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顾问费被法院勒令退还?租赁手续费应该这么收
01
租赁手续费的性质
手续费差不多是每一份融资租赁合同都会遇到的问题,什么是租赁手续费呢?租赁手续费是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融资额或租金一定比例的费用。它是收取的一笔费用,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手续费有五花八门的名称,有的叫租赁服务费,有的叫咨询服务费,有的称财务顾问费、管理费、管理服务费等,当然也有的公司同时收取手续费和财务顾问费。融资租赁交易为什么要收手续费呢?融资租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引入中国,当时大量的租赁物都是进口的,所以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时候,涉及到外汇、进出口、报关,除了提供融资服务,还要提供贸易方面的服务,基于此,所以租赁公司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虽然现在租赁物主要是国内的设备,没有报关这些海关的事务,也不涉及外汇的事务,但是作为交易惯例沿袭下来,所以收取手续费保留下来了。
手续费是什么性质呢?它主要包括租赁公司的营业费用和一定的利润,实质上是融资租赁交易定价方式的组成部分,也是跟保证金一样,它是提高出租人内部收益率的一种手段,所以从商业的角度来讲,它是一种定价方式,它是一种提高内部收益率的手段,这就是它的商业性质。
手续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法律性质属于行业交易习惯,这是我们界定它的法律性质。行业交易习惯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作了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所以我们认为收取手续费就是这样一种交易习惯,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交易习惯。
02
租赁手续费实务要点
关于手续费约定和收取的实际操作,首先看两个案例:
第一个是不支持服务费的案例。厦门中院的案例,承租人向A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支付业务往来的服务费8.75万元给A公司。发生争议之后,法院认为,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对服务费并未作出约定,A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何种服务以收取该部分款项,故A公司收取该款没有相应的约定和法定依据。所以法院不予以支持。
第二个不支持顾问费的案例是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的案例。这个案例是B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另外签订了《融资租赁综合服务协议书》,依据协议书收取顾问费64万元。法院认为B租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承租人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B租赁公司收取的顾问费应退还承租人;因承租人尚欠租赁公司租金未付,故本院将顾问费折抵所欠的租金。虽然B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了单独的服务协议,但是法院认为B租赁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个协议,所以不应该收取顾问费。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操作实务中要注意这几点:
1、名称应当叫做“租赁手续费”。刚才讲手续费是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就是单纯的手续费,不用赋予它其他含义,用其他如顾问费等名称。
2、我们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手续费,不用单独的手续费协议或者财务顾问费协议的形式。与租赁保证金不同,保证金是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单独合同约定,而作为手续费不建议单独约定,单独约定的手续费协议它是一个双务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提供的这些服务内容,如提供财务顾问、财务诊断、或者尽职调查等等,承租人往往抗辩,是出租人为了做成租赁项目,防控自己的风险而做的工作,与承租人没关系。而且出租人在手续费协议中增设的这些义务往往是没有履行,实际上约束、限制了自己,所以我们就叫租赁手续费,在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如果发生争议,我们强调一是有合同法规定的依据,它是交易惯例;二是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有合同的依据,所以不要给租赁手续费附加很多复杂的内容。
3、手续费的收取金额。同保证金一样,通常做法是融资额的3%-5%,当然,应根据租金的利率水平、保证金的收取等综合考虑,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手续费支付时间和方式。保证金一般应一次性支付,手续费则不同,即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但应约定分期支付时间、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5、手续费是否退还?刚才讲了手续费是一种定价的方式和手段,因此约定无论任何情况,合同解除,撤销、无效等等,这种情况下手续费都不予以返还的。我们看到很多合同对这一点是没有约定的,如果发生争议之后,处理起来对出租人是不利的。#p#分页标题#e#
6、谈一下手续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问题。这是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经常问到的问题,从“营改增”之后大家都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大家知道,前年青岛国税局专门就手续费问题对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稽查处理,认为青岛的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将手续费在申报纳税的时候按照6%的税率进行申报是不合法的,应按17%的税率申报补缴增值税。按照(2016)财税36号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直租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售后回租的税率是6%,鉴证类、咨询类的税率是6%,在实务中,有些租赁公司将租金收入按照17%来进行申报增值税,而将手续费列入咨询费收入按照6%来申报纳税。但是根据对“营改增”规定的理解,租赁公司的销售额是它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租赁公司收的租金是价款,手续费收入是属于价外费用,它不属于两笔单独的业务收入,而是属于一笔业务收入的两项款项,所以直租业务要统一适用17%的税率,不能按咨询收入适用6%的税率。因此,在租赁手续费问题方面,除了需防范合同约定的法律风险之外,还要注意防范税务法律风险。
今天就租赁保证金和手续费的法律性质以及实务操作要点,做了一些简单介绍。大家可能注意到一个问题,我今天列举了九个案例,而这九个案例全是诉讼的,而没有仲裁的,什么原因呢?刚才华南国仲王素丽副院长讲得很清楚,我们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密原则,由于时间关系,我列举的所有案例都是列明案号的,只是简单介绍观点,没有对案情进行介绍分析,大家自己可以通过公开检索查询,全面了解案件裁判情况。而仲裁的案例它是不公开的,审理不公开,结果不公开,虽然可以隐去当事人等信息进行介绍,但是今天短时间内无法全面完整讲解仲裁案例,所以就没有列举仲裁的案例。但是实际上在融资租赁合同仲裁案件中,包括我处理的案件中,都涉及到手续费的问题。这也说明,以仲裁方式解决融资租赁合同争议,对融资租赁公司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信誉是非常有利的。这是要说明的第一点。
第二点,大家一定非常关心仲裁到底怎样处理租赁保证金和手续费争议。仲裁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在处理涉及租赁保证金、手续费以及融资租赁其他争议的时候,我们都重视合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保证金、手续费的比例,违约抵扣方式、时间、顺序等,均遵循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支持租赁公司依法依约的主张。因此,租赁公司在就保证金、手续费进行约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明确、完备、可操作,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自己的主张获得支持,有效维护租赁公司的利益,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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