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租赁税收盲区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1-04 / 阅读:389

  一直以来,税收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自从2012年营改增以来,围绕税收发生的连续剧不断上演,税收文件上的冲突、各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差异,给融资租赁造成了很多困扰。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也在渐渐地调整,并逐步加以明确。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并进行了解读。90号文中,与租赁业相关的政策有两条:
  
  一是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二是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从“一次性”到“分期”
  
  根据2013财税106号文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但是106号文并没有明确,本金到底是在期初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期扣除的问题。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总监告诉记者,“在90号文下发之前,业内有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是不符合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的。根据官方的解读,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处理方式,即当期扣减本金。”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承租企业有一项旧设备做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一个150万的设备销售合同,同时签订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利率8%,期限24个月,每期租金相等,包含本金和利息为67840元,假设在初期融资租赁公司收到了承租企业开具的150万本金发票,在过去有的租赁公司会一次性扣减,但是按照现行90号文的规定,则是要分期扣减。根据会计处理上的规则,每期收到的利息和本金是不同的。比如在这个案例中,第一期融资租赁公司收到的本金是67840元,第二期收到的是58226元……
  
  他认为,这更符合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税收负担在整个周期中均匀负担,而不是递延到最后才开始征收。但是他也同时表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由于融资租赁公司通常的合同金额比较大,现金流比较大,递延的税收对于融资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福利”。因此,90号文实施以后,一些公司可能会失去这部分“福利”。
  
  做保理后仍然要开票
  
  90号文明确的另外一个税收盲点是“保理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服务关系并未解除,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90号文规定之前,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在做了保理业务之后就不继续给承租人开发票。尤其是一些民营的承租企业,并不需要发票。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尤其是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下,相当于债权的卖断,也就是说资产已经出表,那么再分期开票就比较困难。“90号文规定之后,不管会计上是否是资产出表,从税务上说仍然要按照原来的规定继续向承租人开票。”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荣誉会长李思明称:“对融资租赁的资产转让而言,这个文件明确了开票与资产转让并没有因果关系;并非卖了资产就不能开票了,票还可以开。”
  
  同时,这一规定或将为融资租赁证券化业务提供很好的启发。此前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刘卫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体制下,一旦形成出表证券化业务,承租人方面的增值税发票将无人能开,直接影响了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而在90号文的规定下将租赁业务与租赁公司转移收益权的保理业务分开,即使债权转让资产出表,也仍然要开票,不失为一个借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赵国庆表示,既然90号公告明确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本质是融资行为,此时,保理公司(银行)需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利息发票,利息发票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这个问题尚需要明确。
  
  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逐渐明晰的同时,还迎来了一大利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5]144号),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主要有两点: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通常售后回租业务包括一个销售合同,一个租赁合同,以往有些税务部门将这两个合同分为独立的两部分,都要分别征税。李思明感慨,售后回租的设备交易环节,终于明确不用缴纳印花税了,对租赁公司来说也是省了不少钱。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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