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金租后,商租做城投的路也被堵上
来源:租赁诚语 ,作者城语诚言
来源:租赁诚语 ,作者城语诚言10月2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提出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公告中,以下三点内容得到明确强调: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
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
三是要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担保、承诺还款等。
回顾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的15号文《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应对监管政策,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城投平台业务?
通告原文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时间 : 2022-10-25 09:32 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融资租赁公司:近期,财政部通报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等渠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推动我市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三是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二、全面排查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业务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自查工作,彻底摸清相关业务存量及其风险情况。一旦发现存在相关存量业务,要迅速制定处置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及时报送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情况各融资租赁公司应认真梳理涉地方城投类项目,重点排查城投类项目是否涉地方隐性债务,按要求填报《融资租赁企业专项排查表》(见附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表格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于11月4日前发送至邮箱rzzl@qh.sz.gov.cn,我局将进行严格审核。
下一步,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融资租赁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附件:融资租赁企业专项排查表(XX融资租赁公司)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5日延伸阅读(来源:租赁诚语)
银保监〔2021〕15号文简析及城投业务应对策略一、文件总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近期已经发布并一度在网络流传。较之前期的文件,15号文细化了操作事项,对当前融资平台融资中的具体现象直接喊停,让部分金融机构感受到冲击。但是究其本质,只是对前期文件的深入,并无实质性突破。
文件尤其强调防范风险,考虑了政策实际执行层面的诸多细节,仍在一定程度上留出了回旋空间,因此不必过度悲观。文件并不是要“终结城投”,而是试图改变城投市场格局,重新进行市场资源的配置。
从这个角度来说,隐债城投平台受到的限制越多,越是间接说明政府认可其公益性,对其债务会进行接纳管理,其最终的信用风险反而会比较小。
同时也应该看到,文件最终执行力度如何,有待确认。一是之前的每项制度尽管三令五申,但是实际中完全到位的情况较少。二是如若政策执行力度较大,部分债务负担过重、区域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区域平台发生规模化信用风险,执行力度将打折。
二、核心要求15号文核心要求是防范城投债务风险。文件第一部分整体要求即提出“持续做好常态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地方政府相关融资业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随即细则提到“二、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三、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四、强化风险管理”。因此核心要求还是防范城投债务风险,并且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底线”。因此,文件并非要否定城投业务,而是为了进一步控制其风险,规范其发展,并非完全利空的文件。
三、短期风险文件要求,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有分析认为,15号文控制流动贷款的原因之一,即地方政府很多倾向于用流贷来偿还利息,而非减少本金,所以要控制流贷。(之前的土地出让金等没有用于偿债,反而用于新建项目,加之新建项目仍需要配套资金,导致负债规模越来越大)。
尽管政策已经考虑了本金的借新还旧风险,但并未完全考虑到利息的风险。事实上近年来很多城投的利息也是靠借新还旧苦苦支撑,如果利息不能靠发债、流贷偿还,对流动贷款依赖程度比较高的平台短期内出现流动性紧张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从融资结构来看,长期借款等资金基本是城投公司的主要间接融资来源,资金主要投向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传统业务;短期借款占比一般相对不高,故尽管“15号文”对于新增短期流动资金融资的严格限制,对于地方主要城投公司而言,总体冲击有限。
四、政策障碍15号文中,业内认为对继续操作城投业务形成明显障碍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不得通过信托资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不得置换明股实债类债务。
(二)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三)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业务管理,不得通过理财、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
上述规定尤其是对非银非标介入城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五、操作空间但细究原文,城投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
(一)对未承担隐性债务的平台对于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应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政策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审慎授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即上述部分中的障碍,主要针对隐性债务和承担隐性债务的融资平台,对未承担隐性债务的平台约束力度相对较小。
(二)对承担隐性债务的平台文中要求,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但是随即又强调,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提前下,继续提供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
即可以在建项目贷款的名义对隐债平台提供融资。
六、操作细节文件就部分操作细节提出了明确要求:(一)项目申请环节:对确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必须由客户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银行保险机构将审核确认情况作为审批融资的前提条件,同时严禁以审核确定名义进行变相担保。因此,隐债平台融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但是,实际操作中,当地人民政府是否愿意签字是一个难题。
(二)尽职调查环节:银行保险机构向地方政府相关客户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根据查询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今后的尽调材料中需要补充相关查询佐证。
(三)合同签署环节:银行保险机构应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现客户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将终止提供融资,已签订融资合同的终止提款。这要求我们在合同中进行资金用途约定。
七、存量化债存量隐性债务化解方面,“15号”文要求优先化解期限短、涉众广、利率高、刚性兑付预期强的债务,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提出短期偿债压力较大的到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可适当延长期限,探索降低债务利息成本。
对持有已到期或未来一两年到期债务,涉及金融机构众多、还款困难的的融资平台来说,或将迎来化解的有利时机。对金融机构来说,“可适当延长期限”的描述为重组展期提供了政策保障。上述规定进一步为金融机构化解存量逾期项目风险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利于维护资产质量的安全性。
八、合法依据文中提出“设立区域风险限额。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相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等级、财政信用情况等,对债务率高的地区要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区域风险管理”。公司公用事业准入指引中设置了相关区域经济指标,这是符合监管指导意见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操作今后仍然需要以分析区域经济实力为前提和基础。抛开区域经济分析,而纠缠于主体经营情况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九、应对方案(一)暂停投放,保持观望当前,业内对15号文的反馈莫衷一是(具体见第十部分),地方监管机构也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且当前许多同业机构存量逾期较多,流动性紧张,新增投放困难。
因此,当前暂停项目审批和投放,观望一段时间,探察市场和监管反应,或是当前比较理想的应对策略。
(二)完善模式,继续推进1.修改业务模式原有的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监管精神,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总体原则即“以地方财政实力为核心,以在建项目贷款为形式”,向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资金。按照项目贷款模式对尽调资料、审查内容进行修改,完成形式上的合规性。同时,可以适度介入一批有区域市政专营属性,稳定经营收入的市场化项目,例如水电气热及公共交通类项目。
2.丰富租赁物传统的城投项目以道路管网等构筑物为租赁物,这在今年各地的监管指导意见中已经受到了明确的限制。探讨合规适格的租赁物成为当前公用事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式:方式一:如前文所言,适度介入一批有区域市政专营属性,稳定经营收入的市场化项目,例如水电气热及公共交通类项目,选取非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方式二:当前城投都在力推转型,因此主要的城投公司名下往往都具有产业化公司,可以考虑将产业化公司名下的非租赁物划拨至承租人名下,以此作为项目租赁物进行操作。
3.调整操作主体尽管文件强调“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提前下,继续提供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但又要求“对确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必须由客户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在现实操作中,恐怕较难拿到人民政府的批复。
所以,如果严格落实文件精神,则操作中需要避开承担隐性债务的城投主体,这也就意味着现有很多同业要求“承租人为发债平台”的要求基本失灵,因为发债平台多数都承担隐性债务。当前较为可行的途径即选择承担隐债城投的下属子公司作为承租人,由母公司作为担保人来进行操作。
但该种模式下,如何评定平台层级,确定授信额度将成为新的课题。
(三)逐步叫停,全面转型逐步压缩新增投放,以化解存量项目为主要工作目标。同时,着手推动业务转型,探索专业化方向。在探索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以下几点:1.紧密结合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按照战略规划中指引的方向研究,细化介入的方向,明确介入的客户,摸索商业模式。
在转型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自身业务定位,发现自身优势,避免跟随扎堆一哄而上。比如现在双碳背景下,各家金融公司又扎堆做光伏、风电,天量资金的涌入,很可能带来行业狂热无序发展,野蛮厮杀之后头部强者胜出,多数企业一地鸡毛。对金融机构而言,前期营销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价格战,顶峰过去可能出现较多逾期,重演公用事业的一幕。因此,找准自己的定位和战略,才是长久之计。
2.自身如何定位需要充分结合股东资源来通盘考虑。金融租赁公司在专业化创新方面应在符合国家战略规划的前提下,充分结合股东优势来推进。如股东为交通基建龙头,则可以在新能源方向考虑在服务区设立新能源充电桩、换电站等;高端装备领域可以考虑道桥机械设备等。诸此设想,不一而足。如果无法得到股东的资源支持,专业化创新做大做强较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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