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发了71只租赁ABS,哪里还有症结?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1-04 / 阅读:492

  郑常美总结了租赁ABS现存的四个症结:投资者与发行方需求不匹配,市场流动性不足;物权流转困难,相关法律尚待完善;部分“营改增”导致税收抵扣链条断裂;刚性兑付积聚信用风险。
  
  回顾2015,资产证券化(ABS)是融资租赁领域发展最迅速的融资方式,ABS产品发行是该行业的一大亮点。
  
  2014年11月银监会、证监会相继落实ABS备案制,项目的报送、监管程序极大简化,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环境改善。
  
  2015年9月,《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丰富资本补充渠道, 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是国家为租赁业融资难题开出的药方。
  
  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资产证券化(ABS)产品发行数量为439只,发行总额10559. 80亿元;其中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数量为71只,发行总额662.50亿元。
  
  租赁资产是优质标的
  
  融资租赁公司目前的融资渠道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大方面。从前者来说,股东增资、海外上市、借壳重组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是主要的实现方式;从后者来说,银行融资、债市融资、信托融资、海外融资、转租赁、依托受益权或债券转让的P2P交易及资产证券化等是具体实现途径。
  
  兴业金融租赁总裁、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副院长郑常美指出:“融资租赁具有清晰的基础资产,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和明确可控的资金投向,是优质的资产证券化标的。”
  
  他分析了租赁资产的三大优势。其一是均匀稳定的现金流,一般为按季等额还租;其二是资产组合信用评级高,以目前银行间市场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为例,无论是单笔入池资产的平均信用等级,还是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评级,均达到主流银行发行产品的风险质量水平;其三是贴近实体经济,融资租赁公司借助自身对产业和金融的双重认识,制定灵活专业的融资租赁服务方案,做实业务交易,帮助客户盘活优质资产。
  
  高集中度项目占主流
  
  从内部结构看,在已发行的71只租赁ABS产品中,证监会主管、在上交所及深交所发行的融资租赁ABS总数为65只,发行总额584.03亿元;银监会主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ABS有6只,总额78.47亿元。租赁资产证券化呈现出在交易所市场火爆、在银行间市场清冷的状况。
  
  狮桥租赁董事长兼CEO万钧对租赁ABS产品有过跟踪研究,他在2015年12月21日召开的2015中国资产证券化峰会上称,高集中度的基础资产项目在数量和额度上都占据主流。据其统计,截至12月20日,融资租赁基础资产项目有61个,贷款总额584.59亿元。其中承租人不超过200人的高集中度项目47个,占比77%;贷款总额439.23亿元,占比75.1%。承租人超过200人的低集中度基础资产项目14个,占比23%;贷款总额145.36亿元,占比24.9%。
  
  万钧分析称,高分散度的租赁资产相对于一般融资租赁资产更加优质。他表示,这些资产除了有现金流稳定、债券债务关系明确等共同优势外,独特之处还有二。第一,高分散度的租赁资产,大多为直租业务,租赁物有清偿和风险保底功能,这提供了债权、物权的双重保证;第二,这些业务小额分散,降低了高集中度带来的风险。
  
  租赁资产证券化存症结
  
  ABS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纾解了租赁公司的融资难,但它要成为行业的主导性融资方式,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郑常美总结了租赁ABS现存的四个症结:投资者与发行方需求不匹配,市场流动性不足;物权流转困难,相关法律尚待完善;部分“营改增”导致税收抵扣链条断裂;刚性兑付积聚信用风险。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尚不成熟,合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成本曲线与收益率曲线远未形成,投资者群体较小,市场上仅有数十家金融机构持续配置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投资者普遍偏好期限较短的产品,而融资租赁资产期限普遍较长;对租赁公司而言,可选择的资产范围较小,参与度也有限。市场现状与租赁公司流动性管理要求不匹配,因此,顺畅的产品流转市场结构无法形成。
  
  融资租赁业务天然含有租赁物权由承租人向租赁公司转移以及担保物权的创设,在ABS业务情景下,租赁物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在理论上应再次转移至特殊目的信托(SPV),从而实现完善的权属转移和破产隔离。然而国内尚不完善的法律体系、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潜在的权利间隔风险导致业内只能采取变通做法,仍由租赁公司持有租赁物所有权和相应的抵押/质押权。郑常美认为,应以顶层设计和契约安排,支持租赁公司担任资产服务商代持物权,促进资产流转。
  
  同时,在“营改增”背景下,租赁公司于2013年率先进入增值税时代,后续形成资产大部分为增值税项目。在ABS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因其余参与机构,包括银行、信托等未实施“营改增”,导致发票抵扣链条断裂,流转过程中遇到困难。
  
  另外,当前市场环境下,信用风险频发与刚性兑付仍未打破同时存在。郑常美指出,这一矛盾使投资者对ABS产品的风险判断发生扭曲,潜移默化地认为发起机构不仅有资产管理服务的职能,更有保障收益兑付的责任。原本应是基础资产的风险演变为发起机构的信用风险,直接融资被扭曲为间接融资,这导致信用风险继续累积在金融机构系统内,未能达到通过ABS实现风险和收益共同转移的核心目的。
  
  文章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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