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企业关键风险点在何处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17 / 阅读:453

  几点前提:
  
  1. 此处主要针对进口设备融资租赁;
  
  2. 合同各方包括:出售方、出租方、承租方、代理公司、报关公司。基本模式为出售方将设备卖给出租方,由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融资租赁。设备的进口主要通过代理公司和报关公司进行;
  
  3. 以下列出的风险点主要涉及合同与发票,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中请与当地主管机关沟通,不一定完全适用。风险点:
  
  · 谁收款,谁开发票:我们在查看合同中,发现有些合同,出租方将设备采购款全款付给了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去与报关公司结算,但是发票却是由双方(代理公司与报关公司)分别开具,税局审核时可能会认为钱流与票流不符,所以没收钱的合同方开具的发票存在不可抵扣的风险(同理也适用于其他钱票不符的例子);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融资租赁已经纳入营改增范围,因此出租方在收取收款方出具的发票时一定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别笑,真有一堆合同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出租方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会提高自身的成本;
  
  · 合同设备名单应与发票设备名单对应:有些设备在合同中列明的是所有的组件,那么发票开具的时候也需要按组件的名称和价格分别对应,而不能是设备的总称。如果发票中的设备名称与合同中的设备名称没有一一对应,税局可能不予抵扣;
  
  · 如果中途代理或报关方变更,一定要签署补充协议:我们发现有一些合同,签署的是A代理公司,到后来开发票的却是B代理公司,查阅下才发现客户中途由于某些情况变更了代理,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签署补充协议,不然发票税局是不会采纳的。
  
  · 后期融资租赁资产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时,是认定为旧货销售或正常的资产转让,在某些地方可能会存在争议,由此产生的税负会有差别。
  
  针对营改增,这里再延伸出来说几点。1. 融资租赁服务适用营业税时,采用的是差额纳税。根据最新的财税[2013]37号文,为了保持平稳过渡,目前增值税也是适用差额纳税,因此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业务凭证,以免出现不得扣除的情况;2.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要多注意使用,以降低自身成本。
  
  转自:陕西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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