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租赁问题汇总及案例分析
跨境租赁通常指出租人在国外,承租人在国内(进口租赁),或者出租人在国内,承租人在境外(出口租赁)。我国可能还没有引进融资租赁时,跨境融资租赁就在中国开始了。最早的跨境融资租赁是民用飞机,直到现在还有90%以上的大型民用飞机是通过跨境租赁引进的。
在一个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供货商提供设备,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操作平台,银行则提供购买设备的大部分或全部资金,来满足承租人融资和财务处理的需要。 这样,即使承租人选择了租赁,也不会降低银行的贷款规模;而银行则通过租赁公司可继续为承租人提供信贷,从而将优良的企业客户留在了银行体系内。
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租赁项目提供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贷款、保理及其变通方式“结构性融资”
其中:租赁项目贷款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或者向承租人授信并由租赁公司使用授信,所获款项专用于租赁公司购买租赁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承租人的租金偿还贷款本息;租赁项目保理是指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将应收租金出让给银行,由银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可以保留也可以不保留 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结构性融资是指按照上述“贷款”或“保理”的方式,在租赁公司与客户签署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并设定“支付货款交付设 备”为生效条件和完善必备的担保条件后,向银行进行的一揽子“交付前融资”,其担保条件通常由承租人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上述三种方式的后一 种,是实务操作中很重要而且非常需要的一种方式。
跨境融资租赁涉及到承租人、出租人、设备供应商、银行、保险、运输、保理等机构。在该项业务中,国内企业(承租人)以租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引进国外设备(由设备供应商提供),所需资金由出租人通过与银行的融资合作获得。
办理跨境融资租赁贷款有哪些必须知道的常识(以前海为例):
1、融资租赁贷市场准入有什么条件?
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2、怎么办理跨境融资租赁贷款?
能够提供完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可以续作跨境人民币贷款。
3、有什么优惠的海关政策?
享受保税港政策、共同担保、优惠税率、分期纳税和税款担保、专用停靠区。
4、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怎么办理跨境融资租赁贷款?
由前海的结算银行通过“境外借款+境内租赁”的组合模式将境外资金通过境内租赁项目的形式引入国内,即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利用其投注差的优势在境外拿到较境内低成本的资金,在境内开展租赁项目,使境内企业享受境外的低成本融资。
5、融资租赁贷款有哪些模式?
结算行以工行为例,有以下四种模式:
A模式:关联企业担保方式——股东直开担保函模式
A企业为境内北京工行某大型股份企业,北京工行额度充足,北京A企业在前海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A1。A公司在北京工行申请开立保函,保函受益人为工银亚洲,工银亚洲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款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A1,并用于A1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B模式:关联企业担保方式——租赁公司直开保函模式
B1企业为前海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股东是境内外较有实力的公司B,可以为B1公司提供有效担保。基于此担保,前海工行为B1企业核定授信额度。B1公司在额度内向工银亚洲开立保函。
工银亚洲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款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B1,并用于B1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C模式:关联企业担保方式——背对背保函模式
C企业为境内某大型股份企业,在工行的额度已使用完毕,但他行额度充足,C企业在前海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C1。C公司在他行申请开立银行履约保函给前海工行,前海工行据此对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境外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款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C1,并用于C1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D模式:承租人担保模式
承租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工行前海分行据此向境外银行申请跨境人民币贷款,香港银行发放贷款,用于前海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前海工行为贷款管理行和清算行。
A企业在B银行的授信额度为8亿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亿元,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企业将价值9亿元的设备作价5亿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亿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亿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其流动资金贷款5亿元。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亿元,B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案例二:突破融资地域限制
C企业一直是D银行的重点客户。因其在境外设立新的制造基地,出现设备购置资金缺口5亿元。因企业制造基地在境外独立核算,D银行无法提供直接融资。D银行遂向某具备境外融资资质的金融租赁公司做介绍,由其向C企业制造基地发放融资租赁款3亿元。该金融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亿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案例三:利用企业信用为融资租赁项目增信
E企业在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就该项目向F银行申请贷款。E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根据约定,E企业将每期租金回笼至租赁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还贷,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挪作他用。对E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大自身的风险;对F银行来说,抓住了项目的现金回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案例四:盘活融资租赁公司账存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将与G企业合作的某租赁项目项下应收租赁款质押给H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在质押合同签订以前,金融租赁公司通知G企业应收租赁款质押事宜,并要求G企业将未来的租金回笼款打入金融租赁公司在H银行的专户,专项用于归还该笔质押贷款。在该项业务中,H银行获得了稳定的还款保障,金融租赁公司盘活了账存资产,而H企业也并未因质押事项而增加其他额外风险。
案例五:大型引进项目融资综合解决方案
中国A航空公司与国外某厂商就购买一架2014年5月31日交付的A380飞机签订协议,飞机价款总额3亿美元。由于A航空公司自有资金积累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经过综合评估,A航空公司决定对这架飞机选择以下的融资方案:
由B银行总行(国内股份制银行)对A航空公司的支付义务进行担保,出租人是C租赁公司(国际知名的日本某飞机融资租赁公司)全资拥有的由不多于9家日本下属公司组成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租赁开始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租赁期限为10年。在租赁期内,飞机的所有权由出租人拥有。出租人将提供飞机价款大约20%的款项,其余大约80%的飞机价款由贷款人提供。贷款人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接受的国际银行及B银行在日本的分行(银团贷款方式),贷款票面货币为美元,年利率9%,每年按360天计算,本金和利息每半年偿还一次。租金需以日元和美元支付。租赁到期日,承租人有权以原飞机价款的大约40%(余值),从出租人处购得飞机。如果承租人放弃购买飞机,则出租人可将飞机送到市场上拍卖。若出售飞机时价格低于残值,承租人将支付售价和残值之间的差价,这部分差价相对于贷款的部分以美元支付,而余额以日元支付。承租人按行业惯例合理投保,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负责自己的相关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国内B银行为自身的授信客户A航空公司提供了担保,且B银行的日本分行与C租赁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为C租赁公司提供了部分融资资金,同时承办了A航空公司定期支付租金,取得了较高的综合效益,且大大提升了国际声誉,加快了银行国际化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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