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22 / 阅读:436

  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日
培训公告
8月26-27日 上海—金水湾大酒店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模式创新与风险控制专题研讨会
欢迎垂询 133-3106-9587   杨志军
或登陆http://www.rzzlpx.com了解课程详情。



上一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下一篇: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汇编(20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