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出台《意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
日前,晋江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和跨境金融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培育和发展互联网金融、跨境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进一步发挥金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和跨境金融支持晋江市实体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
培育互联网金融企业主体
《意见》指出,对在晋江依法设立或迁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法人企业,运营满一年以上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区域性分支机构运营满一年以上,奖励30万元。自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企业在晋江注册或迁入年度起两年内每年参照其税前利润的5%给予奖励。新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企业按购置办公场所用款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新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企业参照实缴租金,按前3年年均30%、后2年年均15%的标准给予补贴,累计不超50万元,实缴租金应参考市场行情。符合晋江市金融创新方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在带动晋江市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申报市金融创新奖或资本运作奖。
《意见》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培育衍生互联网金融业态,研发互联网金融项目,项目入选泉州金改项目并获批在晋江先行试点者,奖励10万元;项目试点被省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推广的,奖励30万元。支持银行机构为晋江市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对参与资金托管的银行机构和平台按日均托管金额各给予0.5%的奖励,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于为晋江市电商平台嵌入在线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结算等功能提供技术支持或数据接口的金融机构,每成功接入一家电商平台且业务落地的,给予银行2万元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鼓励晋江市电商平台自建或与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方式开发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金融业务,对于成功开展线上金融业务的电商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当年投资晋江市互联网金融项目超2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晋江市互联网金融项目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企业,优先推荐到晋江市政府与建行合作设立的“助成贷”系列产品,提供年化1%的贴息和50%信贷风险补偿,具体办法按建行“助成贷”系列产品实施细则执行。对于成功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企业,予以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对于成功接入社会征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企业,按照其信息购买费用的1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推动跨境融资多渠道发展
《意见》支持银行机构通过系统一站式接入,为晋江市电商平台提供跨境商户集中代收或代付交易资金,每成功接入一家我市电商平台并已实际开展跨境业务的银行,奖励5万元,每家银行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支持晋江市企业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银行机构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研发跨境信用贷款,通过上述产品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年化1%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支持晋江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对晋江市融资租赁公司及其控股的所有子公司对我市企业开展的跨境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坏账损失(以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调解不作为依据)提供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比例为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独立法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意见》鼓励晋江市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参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新设立或迁入的商业保理机构按公司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鼓励晋江市商业保理公司优先把资源投向晋江市工商企业,开展跨境商业保理业务,对晋江市商业保理公司及其控股的所有子公司对晋江市企业开展的跨境商业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坏账损失(以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调解不作为依据)提供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比例为30%,最高不超过20万,每家独立法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鼓励晋江市企业在香港、台湾发债,给予发债中介、承销等费用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晋江市企业并购海外资产、技术和品牌;支持国际知名企业并购晋江资产和项目。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兼并收购奖励。
文章来源:泉州网-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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