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近年来,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哪些原则和导向?
一是坚持回归租赁业务本源。金融监管总局总结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以纠正前期盲目扩张的类信贷倾向为核心,牢固树立回归租赁主责主业的鲜明导向,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二是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度提高部分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主要发起人类型,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三是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增加资本和风险管理专章,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调整优化监管指标,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征求意见稿》共9章9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结合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和现实需要,在原《办法》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落实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明确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监管要求。
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根据金融租赁行业业务发展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各项业务经营规则,重点是增加对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员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和保险合作、保证金业务等十个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六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近年来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经验,明确解散、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接管、破产清算等五种处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四、《征求意见稿》如何修改完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条件?
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明确了“什么人能够办金租、什么条件能够办金租”,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并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部分股东资质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二是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三是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则和要求,形成内、外部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五、《征求意见稿》从哪些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
一是优化租赁物范围。根据国际同业发展实践和行业惯例,《征求意见稿》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推广行业探索经验,开展业务试点,持续优化完善租赁物范围。
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征求意见稿》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乘用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近期,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相关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胸怀“国之大者”,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探索嵌入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等产品的有效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年来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损失的概率较小。《征求意见稿》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六、《征求意见稿》如何为金融租赁公司制定差异化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
金融监管总局在坚持严管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同时,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结构和业务模式特点,建立差异化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更好发挥金融租赁功能优势。一是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以项目公司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穿透式监管的理念,对金融租赁公司、独资专业子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予以监管豁免。二是差异化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融资。以同业借款为例,金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股东借入资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资金流出型的关联交易,风险相对可控,且同业借款是金融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负债资金来源,有必要对此类交易予以适当豁免。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股东,仍须按照关联交易监管规定进行审批管理。三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购股东生产的设备资产予以程序性豁免,更好支持制造业企业下游企业购置设备,从而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同时,考虑到此类交易项下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流向制造业股东,金融租赁公司仍须按照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做好信息披露。
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三是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八、《征求意见稿》实施后是否有过渡期安排?
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准入标准、增加了部分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指标,金融监管总局已组织对行业进行摸底测算,总体来看,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同时,《征求意见稿》已按照新老划断等原则作出过渡期安排。
一是关于行政许可工作衔接。《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办法施行前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主要发起人”满足新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如出现变更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发起人等情形的,则须满足新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人条件。
二是关于业务范围调整。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将部分业务由基础类调整为专项类,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更高,主要涉及“固定收益类投资”和“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两项,《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规定,各监管局要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对业务范围中包括前两项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评估,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由监管局重新批准业务范围。
三是关于执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等新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办法施行后1年内完成整改。
上述过渡期安排,有助于金融租赁行业深入学习领会监管法规精神,对标新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稳妥推进整改工作,逐步达标,在更高标准上实现改革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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