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出台《意见》服务自贸区 推进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8 / 阅读:619

  近日,为加快推进厦门自贸试验区建设,更好地服务厦门片区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联合出台《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将对外资准入更加便利,没有纳入负面清单的外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境内自然人可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要求放宽。服务举措更加具体,“一局多点、便利登记”,打通区内、区外联系,放宽名称选用限制。服务重点更加突出,新兴行业的行业特征可选性更强,新兴行业企业设立更顺畅。
  
  《意见》共14点,包含4项“实行”、7项“放宽”和3项“推进”。
  
  4项“实行”包括: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实行外资“负面清单”外直接登记模式;实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实行“一局多点、便利登记”。
  
  其中,在实行外资“负面清单”外直接登记模式上,商事登记机关难以甄别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先经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机构确认、备案。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项“放宽”包括: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允许区内商事主体以“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字样表述名称中的行业特征,推动区内新兴行业发展;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放宽境内自然人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限制,允许境内自然人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区内合资、合作、新设或参股外商投资企业;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放宽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资信证明要求;放宽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限制,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放宽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限制,支持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依法以个人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的限制,并根据省政府公布目录放宽其经营范围限制。
  
  3项“推进”包括:推进区内新型业态聚集发展;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自贸试验区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注销登记程序简化,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其中,在推进区内新型业态聚集发展上,一方面简化商业保理业务准入条件,扶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区内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名称中体现“商业保理”的行业特点,经营项目表述为“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经营项目表述为“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另一方面打造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境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非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因飞机融资租赁项目独资设立子公司的,无须另行取得前置许可审批,不再限制其注册资本。大陆投资者申请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的,可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允许融资租赁试点的文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意见》简化负面清单外的外企登记手续,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突破自贸试验区地理空间限制,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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