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与担保物权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1-01-18 / 阅读:1208

  租赁物
  
  所有权
  
  担保物权
  
  民法典新规
  
  .
  
  目录
  
  一、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租赁物的担保物权
  
  三、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四、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
  
  一、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民法典的规定
  
  1、归出租人
  
  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本条是由原规定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修改而来的。改完后,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这个问题涉及到破产财产、债权申报、取回权之诉等问题。
  
  2、约定归属
  
  民法典第757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满后所有权的归属,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出租人。
  
  3、视为归承租人
  
  民法典第759条规定,双方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仅需支付象征性价款,视为归承租人所有,但有个前提,要把租金支付完毕才行。其他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需要支付完毕吗?法律没规定,需要自行规定。
  
  4、合同无效时的归属
  
  合同无效时,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归出租人。
  
  承租人导致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返还后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归承租人。
  
  二、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
  
  1、归出租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出租人在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时,承租有人可以主张返还租赁物价款超出的部分。
  
  2、合同未到期时,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无须判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上面规定的重点是后半段,保护承租人的,而不是说出租人一直都拥有收回租赁物的权利,是否能收回租赁物,还是要看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从解除租赁合同的表述可知,这是指合同未到期的情形(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民法典规定的第1、2、3、4种情形,均不包括合同未到期的情形。故,综合分析,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均可收回租赁的,而无须判决租赁物的归属。
  
  3、合同到期后,还能收回租赁物吗?
  
  最高法似乎把这事给忘记了,哈哈哈哈~
  
  合同到期后,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出租人是否能收回租赁物,这要看民法典规定的第2、3、4种情形,如果租赁的归承租人,出租人不可以主张取回,否则,可以。
  
  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分类
  
  民法典将物分为不动产、动产、权利三类,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类。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
  
  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民法典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但没有明确是为自己设立还是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一般来说所有权人有权为自己或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这也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为自己设立担保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民法典体例及非典型担保的规定
  
  1、民法典体例
  
  从民法典体例上分析,担保物权为第四分编,共包括第16、17、19、19章,分别是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民法典在一般规定的第388条对非典型担保作出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因为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是不会提前签约留置合同的,所以能产生留置功能的合同归入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中。
  
  2、出租人的担保物权
  
  在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最高法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纳入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中,这些合同自带担保功能。最高法也进一步间接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担保物权(最高法就是中国法律界的太上皇)。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三、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一、出租人取得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依据
  
  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但并未明确规定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按文义解释的方法,这里应理解为所有权人有权为自己设立,也有权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p#分页标题#e#
  
  在自己的物上为自己设立担保物权,似乎有点违背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不过这并不重要。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依据《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担保物权。
  
  二、融资租赁合兼具主合同、从合同功能
  
  按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担保合同中的一种: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主合同是指哪个呢?《融资租赁合同》兼有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功能。
  
  三、所有权、担保物权择一适用
  
  按民法典对物权的分类,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是二个并列的权利,而非包含的关系。理论上出租人可以同时行使这二个权利,但鉴于所有权、担保物权共同指向同一物,而担保物权的实质是为了实现出租人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出租人对担保物权的行使的结果是消灭出租人所有权,将所有权转让后变为债权请求权;而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使的直接结果是出租人占有租赁物,担保物权是依附于租赁物本身的,出租人占有租赁物即产生出租人收回担保物权的法律行为,此时担保物权因出租人占有租赁物而失去其存在的目的,担保物权归于消灭。
  
  故,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的支配权只能择一行使,无法同时行使。
  
  四、解释第65条:所有权、担保物权择一适用原则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5条为出租人设立了两种请求权:
  
  1、请求权一:不解约:选择担保物权
  
  在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不解除合同,也就不能收回租赁物所有权,此时,出租人只能提出租金加速到期,通过实现担保物权,以拍卖变卖租赁物的方式将租赁物所有权变为债权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出租人的所有权因其被拍卖变卖而消灭。
  
  2、请求权二:解约:选择所有权
  
  在合同到期后,或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因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故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所有权,此时因担保物权随租赁物转移给出租人,因失去产去其存在的目的,担保物权归于消灭(实践中需要解除登记,否则会限制所有权的转移)。
  
  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只及于租金,不及于其他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不清楚这是否为立法技术错误造成的。
  
  而在选择取回租赁物所有权时,租赁物(所有权)的价值范围及于租金及其他费用。
  
  四、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赁物不是破产财产。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担保物权消灭。
  
  1、担保物权消灭
  
  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担保物权随附租赁物本身,由出租人占有,担保物权失去其存在的目的,担保物权自动消灭,出租人不得再主张担保物权。
  
  又因出租人申报债权时,应先扣除租赁物的价值,故也可以说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所有权的实质是取回的担保物权。这两种观点在理论上都成立。
  
  (但也有人认为在债权申报时,不应扣除租赁物的价值,对该问题,除非承租人不主张扣除,否则没这种可能性。)
  
  2、申报债权是否应先扣除租赁物的价值?
  
  取回租赁物后,以承租人的所有欠款扣除租赁物价值后的余额申报债权,还是不扣除申报债权?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是非典型担保合同以及租赁物所有权的担保功能,以及法律规定来看,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所有权的实质是取回的担保物权,故出租人应以扣除租赁物价值后的余额申报债权。
  
  3、取回权纠纷
  
  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还涉及取回权纠纷。这不同于承租人违约的收回租赁物之诉,这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在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取回权纠纷属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之章节,包括“一般取回权纠纷”和“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租赁合同已到期的,若租赁物属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是破产财产。此时出租人享有担保物权,可以申报担保债权。
  
  当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时,出租人仍享有租赁物的担保物权。出租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
  
  至少在理论上,无论是否能取回租赁物,出租人都能获得担保物权。故担保物权概念出现后,分析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意义已经不大了。但在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还是取回租赁物更有利于出租人。#p#分页标题#e#
  
  作者:杜长明 李怡|律师 来源:汇商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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