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监总局规范金租包运租船业务看产业类业务合规
函中金融监管总局提及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以包运租船等模式,盲目进入船舶租赁业务领域,额外承担了船舶运营管理、货物短缺损坏甚至承运人责任等运输风险(主要是在期租和包租模式下,货主依据合同可以追究金租公司船舶管理不当等责任),偏离了主业定位,需引起高度关注,遂提出监管要求:
1、推动存量问题整改
要求金租公司建立整合台账,加强日常监测,稳妥推动存量问题整改,对直接或变相从事运输活动的存量业务,可修订合同条款或与承租人协商提前终止,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到期结清,做好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且金租公司不得包以包租模式新增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承担保证最低运输量或运输次数等责任。
2、提升船舶租赁专业能力
做到“懂金融、懂租船、懂船”,审慎评估自身能力,避免盲目转型,低价竞争,制定适用不同业务模式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适度分散风险,转移风险,避免过度承担船舶资产、船舶运营等风险责任。
3、对期租租赁业务提出要求
对于以期租模式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金租公司,应当进一步提升船舶资产管理经验和能力,增加配备熟悉海务、机务等相关知识的专业船舶管理人员,确保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需求匹配,需要委托第三方船管公司的,应当加强对委托人的选聘和行为管理,严禁一托了之,开展涉外业务的金租公司,要加强境内外统一授信,公司向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的追偿,将受倒船管公司意愿、合同条款完备性、国际海事领域争议解决机制等因素影响,难以实现彻底转嫁运输责任和风险。
4、全面摸排存量船舶租赁业务
各金租公司要举一反三,对照自查,全面摸排存量船舶租赁业务,建立健全涵盖境内外风险敞口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强化境外机构、业务和人员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金租公司要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持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充分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效能,并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实际上无论金租和商租,从纯融资走入边缘性产业经营不是稀罕事,纯融资市场利率的不断下行使得金租、商租不断扩展业务边界,产业与金融结合确实是一条提高收益率的出路,但金融公司的财务性天然属性导致容易淡漠专业的投入,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产融结合收益率提高的每一分钱均对应着相应的风险,产业类业务每赚一分钱也是如此,这就要求金融公司就这些风险进行专业人员、专业体系投入,前期短期内风险暴露前似乎没什么问题,一旦风险暴露就对资产负债表形成重大冲击,笔者非常赞同国金总局的监管要求,商租公司在开展产融结合或产业业务时,需充分评估产业业务的监管合规、业务结构、资质风险、安全配员、法律风险等格方面要素,谨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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