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理论阐释与价值
摘自《上海金融报》 作者:朱大鹏 2014年09月26日
融资租赁的规范定义已经为人熟知,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一个行业、两个相关的合同、三方当事人、四个支柱”。一个行业是指融资租赁是有着独特价值、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的独立行业。两个相关的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件购货合同。三方当事人是指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四个支柱是指法律法规保护、会计准则界定、税收优惠鼓励、监管制度适度。
目前,融资租赁相关的理论研究却仍显不足,笔者尝试对这一理论进行阐释和总结。
融资租赁行业的价值
融资租赁的行业价值已经通过实证表现出来: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但在中国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而需要坚实的理论来支撑。
社会分工理论是融资租赁行业价值的第一层基础。社会分工是行业形成的基础,在空间范围的集聚就形成了产业集群。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包括个人和企业两个方面。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认为,一个企业的活动包含了许多职能,分工或专业化过程,就是企业职能不断分离出去,其他专业化的企业专门承担这些职能的过程。在分工的基础上,按照劳动对象的不同,将社会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资租赁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部门。
服务业价值理论是租赁行业价值的第二层基础。在社会分工的过程中,服务部门一般按照四条路径发展而来:非实物生产的分离、实物生产阶段的独立化、社会生活阶段的独立化、服务业的分化。服务业在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经济学家Riddle
构造的“经济部门相互作用模型”,说明了服务在分工经济中的独特作用,服务不是“边缘化的或奢侈的经济活动”,而是位于经济的核心地带。服务业具有重要的网络连接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流通服务业扩展幅度决定着市场的广度,影响着交易网络的延伸范围,从而影响着市场规模的大小。历史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必须要和大规模的销售结合在一起,否则经济难以循环。这是融资租赁蓬勃发展的外在需求。
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性
社会分工理论等能够解答融资租赁作为行业存在价值的问题,但与银行业、消费金融公司相比其特殊性是什么,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来阐释。
产权理论是融资租赁行业特殊性的第一层基础。这是与分工理论相呼应的理论。科斯第二定理认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融资租赁就是通过“两个相关合同”的安排,把债权和物权通过租赁物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正是利用产权的安排保护交易的可靠性,是通过增加外生的交易费用来减少内生的交易费用。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也是通过租赁物这一特殊载体实现的。
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理论是融资租赁行业特殊性的第二层基础。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它随着股份公司产生而产生。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在对美国200家大公司分析后,发现在这些大公司多数是由并未握有公司股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著名学者钱德勒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把握好上述两个理论,就能清晰理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主要在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分为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可以理解为用益物权),法律所有权是由出租人掌握,经济所有权由承租人掌握。这种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模式,是融资租赁行业所特有的。
融资租赁需要外部环境支持
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即“四个支柱”。
政府干预理论是建立“四个支柱”的理论前提。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提出的政府干预理论,包括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是指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完全时,市场机制不会自己达到帕累托最优;市场失灵是无处不在的。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是指政府失灵并不比市场失灵更糟,而且这种失灵是可以被缓解乃至消除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政策,政府干预可带来帕累托改进。政府干预理论的最终结论就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应该遍布各个经济部门和领域,而不仅仅是制订法规、再分配和提供公共品。充分理解这个理论,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有效地呼吁政府完善“四个支柱”。
法律方面的理论是法律法规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用益物权理论和自力救济理论。用益物权理论是融资租赁物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就是用益物权。“买卖不破租赁”是对租赁用益物权的形象概括。烟台大学“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包括排他、优先、追及、物权请求权效力,这些效力在用益物权均有特殊的表现形式。用益物权可划分为:法定用益物权与意定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等多种形式。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形式,形成了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正是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在法律上的规范表述。没有用益物权,就没有租赁权,也就不会有融资租赁。
自力救济理论是出租人行使租赁物取回权的理论来源。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在国家机关未能提供及时保护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进行保全性自救的行为。狭义的自力救济仅指民法的自助行为。对于融资租赁而言,由于租赁物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出租人可否自行取回租赁物,至关重要。《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承租人不当拒收货物、撤销接受、不履行到期支付义务或者就部分或全部货物毁弃合同,出租人可以行使租赁物取回权。方式包括自力取回和司法取回两种,但自力取回以不违反治安为前提。充分掌握了这两个理论,有利于在法律保护和权利执行两个领域做到有理可依。
会计理论是融资租赁会计准则界定方面的理论基础。我国的会计理论主要由会计目标、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等组成。其中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归纳为:客观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性、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重要性等13项原则。这些理论均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有重要影响,但其中会计主体假设、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有突出的地位。
会计主体假设的目的,是为会计核算划定一个空间范围,以便于将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外界相区别,与所有者自身的经济收支相区别。界线清楚,既便于核算,又避免纠葛。一般而言,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理论对融资租赁物的核算至关重要,是决定租赁物是纳入承租人表内还是出租人表内的前提。会计核算是针对会计主体进行的,但融资租赁物的物权为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分属出租人和承租人。这个问题的第一步只能由会计主体假设解决——资产只能进入一个会计主体。第二步就要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解决。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融资租赁而言,经济学家阿曼波认为:“就同一财产而言,进行长期租赁与在法律上直接取得财产从融资效果上看本质并无差别。”这也是大多数成熟租赁市场国家所采取的会计核算原则。一般而言,国际会计准则按照租赁物的风险和权利的主要归属,来判定纳入承租人或出租人的表内进行核算。
税收基本原则理论是税收鼓励优惠的理论基础。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的发展至关重要。税收政策要依据税收基本原则来制定,包括税收法定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其中财政收入原则、效率原则与税收鼓励优惠关系更密切。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收入要充分,并随着经济增长弹性征收。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的制定、执行和调整必须有利于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的提高。由于融资租赁可以增加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政府从增加长远财政收入的角度,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包括直接的税收优惠和对租赁物的加速折旧政策等。理解了税收基本原则理论,更有利于充分争取和利用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金融监管理论是融资租赁监管制度适度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理论分为监管原因论和监管方法论两大类。监管原因论主要包括公共利益论、保护债权论、金融风险控制论等;监管方法论包括偏重稳定型监管理论、偏重效率型监管理论、经济监管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捕获理论、监管激励理论、基于市场约束的金融监管理论等。与融资租赁适度监管密切相关的是金融风险控制论和基于市场约束的金融监管理论,原因在于金融租赁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依靠金融市场融资为主,社会外部性比银行要小,受市场约束明显。此外,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的适度监管原则和效率监管原则,也与融资租赁适度监管密切相关。把握好了金融监管理论,有利于做好对融资租赁监管的力度把握。
融资租赁运营需有理论支撑
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独特的行业,其运营也有着独特的规律,这也是有着独特理论所支撑的。
第一,阿曼波提出的融资租赁周期理论,揭示了行业发展特点。和其他行业一样,融资租赁也有一个渐进的发展阶段。阿曼波将租赁发展分为六大阶段,被称为“租赁周期理论”。根据该理论,租赁被分成两大类别和六个阶段,两大类别是指出租服务和融资租赁;六个阶段是指租协议阶段、单融资租赁阶段、创新性的融资租赁阶段、经营租赁阶段、租赁的新产品阶段、租赁成熟阶段。其中,后五个阶段属于融资租赁。在各个阶段,又有着不同的特点。租赁周期理论描述了租赁行业的发展历程并展示了方向,有利于我们从时间维度把握发展的特点。
第二,信息不对称理论在融资租赁行业发挥着更深入的作用。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虽然这一理论应用普遍,但融资租赁应用得更充分。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融资风险管理方面,融资租赁通过租赁物的所有权控制,能够比银行信贷接受更多的客户,需要的客户资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都相对少,在交易后的管理过程中,也比银行信贷相对简单,需要的信息也少;因此能够收取比银行贷款利息高的租息。二是在租赁物相关的信息,租赁公司具有比较优势,如租赁物估值、处置、流转等方面,具有专门团队和专业技能。三是在承租人、出租人、生产商三个主体交易过程中,信息比两方的主体交易更透明,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融资租赁蕴含三大理论
关于融资租赁行为的关注,提出了较多的假设和判断。在融资租赁动机方面,主要有税率差异理论;在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区别方面,主要有债务替代理论、代理成本理论。
税率差异理论
该理论认为,融资租赁之所以存在,或者说租赁合同的价值,在于承租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能通过融资租赁得到不同程度的税收收益。这种税收收益来自于政府的补贴性政策,或者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税率不同。当出租方享受补贴性的税收利益时,出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向承租人转让部分补贴利益,而这部分利益承租人通过其他交易方式是不能获得的,租赁因此快速发展。Barclay和Smith(1995)的研究显示,承担高比率税收的企业更易采取融资租赁。Lasfer和Levis(1998)的研究表明,相对于不存在融资租赁的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企业有着较高的税费。
债务替代理论
该理论认为,对于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和借款债务是两种可以相互代替的融资方式,一方增加,另一方则会减少。这一理论在融资租赁和借款债务利率相近及可获得性相似的情况下是成立的,这也恰恰证明了融资租赁的存在价值。Lasfer和Levis
(1998)的实证研究指出,对于上市和非上市中的中小企业来而言,融资租赁是借款债务融资的替代手段,而对于大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则是借款债务融资的一种补充。
代理成本理论
这实际上就是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代理人不按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而行为的情况。当企业从外部融入债务资金后,企业与贷款主体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可能不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也可能借入更多的资金,从而损害原有的贷款主体利益。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则比借款更容易避免这种问题。Grinblatt和Titmans(1998)的研究表明,小公司更多地依靠租赁方式融资以降低资产置换的资金问题。这一理论再次证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独特价值,也说明了融资租赁行业客户的特殊性。
(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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