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的那三座山 ——以消费金融视角为例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08-25 / 阅读:496

  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本在冀州之南,河阳之北……
  
  对愚公来说,摆在门前的是“太行、王屋二山”,对当下的汽车融资租赁消费金融来说,面对的却是那三座山。
  
  一座山:合规
  
  无论是《金融租赁管理办法》(2014)还是刚刚生效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均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笔者曾在年初《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指出《租赁征求意见稿》学习笔记(三),
  
  “固定资产主要是指生产领域,不适用消费领域。同样一部小汽车生产企业使用是固定资产,企业主居家自用则不属于固定资产。因此,单纯的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会使消费金融领域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瑕疵。”
  
  二座山:利率
  
  5月28日,《民法典》颁布,明文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据路边社消息,某种修改思路是“取消两线三区,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4倍”。综合一年期和五年期LPR,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将可能控制在15%-18%之间。
  
  期限
  
  LPR(%)
  
  4* LPR(%)
  
  1Y
  
  3.85
  
  15.4
  
  5Y
  
  4.65
  
  18.6
  
  插播小知识:什么是“两线三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两线”是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三区”指:
  
  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收益匹配风险,高利率匹配高风险。保护上限由24%调整至18%后,在没有替代金融措施实现完美替补时,客观上将导致相当数量的低信用人群(高风险客户)失去原有的相应金融产品服务,同时,相当部分从事信贷业务的消费金融机构也将面临门可罗雀的窘境。
  
  笔者无意对降低利率的建议和方案是否合适进行评论。未雨绸缪,提前预判政策落地后的影响变化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是当下每个消费金融从业人员应当予以考虑的事项。没有产业背景,主营C端消费金融业务的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更要结合自身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慎重考虑未来的业务方向。
  
  三座山:催收
  
  催收是消费金融领域的大难题。前些年频发的“套路贷”、“校园贷”、“暴力催收”等事件给消费金融领域带来了不利的舆论影响,融资租赁公司也深陷其中,强制收车行为更是遭遇了“污名化”的待遇。
  
  于是,小的租赁公司开始销声匿迹,大的租赁公司渐渐偃旗息鼓。有的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在接单时即与合作第三方渠道约定由渠道回购出险业务,让渠道去做那些“脏活累活”。殊不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渠道三教九流无所不通,有的本身就是“套路贷”的老手,融资租赁公司只是其套路的一环,成为渠道为客户“续命”继续套路的工具。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在经济上收回了资金,但是在道义上却失分不少,委实得不偿失。
  
  故事说完了,山就在那里,是愚公移山还是绕道前行,估计各家自有各家的考量。
  
  最后说一句,做坏的打算,迎好的未来!
  
  作者:洋哥2020   来源:洋哥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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