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书中十六项商榷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05-21 / 阅读:583

  辛连珠教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与风险管理》(2015年版)是对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讲解出得最早的一本书。对于书中的部分表述,整理供大家商榷探讨,提出如下意见:
  
  一、第19页,原文“商业零售企业发行的购物卡,……应当在发行购物卡(卷)并收取货款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意见: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所得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确认收入标准,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发行购物卡时不确认收入。
  
  二、第27页,原文“需要说明的是,贯彻重要性原则,……可以不进行清单申报。”
  
  意见:(1)生产企业转售材料入其他业务收入,不是营业外收入,转售价低于成本不属于资产损失,不需要清单申报。(2)税法不认可重要性原则。
  
  三、第31页,原文“因此,税法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的是合同债权确定的时间,而不是物权实现的时间。”
  
  意见:需要物权登记的,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物权登记(实现)的时间。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的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法律规定需要物权登记变更的,只有在物权登记变更后,所有权才转移,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否则,债权成立,物权未成立,取得的是租金收入,不是商品销售收入。
  
  四、第43页,原文“需要强调的是,实际取得发票的年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精神,应当限定在3年以内。如果超过3年,不得申报扣除。”
  
  意见:《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总上分析,应当取得发票的时间在5年以内。
  
  五、第58页,原文“但多数企业普遍采取变通手段,即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变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待开始生产经营年度1次或不低于3年分期扣除,则不存在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意见:国税函【2009】98号赋予企业对开办费一次性扣除或不低于3年扣除的选择。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出台后,企业按照《会计准则》一次性作为费用会计处理后,不能再选择不低于3年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该文的主语是“税务部门”不是“企业”,即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涉税事项的处理是认可企业会计处理,不会产生税会差异。而不是企业有可选择税会差异的选择权。如果主语是“企业”,则第八条中的“对”、“其”造成语句病句,应当去掉。以不同的主语读一遍就明白了。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文的解读结束语是“将不再进行调整”,明确企业没有选择权。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原文“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文中“便于税收征管”,也说明了主语是“税务部门”,即税务部门的处理方式,不是赋予企业选择权。企业只要按照会计规定处理,不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涉税处理也是一样的,不会有第二种税务处理方式。
  
  六、第91页,原文“承上例:如果将发放改变为现场消费的员工聚餐,由于没有改变所有权,无须确认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自产食品现场消费的员工聚餐,属于职工福利,应当确认所得税视同销售。
  
  七、第92页,原文“也就是说,……内部处置资产的视同销售收入,不得作为计算基数。”
  
  意见:表述有误,内部处置资产,不产生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没有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八、第95页,原文“由于在纳税调整时,……因此房地产企业少申报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同时形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照偷税处理。”
  
  意见:不应认定为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虚假的纳税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虚假申报,重在编造。如果属于税法与会计差异部分未申报,基本上不构成偷税手段。因为税务部门能够根据会计帐簿直观的检查出少缴税款,纳税人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违法成本高,偷税主观故意性低。
  
  九、第117页,原文“表5-6,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120,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120”。
  
  意见:应为“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200,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200”。留存收益对应股息80万元,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十、第121页,原文“案例中递延收益不包括购置设备进项税金,借:专项应付款1000000  贷:递延收益1000000”。
  
  意见:根据“递延收益”科目规定“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计入递延收益金额应当包括进项税金,即:借:专项应付款1170000  贷:递延收益1170000。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扣除,因此在取得资产的当期将进项税额金额从“递延收益”转让“营业外收入”。
  
  十一、第144页,
  
  (1)原文“情形二:公益性捐赠。由于无法取得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无须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
  
  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2)原文“情形二:属于公益性捐赠。借:营业外支出34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应当视同销售,分录应记销项税额不是进项税额转出。即:借:营业外支出117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十二、第155页,原文“也就是说,企业如果申请按照加速折旧办法扣除折旧,应当同时在会计核算中也采取加速折旧法。”
  
  意见:不需要会计也采取加速折旧。《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第十二、问: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十三、第170页,原文“表5-24,2列帐载金额304200”。
  
  意见:帐载金额294200。会计损失的帐载金额260000+44200-10000=294200。
  
  十四、第199页,原文“四、填报示例……会计处理时,计入2013年度的会计利润的搬迁所得为1800万元。”
  
  意见:根据政策性搬迁核算原理,只要有搬迁费用支出、搬迁新购置资产发生摊销、折旧,就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同等金额,搬迁终了将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因此,企业核算正确的计入会计利润的搬迁所得为0。
  
  十五、第216页,
  
  (1)情形二……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200万元,……
  
  意见: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300万元。《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零。根据填表说明,当所得减免为正数时,应当填写正数。
  
  (2)情形三……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0万元,……
  
  意见:第20行所得减免填写100万元。《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零。根据填表说明,当所得减免为正数时,应当填写正数。
  
  十六、第274页,原文“例如:企业在2015年4月申报……由于2015年4月办理季度预缴时,2014年度尚未办理完毕汇算清缴,对应的亏损尚未确定,因此暂时不得弥补2014年度的亏损。”
  
  意见:上年预缴第四季度的累计数如果是亏损数,本年第一季度预缴应当允许弥补。第二季度预缴时根据汇算清缴实际数进行纳税调整。预缴如果盈利(数额不准确)应当纳税,而预缴亏损(数额不准确)不能弥补,这是不合理的。因此税法没有预缴亏损不能弥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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