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租赁中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租赁的承诺全部兑现,以及租赁越来越广泛地被行业所认识和使用。租赁中的物件采购与安放有时涉及到进出口方面的事情,这是就会遇到进出口许可问题、关税问题、外汇管制问题和涉外税收问题。由于租赁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物件的进出境就成为另类问题。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深刻的了解,就会出现许多不解的疑惑,或者是本来不应该发生的问题。
工程机械设备属于机械工业产品,结构粗大、简单,技术含量不如其他行业高,涉及不到敏感技术的输入和外流。因此在进出口贸易环节中没有什么政策限制。但也因此少有国家鼓励进口的减免税政策。工程机械的优惠政策不能靠设备本身,而是要靠项目工程的属性。如果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工程,有些设备进口就有可能享受到优惠政策,是节税租赁很好的媒介。
对于海关来说和租赁有关的贸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租赁贸易”,另一种是“一般贸易”。“租赁贸易”的税收基础是按照租金来计算的,“一般贸易”的税收的基础是按照物件的完税价格(海关认定的价值)计算的。租赁贸易属于跨境租赁,境内/外租赁公司到境外/内采购租赁物件然后租给境内/外的企业不属于租赁贸易,进/出口只是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属于一般贸易。
租赁贸易又分为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出口贸易一般由境内物件的所有者把物件出租给境外的承租人。进口贸易一般由境外的出租人把物件出租给境内的承租人。但租赁物件的采购可能是境内到境外,境外到境外,或者境外到境内。主要取决于工程属性和租赁方式。不管是出口还是进口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外汇流向问题,其次才是租赁物件是否复出/进口问题。
租赁贸易分长期贸易和短期贸易。租赁期半年之内的是短期租赁。租期超过半年,短于一年,可以在半年到期后延展到一年,仍属于短期租赁。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属于长期贸易。一般情况下,短期租赁是传统租赁的跨境方式,长期租赁是融资租赁的跨境方式。跨境租赁因为涉及到外汇和资金的进出境,因此不仅需要符合海关的政策,还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政策以及涉外税收政策。尤其是中国的租赁进口贸易,涉及到外汇资金的流出境与外债指标,没有外管局的批准,外汇租金是不可以汇到境外的。
关于涉外税收的问题,要看国家对外汇的需求是否急迫。如果需要外汇的时期,可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需要外汇,税收优惠有可能取消。
跨境租赁又分为直接租赁和转租赁。直接租赁就是境内/外的出租人把物件直接租赁给境外/内最终使用的承租人。转租赁就是境内/外的出租人通过中间的租赁公司把物件转租赁给境外/内最终使用的承租人。中间的租赁公司通常是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多这道环节主要是受到政策、法律的限制,对于融资租赁经营资质需要行政审批的国家常采取的一种对策。
根据租赁物件的特性又分一般征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对于国家鼓励进口的物件,通常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对于传统租赁的租赁物件采购,由出租人享受减免税待遇。对于融资租赁来说,由承租人享受减免税待遇。需要注意的是“经营租赁”也是融资租赁的一类,并没有,也不是和传统租赁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租赁贸易方式涉及到货物的复出、复进问题。因此可能涉及到物件的免税、征税、退税和交保证金的问题。
对于传统租赁,租赁物件可能涉及到多次往返的问题。对于融资租赁的物件,可能涉及到退租问题、旧货交易问题和未结束海关监管期的物件再销售等问题。
租赁贸易通常使用外汇结算,因此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我国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已经电脑联网,租赁的交易方式必须要符合网络格式的标准。由于租赁贸易的方式比较少,历史比较长(主要是飞机租赁),其他创新的租赁贸易方式在网络格式上,要么企业符合政府的标准,要么政府的标准按照企业发展的需要修改。总之,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就算有政策,企业也无法操作。
上面这几种特性的组合,增加了关税的征缴和监管的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许多不必要发生的问题。下面是我们常遇到的问题:
一、租赁公司不是当然的减免税受益者我们许多境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进口环节都是出租人从国外采购设备后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给承租人使用。因为租赁公司在此环节只是采购设备,因此在海关的眼里不过是一种“一般贸易”,只不过纳税人应该是承租人(实际上税款也是承租人支付的),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也应该是承租人。租赁公司在这个环节和一般的外贸代理公司没有什么区别。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租赁公司没有按照这个方式运作。通常自己没有外贸经营权,而是委托另外的进出口商进口租赁物件,由于我国的报关单上只有“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两栏,“经营单位”的栏框被代理商占据了,租赁公司的位置就没有了。如果是单纯的进口也就罢了,关键是进口单据是租赁公司物权的直接凭证。没有这些证据,承租人有机会利用这个缺陷进行恶意融资、做假帐和非法销售、典当或出租经营。
按照正常的经营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如果要进口境外设备在境内使用,必须要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这个权利在计划经济时代属于垄断行业,现在只要注册资本超过100万人民币,就可备案登记获得许可。在做涉及进出口贸易的租赁时租赁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进出口权是非常危险的。租赁公司如果依靠非控股的外贸代理公司进口设备不仅增加了虚化物权的风险,也切断自己融资的经营模式:一方面丢失了物权的直接凭证,给承租人利用租赁物件再融资创造机会,另一方面因为物权属性不明显,租赁要想把资产拿到资金市场或资本市场交易已经不可能。因为融资租赁的特点就是两权(物权、债权)在手,如果在采购环节率先丢失了关键的物权,租赁债权的安全性基本上已经丧失了。
另外一个环节就是减免税物件的享受待遇与监管问题。对于减免税货物来说,一般贸易的政策待遇享受单位是最终用户。对于融资租赁的一般贸易,海关认为出租人只是一个经营单位,减免税待遇的享受者是承租人。如果“经营单位”不是租赁公司,而是另外一家外贸代理公司,租赁公司的物权凭证就没了。如果再要拿到物权,又要增加一道办理减免税手续,而且是到海关总署单事单批,增加了许多经营成本。
正确的经营方式应该是:承租人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在资金来源一栏里一定要说明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而且能说明具体经营租赁公司的名称最好。前提是租赁公司必须有外贸经营权。这种方式进口的租赁物件,才能不需要租赁公司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还加强了和海关共同监管租赁物件的力度,保证了租赁物件物权的安全性。
二、跨境租赁找不到门路因为租赁属于服务贸易,我国在入世前一直控制这方面的对外开放,因此人们一直以为跨境租赁不存在。其实最早的跨境租赁起源与80年代初,是融资租赁的一部分。不过当时承租的对象是政府(民航总局),出租人是国外的大型租赁公司,租赁物是飞机。因此海关有关租赁的文件大都针对飞机租赁。
80年代中期,有些租赁公司开始了国际转租赁业务,实际上也是跨境租赁贸易。因为其做法本质上相当于贷款,租赁物件是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不涉及免交或者是分期支付关税问题。海关并没有把它作为租赁贸易。因为涉及外债和税收,外汇管理局和涉外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政策。
除了飞机租赁以外,还有一些海上石油勘探设备也是采用跨境租赁的方式,但设备不一定进入陆地的境内。有些甚至在海外。但也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可以操作。还有些小件物品的租赁也是采用跨境租赁方式。从操作上来说应该是没有政策障碍的。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做跨境租赁其实也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对于两类不同的租赁在操作上还是有区别的。对于短期租赁,其实按照临时进口办理手续就可以了。融资租赁要通过国内的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也可以做。至于像飞机租赁那样出租人在境外,承租人在境内,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操作也不是不可以。也有人在做这方面的业务,但都是不规范操作,没有形成案例,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
我们设计租赁结构的人总是躲避融资租赁经营资质问题,忽略了租赁贸易的全面放开。其实合理的跨境租赁可以完全摆脱租赁经营资质的高门槛和不当监管。我国入世率先开放了租赁贸易,但大多数人还纠缠在境内的经营资质问题上面等待环境的改变,缺乏应有的创新精神。
三、离岸租赁的问题所谓离岸就是租赁合同在境内签定,使用境内的法律,租赁物件的安放地也在境内。但租赁物件的采购、资金、信用都来自境外。是一种准跨境租赁业务。很多境外租赁企业在中国设立租赁公司后都在做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原因是对中国的租赁环境不放心,先在中国做有境外信用企业的生意。
但工程机械设备和这种方式有所区别。因为受开放的限制,建筑施工企业目前合资的很少,大部分都是内资企业。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并不断地向海外扩张,中国的某些企业接受了一个国外的工程,这个工程需要使用境外的设备,但国外一是没有租赁公司,二是境外的租赁公司不相信境内企业的信用,因此只能找境内的租赁公司运作。
其经营模式是:出租人是国内的租赁公司,承租人是国内外派施工的公司。租赁合约的交易是在境内,信用也是依靠境内。但租赁物件的采购,使用的资金都是在境外。这是的一个新的经济现象,因为租赁物件并不出入中国境内,不涉及中国的海关,但和外汇管理有很大的矛盾。因为外管局见不到资金和租赁物件。但偿还租金却要涉及外债指标,有骗汇出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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