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调整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11 / 阅读:571

    经融资租赁财税专家确认,本通知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投放的承租人,尤其对投放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迎来重大利好!同时对中小微企业未来的成长发展、升级改造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政部发布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称,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原文: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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