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府对融资租赁监管情况
【摘要】
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投资选择,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从美国传入德国,此后在德国不断得到推广,自七十年代德国财政部颁布了有关租赁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后,行业发展步伐也随之加快。
所谓“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出租人据此合同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租赁物;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简言之,融资租赁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它促进了设备制造业的销售,解决了设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还具有理财、资产管理、盘活闲置资产等功能。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投资选择,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从美国传入德国,此后在德国不断得到推广,自七十年代德国财政部颁布了有关租赁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后,行业发展步伐也随之加快。本文就德国融资租赁监管情况和发展情况作一扼要介绍。
一、德国针对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德国的融资租赁受《民法典》租赁一编的支配,虽然法律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但德国并未对融资租赁单独立法,而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租赁的规定。目前支配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除民法典以外还有《信贷业法》、《商业条件法》、《消费者信用法》、《生产责任法》、《环境责任法》、《破产法》等。由于实务界认为民法典体系的租赁概念已经不能适应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创设了一些融资租赁的特殊条款,并且得到了联邦法院通过判例的支持。但德国法律界仍然认为融资租赁不应脱离原有的租赁法律体系,将融资租赁视为传统租赁的一种,在商事法律纠纷处理和破产处理中依据传统租赁原则处理。
(一)《德国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
德国是民事法体现在大量法定法规中的国家,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包含有许多具体规定自动适用于租赁,也就适用于融资租赁,除非各方另有商定。和传统的出租相对而言,两者都包含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使用权转让的内容,但后者由出租人承担对租赁物的维护等义务,而前者包含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内容,租赁物的维护由承租人负责。《德国民法典》中债务法部分经2002年修改后,在第500条推出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某些关于消费者借贷合同法的消费者保护规定时,第一次提到“融资租赁”,但未对其作其它具体规定。尽管如此,法庭在审理融资租赁案件时,仍然按照《民法典》的普通租赁规定对待融资租赁。
(二)《信贷业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
德国自2008年之后将融资租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针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不少法律规定源于《信贷业法》。依据该法,融资租赁监管部门是德国联邦银行和德国金融监管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得到德国金融监管局许可,必须定期向联邦银行提交业务报告等。该法第32条规定,企业申请融资租赁向金融监管局申请融资租赁许可时,必须提交业务计划书、企业管理人的履历和资质情况等;第14条规定,企业必须每季度向联邦银行提交业务报告,说明企业开展的业务情况,尤其是融资额超过150万欧元的项目,要说明承租人负债情况;第24条规定,企业地址、领导人变更等情况要适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破产法》中有关融资租赁的规定
在破产情形下,租赁交易三方关系的调整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第10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了再融资而转移给第三方(银行)作为担保的租赁合同不受破产影响。由于资金需求量大,通常融资租赁公司会通过应收租金债权进行融资,即将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以获取资金,但仍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出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应收租金的债权都归银行所有,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第108条加强了对银行的保护,在出租人破产时,银行得到租赁物产生的收益(即租金)的优先受偿。这大大保障了银行的利益,客观上起到了鼓励银行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效果。
(四)其它相关法律
1.《生产责任法》,1990年1月1日生效。该法主要涉及制造商责任产品,它把从欧盟以外进口的、在欧盟内出租的设备的出租人归类为制造商。
2.《消费者信用法》,1991年1月1日施行。融资租赁受该法部分条款管辖,旨在加强对消费者在真实信用方面的保护。
3.《环境责任法》,1991年1月1日施行。该法规定了某些设备的占有者对该设备所引起的损害的严格责任。根据该法的定义,占有者通常是承租人。
二、监管模式
在德国,2009年以前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并不受到监管,但根据巴塞尔协议(二),银行开办的融资租赁企业从会计处理业务上需要和母体银行并表。因此,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并表间接受到巴塞尔协议有关监管内容的约束。同时,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厂商如大众、宝马、奔驰等,也是通过投资开办银行后由银行再投资成立融资租赁企业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此类融资租赁企业也要和其母体银行并表,由此也间接受到巴塞尔协议的监管。可以说,2009年以前的德国融资租赁市场份额的近80%是受到间接监管的。
(一)德国融资租赁监管部门
2009起,由于德国融资租赁业务较快发展,对信贷融资业务构成冲击,加上全球经济危机爆发引发金融市场震荡,德国开始将融资租赁业务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其监管部门主要是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和德国联邦银行(央行)。
2002年5月1日,德国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合并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局,其总部分设波恩和法兰克福两地,现有员工约1600人。该机构是联邦直属的、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上的行政机关,受联邦财政部的法律监督和业务监督,履行对金融市场的国家监管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德国参与相关国际事务。其监管目标包括:1)保障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2)保障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3)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融资租赁监管在德国尚是一项新鲜事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分支机构,而是将相关监管事务暂时划归内务处(InnereVerwaltung)GW科和Q3科管辖。GW科主要负责过渡期内融资租赁许可申请审核,Q3科除负责具体监管事务外,还负责对未经许可的租赁业务的调查事务。
(二)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
2008年底之前,德国租赁业没有市场监管。由于2008年德
国修改了税法,租赁企业为了获得企业税优惠,自愿承认自己为金融服务组织,类似于银行,从而接受了政府监管。根据有关规定,只要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则整个企业须置于监管之下。
金融监管局针对融资租赁监管的主要职能和职责是:
1.向融资租赁企业颁发营业许可;
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局颁发的许可证,2008年底之前已设立的租赁企业适用简易程序即可获监管局审批;在此之后新设立的租赁企业入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须向金融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经理人员从业经历和资质证书等。经营许可审批的时间一般为9个月。
2.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人事事项
参照德国《信贷业法》(KWG)针对银行业相关规定,德国联邦财政部授权金融监管局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融资租赁企业有义务向该机构报告领导人选,该人选必须具备可靠性、专业素质并具有从业和领导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如发现领导人选不符先决条件要求,监管局有权拒发许可乃至吊销许可。如遇高管人员的变更、地址变更,企业须向金融监管局报告。
3.金融监管局有权在融资租赁市场追查欺诈者、调查幕后交易以及揭露操控物价、利用融资租赁渠道进行洗钱等行为,可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详细的业务信息、合作伙伴(承租人)资信情况,指导企业规避风险等。
德国联邦银行针对融资租赁的主要职能是:
1.为企业提供指导性服务;
2.审查企业提交的业务报告;
融资租赁企业有“百万欧元业务”报告义务,即每三个月须向央行报告一次其在前一季度内所签融资租赁合同,尤其是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50万欧元的合同和承租人债务背景,以便央行能及时判断该客户是否过度负债并做出适当反应,防止某一承租人利用融资租赁扰乱市场。
融资租赁企业还须在当业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联邦银行提交年度业绩(赢/亏)报告,该报告须经独立的经济审计机构/公司先行审计。联邦银行通过获得企业业绩报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宏观监控,同时也是为了获得更多行业信息和统计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背景材料。
(三)德国融资租赁市场准入要求
理论上讲,德国针对欧盟以外第三国企业进入其市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没有特殊限制。自08年加强对该行业监管开始,对外企一视同仁,外企须获得许可方可在德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而获得许可的前提是,外企须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符合金融监管局规定的从业资质(BaFin-Qualifikation)的经理人。在得到监管局的许可之后,外企便可在德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也须履行相关义务,如向联邦银行提交业务报表等。
德国租赁业协会建议,外国设备制造企业进入德国市场进行融资租赁销售,可采取委托德国租赁公司或自行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的形式。根据欧盟法规,如一家外国租赁企业在某一欧盟成员国依法设立了子公司,则该子公司可在德国直接开展业务,仅需向德国金融监管局和央行备案即可。
据媒体报道,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意大利)公司于4月23日在德国慕尼黑成功签署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欧洲第一单业务,销售金额为40万欧元。媒体评论说,对中联重科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在欧洲成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更加坚定该公司探索为客户提供金融支持的销售模式,标志着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全球服务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表明中联重科不仅可以为欧洲客户提供技术领先的工程机械设备,还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提供“产品制造+金融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使中联重科成为真正的国际化公司。中联重科两年前收购了全球排名第三的混凝土机械制造商意大利CIFA公司,融资租赁欧洲第一单的成功签定,使得中联重科和CIFA公司受益于“抱团取暖”的协同效应,率先走出经济危机低谷,其竞争实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德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
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投资选择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从美国传入德国,此后逐步得到推广,尤其是九十年代开始发展步伐加快。据德国伊福经济研究所提供的数据,在德国,租赁融资占外部投资的份额1999年接近49%,自2001年开始超过50%,2007年达到巅峰状态(53%以上)。
德国租赁业协会2007年所做的一项市场调查显示,有59%的企业认为,通过融资租赁,企业费用波动相对平衡,且可精确计算;有52%的企业表示,藉融资租赁方式可使厂房设备总是处于最新状态;有46%的企业声称,租赁可以减少对流动资金的需求;44%的企业认为,租赁合同提升企业灵活性;42%的企业表示,可透过融资租赁方式享受税收优惠。租赁成为德国企业投资和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德国融资租赁主体分类:
德国从事融资租赁的主体分为三大类: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主体数量上,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所占比例较大;在市场份额上,银行背景和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所占比例较大,在80%左右。
(二)德国融资租赁对象分类
德国习惯将融资租赁对象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动产,即可移动的投资产品,不动产指一般房地产。1999至2008年间,德国投资总额(不含住房建设投资)、动产租赁投资和不动产租赁投资情况如下表:(单位:亿欧元)
年份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总投资
2843
3015
2907
2686
2636
2661
2735
2962
3188
3379
动
产
354
386
398
383
385
418
443
449
498
518
不动产
69
78
75
90
75
50
57
75
54
36
数据来源:德国租赁协会
动产租赁新签合同中一些重要租赁物所占比例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所占比例(%)
07年至08年变化(%)
汽车
49
+10
大客车、货车、车挂
16
+5
飞机、火车、轮船
4
-19
办公设备
7
-3
生产设备
16
+3
非物质类经济产品
1
+54
其它装备
6
+6
医疗技术
1
+6
数据来源:德国租赁协会
动产租赁中客户(承租人)行业分布(按产品采购价格计算所占比例)情况:
行业
所占比例(%)
07年至08年变化(%)
服务(包括金融、保险等)
31
+7
加工
22
+2
交通、信息传播
11
0
贸易
11
-1
私人家庭
13
+16
建筑
6
-4
国家
3
+62
农、能、供水、矿山
3
+17
数据来源:德国租赁协会
从以往数据可以看出,动产租赁自08年开始走下坡路。这显示,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德国融资租赁业构成实质性影响,融资租赁合同和投资额都有不同程度萎缩。
(三) 德国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
德国在引进美国融资租赁运作方式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创新了一些新模式:
1. 直接购买租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用资金直接购回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供承租人使用,一般是固定期限、固定每期租金等,手续简便、省时省事,能满足承租人的紧急需要。
2. 杠杆租赁
该方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产厂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债权人、经纪人等。租赁公司只承担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为20-40%,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关提供并以设备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租赁对象大都是一些购置成本特别高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船舶、卫星设备等。
3. 转租赁
转租赁多发生在跨国租赁业务中,由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获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
4. 售后收回租赁
简称回租。由承租人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通过回租可以满足企业改善财务状况、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租赁公司共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以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
5. 收益百分比租赁
该租赁方式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赢利状况决定的,通过租金与设备使用效益的紧密联系将承租人和出租人组成利益共同体。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按承租人营收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比例可以灵活多变,具体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
6. 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在租赁业务上的创新表现,与收益百分比租赁有类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出租人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租赁方式。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强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三)德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德国也是根据“经济所有权”的归属来确定会计处理的主体。德国财政部先后在1971年和1975年专门针对租赁发布了两个规范性文件,确立了租赁会计处理的基础。根据这两个文件,租赁合同主要分为全面摊提合同和部分摊提合同。两种合同的区别在于:全面摊提合同中,包括购买、管理等费用在内的全部成本在第一次租赁期间全部摊提,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选择将设备返还、按照残值(或更低的市场价格)购买租赁物或续租;部分摊提合同中,第一次租赁期间仅摊提货物购买成本的一部分,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续租,如不能续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以未摊提部分的价格(残值)购买该设备。而真正的租赁是一种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购买租赁物的部分摊提合同,租赁物反映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里。
(四) 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税收影响较大,德国财政部2006年取消了允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进行递减折旧的政策。关于税种和税率,出租人需要缴纳所得税,25%部分给联邦,15%部分交地方;承租人须缴纳增值税(16%,2006年调整为19%)。德国规定对使用一年以上的贷款需要支付长期债务利息税,但融资租赁不用缴纳这种税款,所以,更多承租人倾向于选择融资租赁。
(五)德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前景
德国伊福经研所受德国租赁协会委托所做的行业发展调查报告称,进入2010年,多种迹象表明德国经济已经走出经济危机泥沼开始逐步复苏。但由于企业开工率不足和银行惜贷,投资环境并未明显改善,很多企业基于流动性安全考虑压缩投资。德国伊福经研所和租赁协会推出的ifo/BDL投资指数显示,装备产品制造业投资将仍以较大幅度萎缩。德国联邦银行预期,2010年商业投资将下降6%。总体而言,德国纯投资率(Netto-investitionsquote)在经合组织中是最低的。递减折旧办法(折旧率为25%)的终止,促使企业提前购买装备设备;银行业金融危机创伤未愈,仍然受制于减计压力,放贷谨慎;政府出台融资租赁监管措施官僚主义色彩浓厚。以上诸因素将对融资租赁业发展构成负面影响。
但是,德国汽车工业已经开始复苏,包括电动汽车的研发得以加强,机械设备出口扩大,节能环保和医疗技术产业稳步发展;德国政府出台的两套经济刺激方案扩大对基础设施投资,带动建筑投资的增长(其中非住房建筑投资增加1%,经济类建筑投资减少3%,公共建筑投资增长10%),这些对融资租赁业而言都是利好消息。
综上述,德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外部环境瑕瑜互见,前景亦喜亦忧。
来源: 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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