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片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沈自贸管发〔2017〕6号)
(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12条政策)
1、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凡在沈阳片区注册的租赁企业申请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审批通过,即可成为试点企业,与商务部、国税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沈阳片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2、鼓励企业落户增资。对于在沈阳片区注册,实缴注册资本金1.7亿元以上,且当年业务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1.7亿元(含)-2亿元,按实缴金额的0.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2亿元(含)-3亿元,按实缴金额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按实缴金额的1.5%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已在沈阳片区落户,当年开展业务额达500万元以上,增加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增资奖励。其中,实缴增资额3000万(含)-5000万元,按增资额的0.5%给予奖励;实缴增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按增资额1%给予奖励;实缴增资额1亿元以上,按增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企业扩大业务规模。对于当年融资租赁业务额比上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新增5000万元(含)-1亿元,按新增业务额的0.3%给予奖励;新增1亿元(含)-2亿元,按新增业务额0.5%给予奖励;新增2亿元以上的,按新增业务额1%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小微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对每户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装备制造企业合作。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装备制造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高于40万元,对每户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6、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科技创新型企业合作。融资租赁企业对科研院所或科技创新型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对每户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7、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公共服务型企业合作。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城市公交、公共医疗、地铁、水务、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再生资源等公共服务型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高于60万元,对每户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技术改造。对于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与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经认定后给予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对融资租赁业高端人才给予奖励。对于当年业务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年度纳税总额进入沈阳片区同业前10名的企业,其聘用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给予奖励。
10、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训。鼓励行业协会、高校、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联合组建中国租赁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和东北融资租赁研究院。对于以中国租赁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为平台,开展信息交流、专业论坛、项目对接等活动,给予50-100万元补贴。对于以东北融资租赁研究院为平台开展专业培训活动,给予100-200万元补助。
11、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业务。对于在沈阳片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便利通关手续。
12、简化相关行业资质认定。对于在沈阳片区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放宽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条件;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取消企业库房场地设立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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