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16 / 阅读:490

各金融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银市场[2016]16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6年8月9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联网流程
  
  2.1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
  
  (六)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3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手续。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3.1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提交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拆借限额并进行事前控制。金融机构用于计算拆借限额的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的,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最新财务指标及相关财务报表,由同业拆借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新的拆借限额。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类型和《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拆借期限并进行事前控制。
  
  3.2金融机构联网后,应当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平台披露信息:
  
  (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60日内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及最近一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二)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的损益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四)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本年度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半年损益表;
  
  (五)如发生股权变更,应在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3.3 除3.2披露要求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还应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息:
  
  (一)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专项审计报告。
  
  (二)信托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上年度本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
  
  (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
  
  3.4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若双方同意撤销、修改成交单的,应当于成交日当天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报备。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履约信息报人民银行及相关分支机构。
  
  第四章 更名与终止联网
  
  4.1金融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更名情况表。
  
  (二) 监管部门更名批复;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如涉及到改制,参照联网流程办理,并同时提供原机构的终止联网材料。
  
  4.2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当在债权债务清理处置完毕后,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终止联网申请书,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并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情况,同业拆借中心据此办理终止联网手续,并定期向市场发布公告。
  
  4.3 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更名或终止联网手续。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五章 附则
  
  5.1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对本操作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5.2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议组建全国融资租赁资金拆借市场
  
  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发布,该细则对金融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流程和监管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安排,连续两年盈利申请进入市场的门槛未变。
  
  对此,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经济学家杨海田评论说:细则的完善对金融租赁企业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众多的内资和外资租赁企业来说则可望而不可及。
  
  杨海田介绍说,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止2016年6月,我国正式运营的金融租赁公司为52家,不到全国企业总数的1%,但总资产为1542亿人民币,约占全国的8%,业务总量达到1.82万亿,占到全国的39%。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企业包括已经开业10年以上的企业,总体运营良好,不良资产比例平均没有超过1%,金融租赁能够做到这点,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可以到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是个重要原因。我们期望人民银行的资金拆借制度进一步完善,使金融租赁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中继续发挥中坚作用。
  
  目前,已经有近20家金融租赁企业进入了人民银行的拆借市场,但内资和外资租赁企业却一直被排斥在外。
  
  杨海田认为,这是很不公正的,因为无论是内资租赁企业还是外资租赁企业,他们和金融租赁企业一样,都属于金融行业,所开展的都是非银行金融业务,因此,应该允许符合条件的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也和金融租赁企业一样,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准许进入这一市场。同时,根据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建议组建一个行业自助性、会员制的“全国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市场”。具体设想是:
  
  一、以各类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吸收银行等金融机构参加,共同出资组建“全国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筹集的资金除用于必要的管理支出、提取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外,全部用于会员企业的同业拆借;
  
  三、企业拆借数额不超过所持股份的10倍,拆借时间最长不超过50天;
  
  四、拆借利率与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同期基准利率基本持平;
  
  五、“全国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市场”接受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人民银行拆借市场的指导。
  
  来着:租赁联盟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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