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新规定
融资租赁有四大支柱,监管是其中之一,但是过去大家不是很重视监管。近两年,特别是去年开始就特别重视行业监管问题。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围绕着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这样三位一体的金融工作进行了重大部署。习总书记也讲了金融工作的四个原则,其中两个原则跟融资租赁行业是紧密相关的。
第一个原则,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融资租赁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因而正好与这个原则是十分契合的。第二个原则,习总书记讲到要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体系。第三个原则,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这个原则和融资租赁行业也是紧密相关的。而且在这一次金融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这也是金融大监管。第四个它强调了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习总书记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上讲了这四个原则。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7年12月15号,市金融办在它的网站上,也更新了它的职责。市金融办的第五项职责是这样更新的:“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
深圳金融办可以说是在全国第一家明确将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办进行监管。而且金融办加挂了金融监管局的牌子。这给我们一个强烈的信号,融资租赁行业(外商投资和内资)的监管,将由地方金融办或者叫金融监管局为主进行监管。
我们谈到监管要转型,那么目前监管现状是什么呢?
现在的监管状态可以概括为:“一个开放市场,两套监管体系,三类企业准入”。这就是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状况。
一个开放的市场,这个市场对内对外都是开放的,包括对非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它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签的合同法院也认定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都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当然,没有取得融资租赁牌照的,没有取得金融租赁牌照的这些企业虽然可以做融资租赁业务,但在税收上享受不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税,即征即退这样的待遇。但是从这些可以看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开放的市场。
两套监管体系,分别对三类企业进行监管:
一套体系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体系,也就是最早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以及后来由银监会审批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即现在的中国银保监会来进行监管,界定它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上很多监管的内容是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监管,所以它监管是比较严格的。
第二套监管体系是针对另外两类公司,一类是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另外一类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这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市场主体,不是金融机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原来主要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来进行审批和监管,主要在审批环节进行监管,但实行备案管理后,几乎没什么监管,在今年的2月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外商投资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此外,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现在主要依据2013年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实行适度监管原则。因而形成两套监管体系,三类企业这个现状。而这三类企业的准入条件不一样,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设立最严格,其次是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及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下放授权给自贸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税务局,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最为宽松,实行备案管理。
现在就面临监管的转型,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转型是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就是管机构,比如说由银监会去管银行,保监会管保险公司,从市场准入、机构设立、人员、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到市场退出,监管部门都要全程监管。 而现在根据国际上的金融监管的大趋势,强调的是功能监管。具体到融资租赁行业,只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是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功能上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从事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金融功能、服务功能。因此,按照功能监管的要求,理论上这种监管的标准,从法规到具体的监管体系、监管标准应该是一样的。同时在行为上只要从事的资金融通业务、属于金融行为,不管你是持牌机构,还是非持牌机构,都得统一监管,这也就是行为监管。
大家应关注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分类的变化。在过去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我们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不明确,在分类里面有一个“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但是在“租赁商业服务业”下面也没有讲到融资租赁,大家通常认为不管是外商投资者或者是内资试点租赁公司行业的分类应该是在“租赁商业服务业”门类这一块,而不是在“金融业”里面的,因为“金融业”门类下只有金融租赁,而且明确为银监会批准的机构从事的业务。
但是去年9月19号,国家统计局新发布了一个《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这个分类已经明确将融资租赁服务列入“金融业”门类。这也体现了去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实际上是相关部门对金融监管的一个变化。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金融业”门类下,明确界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商务部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活动。根据新的行业分类,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金融业,按照金融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原则,融资租赁行业纳入大的金融监管,也就顺理成章的了。
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变化,到底应该怎么变?怎么监管?
一种说法就是认为得按照传统的机构监管进行,就是将融资租赁企业都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来进行监管,发放金融许可证。我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现在全国将近上万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都发金融许可证,都作为金融机构监管。业内一些人认为这对融资租赁公司有好处,如果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现在大家很关心的一些问题都能够解决了。比如作为金融机构,就能参与同业拆借,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还有方便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还可计提坏账准备金等。所以,融资租赁的监管变化,应该主要是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坚持中央统一监管原则的前提下,主要由地方金融办,或者叫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
另一方面,假如真的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持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可以说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不符合监管的要求,需要清理整顿甚至关闭。比如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硬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的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的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的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单一股东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
这七项监管的指标都是硬指标,对比例都有很明确的限制。此外还包括对机构设立、对它的对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经营监管等都非常严格。
当然,《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些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它也包括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要求注意防范和分散风险,还有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十倍。另外,还规定省级商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等关键指标进行监管。但是这些规定实际上没有执行,第一它并没有具体的指标,比如不能超过一定比例,只是原则规定。第二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只是由省级商务部门主管部门关注。但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规定就不一样,它不光是关注了,它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去年已经有几家金融租赁公司因为违反监管规定受到银监会的处罚了。从今后的监管来看,对融资租赁的监管指标一定会强化,会有一些具体的约束,不可能像现在有关规定如一纸空文。
加强金融监管,主要是防范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从公司的角度,主要是要强化风险意识,强调自身的管理,自身的风险防范。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方面,就是新的监管体系下,资金来源这一块的合法性风险。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能非法集资,这个红线大家一定很清楚。但是还有一些模糊的,比如说大家通过P2P融资来做业务,新设立的、小的租赁公司是比较普遍,而这就是一个监管上的风险。P2P互联网金融已经有一些很明确的规定了,比如说你单一的自然人到一个平台融资,最高不得超过20万,单一的企业到一个平台融资最高不得超过100万。但是现在一些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于P2P,有些作法就不合规,这就有可能发生风险。
另一方面,是经营上面的风险。这种风险即业务性质的合法性,就是经营的是不是融资租赁业务,也就是我们一直强调的要做真租赁。民生金租讲的很好:“要做真租赁,不做假银行”。但是我们现在很多租赁公司做的实际上不是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做民间借贷,合同在法律上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这也是今后监管上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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