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赣粤黔新发布绿色金融改革方案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绿色专营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今天发布通知,印发《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各试验区方案均提及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发展绿色保险、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等。
其中,在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支持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总行或省级分行开展绿色金融战略合作,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或绿色金融专营分支机构,配备专业的绿色金融产品经理。建立适用于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自评价,探索开展绿色银行评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重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推进金融租赁公司等设立绿色专营机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等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业务,为绿色产业、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等依法合规参与绿色投资。
在江西省赣江新区,建立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逐步提升服务绿色企业的专业能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赣江新区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支持本地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加快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提升合作金融服务能力。支持赣江新区按程序设立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参与绿色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依法设立绿色专营机构。
在广州市花都区率先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在试验区设立服务绿色企业的现代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支持试验区法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在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允许当地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重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建立适用于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自评价,探索开展绿色银行评级。鼓励当地村镇银行创新绿色金融业务。围绕投资绿色企业、产业和项目,支持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整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发起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金融业务。推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等参与绿色金融业务。
在贵州省贵安新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强化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提高环境风险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大支持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的力度。建立适用于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自评价,探索开展绿色银行评级,将评级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设立后台服务中心,打造总行级数据处理中心、灾备中心等。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支持试验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总部或自治区级分支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战略合作,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在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当地或援疆省(区、市)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绿色基金等。鼓励当地商业银行或对口援疆省(区、市)在援建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建立适用于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自评价,探索开展绿色银行评级,将评级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与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培育和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业态,参与绿色投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机构设立绿色专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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