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限制跨省展业!小贷监管“靴子已落地”,融资租赁还会远吗?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01-20 / 阅读:31
来源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租赁杂谈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其中部分核心要点明确规定:(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2)禁止小贷公司助贷: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同时小贷公司作为资产方做联合贷款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3)明确禁止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此前8号文中,严格限制跨省展业是针对所有地方金融组织都如此表述,包括融资租赁,这也是监管一直以来强调的点,但是此前的表述都是“原则限制跨省展业”,此次新规规定更加严格。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令融资租赁行业最为关注的一条规定是:“(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2024年8月14日,据界面新闻、财联社等多家媒体报道,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监管部门正着手未来三年对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清理和强化监管。《通知》中透露,此次清理整顿政策较以往更为彻底和严格。核心进一步明确了对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未来三年时间,总体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总量不得新增、严格跨省经营,并以加强监管存量组织、坚决清退不合规机构为主。
2、
各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监管办法
2023年7月19日,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中规定:“在省外注册登记未在陕西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陕西辖内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必须向业务发生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备业务情况,县级监管部门汇总统计后逐级上报,业务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管;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陕西长期开展业务(业务连续发生1年以上)须报备展业。”
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金融监管方面发布的《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2022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服务范围】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2023年7月初,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有关监管文件透露,在该省新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只能在省内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在有关申请表上,“设立时经营区域”对应只有一个选项“是否全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