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合同
售后回租合同
协议编号:
甲方: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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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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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出卖人/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售后回租的定义
本合同中规定的售后回租是指以下交易形态:乙方将其自有物件出卖给甲方,同时与甲方签定售后回租合同,将该物件从甲方租回使用的融资租赁形式。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购买物件后回租给乙方,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并在此期间分期收取租金,在租赁期满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对物件进行处分。
第二条 物件
本合同中项下乙方向甲方出售的物件与甲方向乙方租赁的物件为相同物件。物件包括本合同附件一《物件(设备)详细表》中所列物件及附属于物件的零件、附件、替换件和软件等,还包括未来附着于物件上的所有附着物、替代物、交换品、修理品等。
第三条 物件的购买
3.1 乙方向甲方出售物件,甲方以出租给乙方为目的以现状受让乙方物件所有权。乙方保证,在向甲方转让物件的所有权之前,乙方享有对该物件的完全充分的所有权,并无将物件出租、抵押给第三方或其他任何减损甲方对该物件的所有权的行为存在或发生,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 甲方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附件一《物件(设备)详细表》所列的物件转让价款:
(1)本合同已签署生效。
(2)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的物件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发票、合格证等)。
3.3 甲方向乙方支付物件转让价款后该物件的所有权即时转移给甲方。甲方即时将该物件租赁给乙方使用。
3.4 乙方向甲方转让物件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物件的交付
4.1 甲方在取得物件所有权后即时将该物件在原地以原状交付给乙方租赁使用,乙方应无条件受领物件,并于当日向甲方出具物件收据。乙方拒绝受领物件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和应付款项。甲方保留在乙方拒绝受领物件时的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4.2 甲方不对交付乙方使用的物件做出任何保证,物件存在的任何瑕疵与甲方无关,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租赁期间,应由物件生产商、销售商或相关当事方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物件质量问题)由乙方直接向生产商、销售商或相关当事方索赔。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自行承担因索赔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索赔所得应优先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4.4 无论是否发生本第4.3 条规定的索赔情形,也无论乙方是否索赔成功,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任何影响,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和应付款项。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详见本《售后回租合同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起租日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物件转让价款的出账日,以甲方向乙方支付物件转让价款的银行转账或汇 款凭证上的银行印戳为准。
第六条 融资租赁金额、租赁利率及手续费
6.1 融资租赁金额指甲方购买物件及交付至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本合同签署时融资租赁金额为人民币_元(大写:_ )。本合同签署后,融资租赁金 额因故发生变化的,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定的融资租赁金额。本合同中使用“本金”一词与融资租赁金额有相同含义。
6.2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按《明细表》中约定的租赁利率执行。租赁利率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而调整,具体按《明细表》中规定执行。租赁期间,租赁利率发生变动的,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3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按融资租赁金额和租赁利率计算,详见《明细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数额、币种、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均按《明细表》约定执行。租赁期间,上述关于租金支付的相关事宜发生变动的,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4《明细表》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应为到账日。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无论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物件灭失、毁损等,乙方均无权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租金。
6.5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按照《明细表》中约定的逾期利率向乙方计收逾期期间的罚息。
6.6 乙方在某一时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少于时点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可合理决定乙方支付款项的使用顺序。
6.7 乙方应按《明细表》规定的金额、时间、方式和币种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租赁手续费一经支付,不予退还。
6.8 起租日起,因法律法规变更等原因造成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需要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在税收法律法规变更导致甲方应补交相关税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甲方,或调整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以使甲方获得未发生上述变更时的收益。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认可该变更。
第七条 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7.1 物件的所有权自甲方支付物件转让价款之日起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销售、转让、抵押物件给第三方或将物件作投资或有其他侵犯甲方对物件的处分权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 同意,乙方不得有向第三方出租物件的行为。
7.2 乙方承认自甲方支付物件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对物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7.3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物件的使用权。乙方应合理使用物件并承担物件的保管责任,租赁期间因物件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4 乙方在使用物件中造成的自身或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甲方赔偿或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物件的保险、毁损和灭失
8.1 租赁期间,物件由乙方自负费用自行在国内合法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在租赁期限内自行负责理赔。
8.2 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立即(最迟于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开始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在出险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与否以及保险免赔额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租金偿付义务。甲方将收到的保险赔偿金充抵乙方对甲方的应付款项不足的,乙方应将不足款项及时支付给甲方。
8.3 因乙方未办理保险或保险失效、怠于保险索赔等原因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所有未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8.4 自甲方向乙方交付物件之日起,物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8.5 租赁期间,物件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处理:
(1)乙方自负费用将物件修复至可正常使用状态,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乙方支付第11.3 条规定的款项后,甲方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双方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税金
9.1 本合同签订及与物件购买相关的一切税金均由乙方支付。如甲方垫付,乙方应返还甲方垫付的费用。
9.2 如物件为进口物件,则物件的相关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其他与物件进口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在办理物件所有权转移手续过程中因乙方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法规致使甲方受到任何处罚或垫付该罚金,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9.3 上述9.1、9.2 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条 担保
10.1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保证金不计息。
10.2 乙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宜时(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收相关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应付租金和逾期罚息)和违约金。
10.3 乙方的保证金低于〔/〕万元时,经甲方通知乙方应于〔/〕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乙方保证金不足时,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充抵保证金。乙方逾期未能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第11.3 条规定的款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租赁期限内乙方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租赁到期日前未能足额支付全部租金。
(2)乙方擅自销售、转让、抵押、出租赁物或将租赁物作投资等未经甲方同意的处置。
(3)有第三方对物件强制执行时。
(4)乙方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甲方认为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甲方有权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合解除日。
11.2 租赁期限内,乙方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向甲方申请,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1.3 本合同因11.1、11.2 条规定解除的,乙方应在解除日支付以下款项:
(1)截止合同解除日全部逾期租金及逾期租金在逾期期间的罚息;
(2)截止合同解除日未到期本金的应计利息(按租赁利率自上一期租金到期日起计算);
(3)规定损失金:按合同解除日未到期本金的〔/〕%计算;
(4)甲方提出的其他合理费用金额。
11.4 上述合同解除日及乙方应支付的款项总额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一次性支付应付款项后,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11.5 无论有无保险费、维修保养费、租赁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乙方已交付或承担的所有费用在中途解除本合同时不返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期满物件处理
12.1 融资期满后物件的处理方法为乙方按留购价格购买物件。
12.2 乙方按照《明细表》中的留购价格在期满时支付给甲方后,可以取得物件的所有权,甲方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并将物件相关单据移交给乙方。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权转 移相关的税金及所有费用。并按物件“现位置、现状”购买,保证以后不会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 通知
13.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13.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3.3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13.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14.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14.2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14.3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的部分无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根据法律无效,该条款外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之前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在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管辖法院
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争议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八条 其它
18.1 本合同项下一年按365 天计算。
18.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他留甲方处备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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