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释明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属性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21 / 阅读: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0804法发〔2017)22号把融资租赁、保理表述为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特别提醒大家注意。

 

《意见》4原文:

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式,拓宽金融对接 实体经济的渠道。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解读:

1、释明融资租赁是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是拓宽金融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我理解这是在释明融资租赁具有金融服务属性。

2、明确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

我理解这是最高法院强调保护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资本结合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我历来认为融资租赁的原料就是钱,就是股东资本金撬动的银行资金等各类各路资金汇总的金融资本,把融资租赁公司当做贸易公司当做一般工商企业看待对待的观点我觉得都要改变,在进入实质监管时代后,一定会有相关规章法规法律出台,不能因为现在没有规定就认为是一般工商企业,我认为属于应该有而暂时没有规定,不能形而上学的完全套用法不禁止皆可为。

3、重申或强调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关于这一点,不是新规定,合同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是如此,2014年最高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其实当时我就喊这其实是利好,不像以前往往被认定合同无效。这个是要考验合同文本的设定的,即使不认可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是借贷法律关系时融资租赁公司如何不受损失,仍然能够实现或者接近实现当初所追求的商业利益,如果这一点能够实现,即使没有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实质上能有多大个事呢?反正我们不会超过年息24%,都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至于说预扣保证金和手续费就是抬高融资成本,这要各地融资租赁协会等协调影响法官,这是融资租赁的商业模式融资模式的一部分,也是合同约定的总成本的一部分,即使认定借款关系,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本身就比银行高,不能因此认定就是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我们每一个租赁人也要有机会就主动影响引导媒体以及包括法院在内的其他机构。

我衷心希望业界人士不要再公开说回租就是类信贷,城投业务就是类信贷,城投压根就不是融资租赁的业务,压根就与融资租赁不沾边。其实你的理想你的情怀是追求融资租赁的正宗业务,你追求正宗追求保持融资租赁业务的纯洁性的同时不要给整个城投业务回租业务下结论,商业目的的多样性才会构成商业社会的繁荣和丰富。最高法院都没有说城投业务就是借款,我们自己凭什么武断,当然虚构租赁物等不规范的回租业务的确存在按照实质来判定法律关系的问题和风险。大家吐槽的城投融资租赁业务并非歪门邪道妖魔鬼怪,财政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是在引导和规范融资行为,并非杜绝地方平台融资,也不是说城投融资租赁业务都是见不得人的非法的。如果不违反预算法担保法等,仍然可以融资啊!再说人家金租本来就是非银金融机构,融资租赁虽然不是非银金融机构,但就目前来说,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城投融资租赁业务啊!

我们经常吐槽中国的金融机构是垄断的云云,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资本结合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时,我们自己却都有紧箍咒,都认为干了银行的事。依我看,即使融资租赁直租,即使从来不做城投融资租赁不做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你的资金除了资本金以外,是不是主要依靠银行的资金,大家不都是在为银行做事吗?融资租赁再怎么有情怀,也要顾忌金融机构的脸色和喜好,否则,将是空有情怀,空喊诗和远方!



上一篇: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大不同
下一篇:融资租赁融资成本VS银行贷款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