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经验及启示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14 / 阅读:587

  在深化改革的经济转型战略机遇期,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当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较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因此,认真研究总结国外金融租赁业发展经验,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政策建议十分必要。
  
  一.美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经验
  
  1.法律制度完善
  
  美国和日本都没有针对金融租赁专门立法,但都有完善的民法、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来保障金融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在美国,与金融租赁相关法律、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手段经过无数次修改和改进,已经相当成熟。美国各部门和法院对有关法律与规定的解释和判例对金融租赁行业影响很大。韩国在1972年引人金融租赁业后于次年制定了《租赁业促进法》,并随着韩国经济发展,先后于1982年和1991年对法案进行了修订,使金融租赁业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2.政府大力扶持
  
  一是给予财税政策支持。美国允许出租人在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中,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优惠,和韩国一样允许出租人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允许承租人把租金计入成本。日本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财政补贴,减少承租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承租人的租赁成本。
  
  二是采取保险等配套措施。美国对租赁公司的政治风险和违约风险等实行政策性保险。日本政府推行租赁信用保险方案,租赁公司如与政府所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则出租人可获得的保险赔偿率提高到70%。
  
  3.扩大应用领域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金融租赁业起步早,发展速度快,市场规模大,应用领域广,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这些国家金融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通过租赁实现的设备投资占设备总投资的比例)平均为15%-30%,美国更是高达30%。美国的金融租赁涉及行业十分广泛,包括建筑、发电、工业制造、医疗、矿产石油天然气设备和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
  
  4.鼓励业务创新
  
  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创新。美日韩等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灵活营销和业务创新。如准许出租人不仅为承租人提供设备,还可为其提供现金流量、设备维护等综合服务;金融租赁业务既可由银行内设的租赁部和独立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来做,还可由设备制造商直接注册租赁公司来做;租赁物品既可是不动产,也可是动产。
  
  5.保障资金来源
  
  美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团体投资人的投资,以股份公司形式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签发、发行特种基金等多种渠道进行筹资。日本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等国营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贷款一般可占其资金来源的40%左右。韩国租赁公司所需资金的70%来源于公司债券。此外,韩国租赁公司发债的上限可达净资产10倍,而一般企业的发债比例仅为2倍。
  
  6.重视风险控制
  
  美、日、韩等国普遍建立了一套动态、科学、灵敏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和转移风险;成立了行业分析与预测机构,研究行业发展和宏观经济变化之间的关系,规避金融租赁公司的外部风险;建立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由国家设立专项基金,以确保在承租的中小企业无法继续偿还租金时,金融租赁公司能顺利地从租赁信用保险基金中获得适当补偿。
  
  二.我国金融租赁业面临的问题
  
  我国金融租赁业务发展迅猛,发展的空间和潜力巨大,但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金融租赁法律,而银监会2014年3月13日颁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虽对金融租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仅处于部门规章层次。而有关的法律规范只分散在《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章节。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在市场准入、风险防控、监管、合同范本等方面的问题都未能从立法角度得到根本解决,金融租赁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得不到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制约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2.外部环境建设不足
  
  一是当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缺乏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当出现承租人违约时,租赁物不能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二是我国缺乏对金融租赁财税政策的统筹规划,现行税收政策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三是在金融租赁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对于一些金融租赁专业问题的认知还缺乏共识,不利于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3.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对金融租赁业在资金渠道上实行严格监管,整个行业缺乏稳定资金来源。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向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以及同业拆借等来筹集资金,但是有些业务在具体操作时必须得到相应监管部门的批准。
  
  4.业务品种较单一
  
  我国金融租赁业务主要为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业务品种较单一,在发挥融资功能方面,与传统的银行信贷颇有类似。目前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仍集中于飞机、基础设施等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领域,客户定位于大中型国有企业,业务类型以直租和回租为主,缺少适合“三农”特点和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领域的支持。
  
  三.启示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为保护和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租赁法规,明确金融租赁业务的基本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的业务纠纷,从整体上规范金融租赁业的管理,鼓励金融租赁业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建议我国参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结合我国金融租赁业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金融租赁法》,就金融租赁的定义及性质、金融租赁的业务范围、金融租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条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金融租赁监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第一,统筹研究金融租赁的财税政策。“营改增”后金融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应不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处理上能够扣除利息费用。应制定金融租赁税务折旧的分类标准和计提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可平等适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租赁登记与交易体系。将金融租赁业务录入该系统,增强系统的唯一性和适用性,进而明确租赁物的权属,盘活存量,优化结构。
  
  第三,完善司法环境。建立金融租赁专业性司法审理和执行机制,简化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具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受偿地位,维护金融租赁公司权益。
  
  3.拓宽融资渠道,充实资金来源
  
  出台政策拓宽金融租赁公司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继续促进银行、大型厂商、金融公司加强金融租赁业务合作。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适当放宽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条件。允许保险资金有条件地投资金融租赁资产。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4. 强化风险管理,确保稳健运行
  
  一是通过共享征信体系和建立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建立租赁担保制度,健全租赁业务程序,降低业务风险;二是成立风险基金或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障租赁行业的信用风险;三是建立动态、科学、灵敏的风险监测、控制和化解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授信制度,进行风险文化宣传教育;四是成立行业分析和预测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租赁业及相关行业的变化趋势进行有效预测和预警,把握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平衡。
  
  5.加强业务创新,扩大应用领域
  
  金融租赁公司除开展直接租赁外,还应结合中小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等发展需要,积极创新,扩大杠杆租赁、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范围,开展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不断拓展业务层次,开拓租赁市场。
  
  6.明确经营战略,突出“三化”选择
  
  在战略选择上坚定不移地走特色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道路。首先,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市场定位,立足于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走差异化竞争的特色化发展道路。其次,以租赁资产为核心,深耕细作,苦练内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化能力,特别是专业化的租赁资产经营和管理能力,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最后,以租赁资产为抓手,稳步融入国际市场,迅速提高自己的国际化水平,走国际化发展之路。
  
  文章来源:《中国信用卡》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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