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发改委取消企业发行外债额度审批,便利租赁公司境外融资(附全文)
国家发改委周二发文鼓励境内企业发行外币债券,取消发债审批制,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有分析认为这将拓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也是资本项目改革的一大步。但在美国加息在即,美元升值的大背景下,如今放开外债审批的时机相对敏感。
发改委的意图在公告中体现的非常明确。该部委表示,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另有市场人士称,本次改革中,鼓励海外融资并明确允许资金可以在境内外自由使用,拓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可以认为是资本项目改革一大步。
巴克莱亚太区债券发行联席主管Avinash Thakur称,中国发改委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此举将提升离岸债券发行规模。
“这可能主要是因为‘一带一路’战略”Thakur表示,“很多银行正在为此筹集资金,而且银行为境外需求筹集美元资金可以少受汇率波动的影响”。
另外有分析指出,开放外债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强化真实贸易背景下的管理,防止虚假贸易套利,需要加强监测,如果负债外币化,可能会出现汇率波动外汇套利交易。
敏感的时间点
然而,在当前时点发行外债,有一点不能忽视——美联储加息。正如惠誉所警告的:背负庞大外债的新兴市场极易受到美联储加息的影响。
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由于主要发达国家基准利率纷纷降至历史最低水平,甚至降为零,许多新兴市场因此抓住时机大举借债。根据惠誉提供的数据,新兴市场国家外债总额自雷曼危机以来已增加2.8万亿美元,至7.5万亿美元。Dealogic数据显示,仅今年前七个月,中国企业和银行发行的美元计价债券规模就达到570亿美元,创下历史记录。
惠誉在9月13日发布的报告中表示,国际市场对美国加息的消化要比美联储自身慢得多,所以,如果美联储加息,那么东亚等新兴市场就将面临潜在的金融风险。
随着市场流动性收紧,新兴经济体可能出现外汇储备下降、资本外逃。严重资本外流可能引发资本管制措施。这显然不利于境内企业的资金流通。
此外,美联储等主要发达国家先前释放出的大规模廉价资金使得包括人民币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货币币值被相对高估。如今,一旦美联储货币政策收紧,这些国家的本币汇率将出现回调。
华尔街见闻此前提及,独立策略师、独立研究报告发布平台ERIC的创办者Russell Napier认为,一旦外债高企的新兴经济体本币迅速贬值,就将引发偿付能力问题。
在中国央行8月中旬引导人民币大幅贬值之后,市场就预计中国企业的海外融资负担会加重。因为中国企业在偿还离岸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必须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等外币。彭博社当时称,中国企业未偿欧元和美元债券及贷款合计5290亿美元,在中国央行下调人民币中间价后,中国企业的外债成本可能增加100亿美元。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的分析师Ivan Chung认为,大多数中国企业没有对冲外汇风险,人民币突然贬值会加大离岸人民币债务的压力,特别是严重依赖离岸发债的房地产企业。
标普驻香港大中华区企业评级董事总经理Christopher Lee提到,中国房产开发商有许多离岸债务尚未偿还,约占其总债务的20%以上,而且它们大部分杠杆高,现金流少。如果人民币持续贬值,这些企业会面临偿债压力。
不过,Russell Napier同时强调,如今,除了马来西亚之外,多数亚洲国家并没有像97/98年那么高的外债比例。现在亚洲国家的公司已经吸取了1997年的教训,减少了外债比例,同时对美元债务进行风险对冲,所以在此出现区域性危机的可能性很小。
至少,中国不会出现区域性危机。海通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姜超团队曾提及,中国外债占GDP的比例不足20%。
但也有分析师认为现在美元有加息升值预期,相对来说,理性的企业,可能没有负债外币化冲动,即使放宽额度,也不太愿意去美元融资,外债负债激增及外债失控风险的可能性有限。
附公告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5]2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统筹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序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管理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
(一)本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二)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通过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在宏观上实现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附件1)。
(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若干综合经济实力较强、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的省份和大型银行,扩大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地方和企业实际需要,国家发改委按年度一次性核定外债规模,企业可视国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和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分批完成发行。
二、扩大企业外债规模,支持重点领域和产业转型升级
(五)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动态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外债承受能力,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的原则,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发行外债实行规模控制,合理确定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募集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三、简化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
(七)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八)企业发行外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对于实施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省市,企业和金融机构向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试点省市以外的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十)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附件2)。外债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当外债总规模超出限额时,国家发改委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十一)企业发行外债实际情况与备案登记情况差异较大时,应在信息报送时予以说明。对于恶意虚报外债备案登记规模的企业,国家发改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十二)为做好相关服务,国家发改委将尽快开发网上备案登记系统,方便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口径外债的宏观监测和管理,及时汇总分析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情况,关注跨境资本流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主要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切实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十三)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简化程序、推进改革,防止以备案登记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同时,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企业发行外债情况,及时了解有关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外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外债使用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结构、投向及外债偿还和余额等)。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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