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又堵回租路?
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此次改革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营业税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次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约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80%。可见,“营改增”扩围后,增值税几乎覆盖了全行业。
回租税务优势“蒸发”
日前,融资租赁业内人士就“营改增”扩围抱怨道:“每次‘营改增’,融资租赁业注定要被折腾。”
据其介绍,增值税覆盖全行业后,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被视同贷款业务,本金以外的收入全部按6%增值税计税。如果一笔1000万元的回租业务,按10%的收益率计算,收益为100万元,利息按8%为80万元,原来按扣除利息后的20万元计税17%,不到4万元,现在是按100万元的6%计税是6万元。
据紫金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方之庠此前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介绍,原来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抵扣发票,这就等于将银行的贷款利率打85折。如今承租人不能抵扣,回租的税务优势就没有了。据前述业内人士介绍:“这样,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将停滞。”
所谓融资租赁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航运交易公报》记者注意到,开展融资租赁回租业务的大部分是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即便是在2013年“营改增”让一般融资租赁企业的回租业务完全停滞后,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的回租业务仍然风生水起。一位常与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有合作的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后,我们所有的回租业务几乎都是停滞的,因为一做就赔钱。但对于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来说,之所以能做,是因为银行在处理资金流转上的方法和操作更加灵活,而且对于政策的导向也更有底气。”数据显示,2010年,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的直租项目投放金额占比35.1%;2011年,直租占比保持34.7%;2013年上半年,直租业务占比只有16.3%。而回租业务2012年年底在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中的占比高达84%(在内资和外资租赁中占比也超过60%),按照租赁行业近2万亿元的合同额估算,全国回租业务规模超过1万亿元。
航运融租业何去何从
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经常被承租企业用来作为增加现金流的一种方式,这在航运业非常常见。全球金融危机后,银行收紧对航运业的贷款头寸,融资租赁更成为航运业获得资金、调整债务结构、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
日前,中国油轮船东——南京盛航海运为旗下1艘小型成品油轮敲定回租交易,并借此补充自己的营业资金。这份交易的融资方是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中海租赁),隶属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旗下。根据交易条款,南京盛航海运就这艘4200吨级“NanLian2”油轮(造于2010年)释放出2800万元的资金。南京盛航海运董事会已批准在60个月的租期内,支付不超过3200万元的租赁费用。目前,在线平台VesselsValue.com针对这艘油轮的估价为725万美元,据悉,南京盛航海运董事长李桃元将为这笔售后回租交易提供个人担保。南京盛航海运是新三板上市企业,船队现有10艘小型油轮,均在国内经营。中海租赁是唯一具有航运背景的全国性中资融资租赁企业,于2014年12月作为原中海集团的子公司开业,目前服务领域除船舶与物流外,还包括医疗、教育以及能源板块。
日前,Navig8集团和DVB银行全资子公司Navig8ProductTankersInc.与招银租赁达成一项新造船售后回租协议,所涉船舶为2艘SPP船厂建造的7.4万DWT级LR1型成品油轮。去年7月,Navig8ProductTankersInc.已就12艘在建LR2型成品油轮与中船租赁达成回租交易,并筹得近5亿美元资金。Navig8表示,与中船租赁合作并获得预期的资金后,其新造船项目即可得到充分融资,无需诉诸募股方式。
去年8月5日,东方海外向独立第三方GlobalShipLeaseInc(GSL)出售船舶,售价为5360万美元,同时将向GSL回租该船,租期为最短36个月,最长39个月,从船舶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出售所得净售额约为5230万美元。GSL指出,回租所获资金拟用作一般营运资金,及于日后可能参与的任何投资项目。
长航油运(2013年称为*ST长油)也曾频繁采用回租方式。2013年,*ST长油全资子公司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计划将“宁化417”、“宁化418”、“宁化419”和“宁化420”轮以回租方式向招银租赁融资2亿元,租赁期限为8年。
2012年,长航油运将“永兴洲”和“长航探索”轮以回租方式向招银租赁融资4亿元,租赁期限为8年,从起租日开始计算(起租日是指招银租赁向长航油运支付船舶购置款之日)。年租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租金及支付方式按季等额支付,租金按照等额年金法计算。在租赁期间船舶所有权归招银租赁所有;租赁期届满,长航油运须支付船舶留购的名义价格履行留购义务,长航油运支付留购对价之时,船舶所有权转移至长航油运名下。
2009年,长航油运将全资子公司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所属“白鹭洲”轮按4500万美元出售给国银租赁在香港设立的特殊用途公司,同时从该公司租回上述船舶,承租期为10年。融资额的90%及融资的利息在回租期内等额按季以租金的方式偿还,10%的余款到期一次偿还,余款付清后上述船舶即归长航油运所有。至于集装箱租赁领域的回租运作更普遍且频繁(详情见本期杂志的“策划报道”)。
若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受“营改增”扩围影响而停滞,按照近年来银行对航运业的收缩态度,航运融租业将不知何去何从。
“37号文”前鉴
相关部门表示,“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减税效应将不断放大,预计今年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财政部相关司负责人介绍。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中,还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从税制设计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按照这样的税收逻辑,此次融资租赁回租业务或是被“误伤”。此前,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也遭受过“灭顶之灾”,后来被“矫正”。
所谓“37号文”,是指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规定当期收到的租金须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全额征税。这导致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大幅攀升,使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遭受到近几年来最大的冲击。由于受“37号文”的冲击,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几近停摆。2013年三季度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1.9万亿元,较6月底环比增长为零,是2007年来首次出现规模增长停滞。为此,融资租赁企业和行业协会不断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陈情,最终国家税务总局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政策作出修改。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13日发布关于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新政策,规定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将无需再对开票,从而替代原“37号文”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全国规模上万亿元的融资租赁回租业务被解套。
3月23日,全面“营改增”细则出台,明确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以后是否会出现类似2013年的“政策补丁”,业内人士均表示一时难以预测,只有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行业困境,尽一切可能避免撞上“政策墙”。
施秀芬 航运交易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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