5承租人欺诈,51辆库存车辆实际不存在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购买车辆的融资需要,陆续与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39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相应型号、数量的车辆,并向其发放融资款;B公司购买车辆后,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出租给A公司使用,A公司定期向B公司支付租金(即售后回租模式);因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保障B公司的合法权益,A公司将车辆抵押给B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车辆的所有权利凭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等。A公司共计获得B公司发放的融资款1600万元。事后,B公司发现:A公司用于融资的56辆车,其中51辆车并不存在,且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均为伪造件,另5辆车虽真实存在,但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信息均为后期伪造。
经验总结:
对于库存融资的贷前风控,一定要重视。在签订合同、查验车辆、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公司一定要派人前往现场,或者通过视频监督验车、抵押环节。
其他参考案例
案例1质押车辆未交付,质押关系是否成立?
案件来源:
某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7)浙0212民初9828号,审理法院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0日,原告A公司(乙方)与被告李某某(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还签订《机动车质押合同(个人)》一份,约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别克牌汽车质(抵)押给乙方。原告与案外人B公司之间存在车贷业务合作,2015年7月31日,B公司出具声明书,就其与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别克牌车辆质押事宜,声明如下:该车辆抵押(质押)借款由A公司出借给车主,质押登记在我公司名下,实际出借人和质押权人为A公司;车主对上述“质押登记在我公司名下,实际出借人和质押权人为A公司”的事实完全知情;若车主违约或未及时还款,由A公司全权处理该车辆质押借款的催收和诉讼事宜,我公司积极予以配合,所得款项全部归A公司所有。同日,原、被告签字确认,被告收到账款。同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下:因本人质押借款,将一辆别克牌汽车质押给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若本人无力回赎,导致该机动车绝押,本人承诺同意全权委托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办该机动车拍卖、转让事宜并无条件移交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另查明,涉案车辆办理了质押登记备案,质押权人为B公司。借款后,被告未还款付息。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时被告并未交付质押车辆给原告或B公司。#p#分页标题#e#
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的质押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质(抵)押合同(个人)》,结合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原告虽未实际占有涉案车辆但安装了GPS对车辆进行监控的情况,应当认定原、被告间形成质押合同关系。虽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质押权人为B公司,但B公司已声明该质权实际归原告所有,故应认定原告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质权人。
案例意义:
1. 如果接受借款人车辆质押,则根据质押合同的性质应当对质押车辆进行交付,实践中如果没有交付,但对质押车辆安装了GPS进行监控,也可认定公司对车辆形成控制,质押合同关系成立。
2. 如果存在第三方做名义上的质押或抵押权人,但如果第三方公司声明该质押权或抵押权实际归汽车金融公司所有,则法院仍会认定汽金公司为实际抵押/质押权人。除此之外,也可以让出借人签署类似“我已知晓并同意质押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实际出借人和质押权人为汽金公司”的文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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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预告:
下期将继续介绍汽车金融行业的一些经典参考案例,欢迎保持关注。
作者:沈越天 威亚汽金 来源: 威亚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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