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龙 :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融合的喜与忧
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的结合是近两年的热点,各界专家从技术手段、适用法律、业务结构、风险控制、监管体系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过深入研讨,同时也有诸多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了深度合作。勇于创新,共同积极实践这一业务的融合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业内共识。
今年5月,在由李克强总理签批的《中国制造2025》里,融资租赁、互联网+这两个热门词汇被多次反复提及,预示着近两年来的探索实践得到了政府以及市场的肯定,并将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政策鼓励和成长机会。
截至目前,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合作带来租赁项目成交额的大幅上升,互联网+融资租赁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融合,做大做深这一市场,实践探索这一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方向与专业化细分领域。
伴随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的融合不断深入,风险与问题也随之显现。首先,业内各类融合的名号与模式繁杂。公开资料显示,有多家公司宣称自己为融资租赁与互联网交易平台合作的首创者或在各自细分市场领域内宣称“第一”、“最早”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当P2P、P2B不再新鲜之后,P2C、P2G、P2L、P2W等各种名号和模式又随即产生,方兴未艾的“造词运动”给投资者造成困扰的同时也给监管造成混乱。
其次,融资租赁借助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拓展资金来源,大部分仍处在研究或探索阶段甚至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与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灵活性、P2P监管办法尚未落实、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以及现有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边界未作清晰阐述的情况有关,具体而言可以归结为资金成本问题、税务问题和期限错配问题。
资金成本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传统的资金成本较低,平均在8%左右,而P2P平台的投资人对收益的期待一般达到10%以上,加上平台佣金和中间费用,最终的资金成本更高。而融资租赁的项目通常都是规模大、风险低、收益稳定的项目,承租企业很难付出太高的融资成本。因此,仅有一些中小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有可能将一些较短期的租赁项目移植到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融资。税务方面,融资租赁行业已完成营改增,但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从互联网平台投资者那里收取增值税发票来进行销项税费抵扣,这直接抬高了融资租赁项目的综合成本,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的高资金成本,成为影响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合作的重要因素。在项目期限上,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与融资租赁项目的需求也存在错配问题。前者要求为短期投资,较少超过一年,而后者一般为3至5年的长期项目。
为了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对接,而目前对于项目分拆,仍然还有很大的政策法规限制和争议。由此,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时还引入保理公司,如果投资人需要提前赎回,则由保理公司回购融资租赁债权或资产收益权,并行使债权人或收益权人权利,承租企业转向保理公司定期还本付息。但这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更加复杂,成本更高。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均不具有吸纳社会资金的资格和职能,因此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2014年4月及2015年1月商务部曾两次下达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中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事实。相关部门更是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绝对不能做资金池,但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的事实,却让这一嫌疑更加明显。最后,租赁资产的登记问题历来是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对于租赁资产交易的普遍担忧,不完善的登记体系使租赁公司随时要面临对抗第三人的境况,租赁项目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运作,对租赁资产的登记体系、承租人的信用调查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如何完成尽职调查以确保资产与交易的真实性,成为很大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已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虽然有着各种障碍与困扰,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融合也历经各种磨难和风波,但已经在实践中探索着各种可行的结合模式,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各自领域的一片新蓝海。
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已经迫在眉睫,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也涉及国计民生,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其平台化、低成本、独立性的优势。千呼万唤的行业监管政策虽然还没有出台,但无论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行业属性,这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资金透明化、业务透明化、平台透明化、服务透明化,各个环节都需要清晰的监管政策以及良好的鼓励、支持性服务环境。各个平台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找准平台定位,深入研究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设计和创新,为广大投资人提供安全、规范的产品和合理的收益回报是融资租赁互联网平台发展壮大的前提。
其次,在政策监管之外,也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调整,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同时也需要引导投资者风险意识、收入回报的合理认知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避免监管过严导致的创新萎缩和行业重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屈延凯就曾表示:“我国现行的征信系统范围要再扩大,让租赁债权都可以在系统里做登记、确权、公示,确认交易资产,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另外,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担保物权,如何质押,质押给谁,何时转让,如何转让,转让给谁,都是所有人的权利,无需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引导市场交易主体构建和完善交易平台和规范市场的政策环境。”
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深度合作的新闻每天都见诸媒体,给予行业从业者很大的鼓励。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都有理由相信,随着政策监管及服务、市场机制调整等各方面的完善,融资租赁借助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将进入更快速的发展轨道,而互联网+也将通过融资租赁项目在各个行业、细分领域真正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于产业升级和公众投资渠道的拓展,实践《中国制造2025》的美好蓝图。
今年5月,在由李克强总理签批的《中国制造2025》里,融资租赁、互联网+这两个热门词汇被多次反复提及,预示着近两年来的探索实践得到了政府以及市场的肯定,并将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政策鼓励和成长机会。
截至目前,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合作带来租赁项目成交额的大幅上升,互联网+融资租赁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融合,做大做深这一市场,实践探索这一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方向与专业化细分领域。
伴随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的融合不断深入,风险与问题也随之显现。首先,业内各类融合的名号与模式繁杂。公开资料显示,有多家公司宣称自己为融资租赁与互联网交易平台合作的首创者或在各自细分市场领域内宣称“第一”、“最早”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当P2P、P2B不再新鲜之后,P2C、P2G、P2L、P2W等各种名号和模式又随即产生,方兴未艾的“造词运动”给投资者造成困扰的同时也给监管造成混乱。
其次,融资租赁借助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拓展资金来源,大部分仍处在研究或探索阶段甚至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与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灵活性、P2P监管办法尚未落实、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以及现有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边界未作清晰阐述的情况有关,具体而言可以归结为资金成本问题、税务问题和期限错配问题。
资金成本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传统的资金成本较低,平均在8%左右,而P2P平台的投资人对收益的期待一般达到10%以上,加上平台佣金和中间费用,最终的资金成本更高。而融资租赁的项目通常都是规模大、风险低、收益稳定的项目,承租企业很难付出太高的融资成本。因此,仅有一些中小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有可能将一些较短期的租赁项目移植到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融资。税务方面,融资租赁行业已完成营改增,但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从互联网平台投资者那里收取增值税发票来进行销项税费抵扣,这直接抬高了融资租赁项目的综合成本,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的高资金成本,成为影响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合作的重要因素。在项目期限上,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与融资租赁项目的需求也存在错配问题。前者要求为短期投资,较少超过一年,而后者一般为3至5年的长期项目。
为了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对接,而目前对于项目分拆,仍然还有很大的政策法规限制和争议。由此,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时还引入保理公司,如果投资人需要提前赎回,则由保理公司回购融资租赁债权或资产收益权,并行使债权人或收益权人权利,承租企业转向保理公司定期还本付息。但这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更加复杂,成本更高。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均不具有吸纳社会资金的资格和职能,因此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2014年4月及2015年1月商务部曾两次下达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中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事实。相关部门更是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绝对不能做资金池,但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的事实,却让这一嫌疑更加明显。最后,租赁资产的登记问题历来是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对于租赁资产交易的普遍担忧,不完善的登记体系使租赁公司随时要面临对抗第三人的境况,租赁项目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运作,对租赁资产的登记体系、承租人的信用调查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如何完成尽职调查以确保资产与交易的真实性,成为很大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已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虽然有着各种障碍与困扰,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融合也历经各种磨难和风波,但已经在实践中探索着各种可行的结合模式,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各自领域的一片新蓝海。
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已经迫在眉睫,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也涉及国计民生,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其平台化、低成本、独立性的优势。千呼万唤的行业监管政策虽然还没有出台,但无论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行业属性,这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资金透明化、业务透明化、平台透明化、服务透明化,各个环节都需要清晰的监管政策以及良好的鼓励、支持性服务环境。各个平台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找准平台定位,深入研究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设计和创新,为广大投资人提供安全、规范的产品和合理的收益回报是融资租赁互联网平台发展壮大的前提。
其次,在政策监管之外,也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调整,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同时也需要引导投资者风险意识、收入回报的合理认知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避免监管过严导致的创新萎缩和行业重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屈延凯就曾表示:“我国现行的征信系统范围要再扩大,让租赁债权都可以在系统里做登记、确权、公示,确认交易资产,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另外,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担保物权,如何质押,质押给谁,何时转让,如何转让,转让给谁,都是所有人的权利,无需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引导市场交易主体构建和完善交易平台和规范市场的政策环境。”
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深度合作的新闻每天都见诸媒体,给予行业从业者很大的鼓励。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都有理由相信,随着政策监管及服务、市场机制调整等各方面的完善,融资租赁借助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将进入更快速的发展轨道,而互联网+也将通过融资租赁项目在各个行业、细分领域真正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于产业升级和公众投资渠道的拓展,实践《中国制造2025》的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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