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的函》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8-01-11 / 阅读:902

  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6号》,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约。国际租赁会计准则16号修订后,规定所有的理事国都要在2019年1月1日前完成本国的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
  
  为此财政部在新年伊始就由办公厅发布1号文件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财税部门和包括租赁业征求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全文转载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8〕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冯翠平 韩冰 杨国俊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68552934 68552532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hanbing@mof.gov.cn yangguojun@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附件 1 (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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