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章程的批复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邦银金租发〔2015〕1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新规办理部分非银机构业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28号)有关规定,经审查,核准你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公司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吸收非银行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外汇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修订为“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公司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原《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份,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可由公司回购的除外。”修订为“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份,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可由公司回购的除外。股东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三、原《章程》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也不得将所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修订为“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也不得将所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四、原《章程》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
(十三)听取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报告
……”
修订为“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
(十三)听取对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报告…… ”
五、原《章程》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修订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六、原《章程》第八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修订为“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七、原《章程》第四十八条“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第四十八条 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审批重大关联交易;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拟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决定聘请、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拟定本公司股份回购方案;
(十六)监督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原《章程》第九十六条“公司外部审计 公司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经董事会成员签字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监管部门。”修订为“公司外部审计 公司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九、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出现以下变更事项的,均应视为重大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出现以下变更事项之一者,须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
(五)变更股权;
……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变更事项的,均应视为重大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出现以下变更事项之一者,须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十、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的‘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修订为“本章程所称的‘以上’、‘至少’、‘内’含本数,‘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按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15年9月23日
文章来源:天津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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