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融资租赁保证金,没收or冲抵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12-12 / 阅读: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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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收取保证金,已成行业惯例。
  
  如售后回租,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的协议价款,承租人则需支付首期租金、保证金、管理费、服务费等。
  
  为减少付款路径,出租人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往往采用“抵扣”的形式,即出租人将保证金金额在向承租人支付的协议价款中直接扣除。
  
  (注:图片来自网络)
  
  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保证金事项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加之多数融资租赁合同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并不明确,在诉讼中,双方往往对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可以没收、是否可以冲抵及冲抵顺序等存在较大的争议。
  
  讨论保证金性质,必须优先考虑合同性质,即该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合同。(传送门:实务||十个判例深度解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上)& 实务||十个判例深度解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
  
  一
  
  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合同的保证金
  
  由于出租人对保证金往往采用在融资租赁本金中直接抵扣的方式交付,实践中,该笔保证金通常被视为“砍头息”处理。即直接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息。一经扣除,原本约定的保证金的意义便彻底失去了。
  
  参考案例:(2017)沪民终221号
  
  基本案情:2015年初,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租赁物为相关设备,约定租赁成本1.2亿元,保证金2千万,直接在租赁成本中抵扣。故某融资租赁公司实际转账某建设公司1亿元。后因涉案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二审法院判令实际出借本金为1亿元,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2亿元。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
  
  真实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金
  
  确是融资租赁合同,关于保证金性质,主要争议为两类,即作为预付租金冲抵承租人所欠的租金,或者作为独立于租金而向出租人支付的额外费用。由此引发出租人三类主张。
  
  01
  
  主张违约没收保证金
  
  此类主张面临的一大风险便是,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年利率已然高于24%时,再加之保证金,法院会认为这双重的赔偿导致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而不予支持没收,转而冲抵租金。
  
  参考案例:(2018)沪0115民初49930号
  
  基本案情:2017年,某金租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15辆载货车,租赁成本为192万余元,保证金为11万余元。合同约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按每日1‰(折合年利率36%)支付迟延罚金。法院认为,涉案保证金依约应属履约保证金性质,金租公司主张违约没收保证金会导致运输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故不予采纳。
  
  02
  
  主张冲抵逾期利息等
  
  参考案例一:(2019)沪0109民初2448号
  
  基本案情:2017年下半年,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周某某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4万元。租赁期满,若周某某无违约情况或虽存在违约但已全部得以救济,可选择退还租赁保证金或经由出租人同意,冲抵最后部分租金。一审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保证金优先冲抵逾期利息,法院认为缺乏合同依据,不予采纳,应优先冲抵租金。
  
  参考案例二:(2018)沪0101民初13621号
  
  基本案情:2017年上半年,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6.2万元。合同约定若承租人无违约情况或虽存在违约但已全部得以救济,租赁保证金可冲抵最后部分租金。还约定,如发生承租人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有权直接用全额租赁保证金和续保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等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等。一审中,法院认为租赁保证金应先用于冲抵冲抵到期未付租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冲抵后多余部分再冲抵租金。
  
  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保证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冲抵最后部分租金,但由于承租人信用违约,导致该条件不成就,故而不能适用该条约定。但最终保证金的冲抵在两个判决中是截然不同的结果,可能存在的原因我们在第三种主张中说明。#p#分页标题#e#
  
  03
  
  主张直接冲抵租金
  
  即在计算全部未付租金时扣除已收取的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无相关约定时,可以先冲抵逾期利息,再冲抵租金。但实践中,多数承租人认为在合同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在庭审中自然也不会同意先行冲抵逾期利息的做法。法院也通常会引导出租人提出冲抵租金的主张,以求定争止纷。故该做法几成实践主流,此处不再列举具体案例。
  
  三
  
  延伸问题 —— 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保证金,若无违约事项发生时,可能会衍生出一个新的小问题。即当承租人作为债务人被第三方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可能会冻结存放于出租人处的该笔保证金,导致出租人的期待利益受到影响。若出租人申请执行异议,主张对该笔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除非符合保证金质押及单独存放、管理的相关要求(篇幅有限,不多展开),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2017)川0304执异3号
  
  基本案情:某金租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保证金为2600万元。后该化工公司因与某开发公司、某实业公司等发生纠纷,被法院冻结存放于某金租公司处的保证金。金租公司以该笔保证金为质押财产,其享受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注:本文所有案例,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来源:火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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