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网关于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的公告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关于其中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有关问题,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以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将融资租赁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关于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的公告》,对此事项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范指引。
关于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承接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入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二、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三、为确保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有关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的过渡方案,请在统一登记系统首页“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修订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指引》等,请在统一登记系统首页“用户园地”栏目查看。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10-8866。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
(2014年6月发布,2021年1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以及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统一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以下简称“中登网”。
第三条 【定义】本规则所指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统一登记系统将有关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
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统一登记系统通过输入“担保人名称”检索获得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登记信息的行为。正在公示的登记信息包括登记期限未届满的登记信息,以及登记注销后展示期未届满的登记信息。
第四条 【登记真实性要求】当事人应如实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合法。
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办理登记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违规操作报送】当事人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办理登记,且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认定的,征信中心可以将当事人的相关违规操作信息报送有关征信系统,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公开有关法律文书。#p#分页标题#e#
第二章 用户
第六条 【用户注册】当事人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业务,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
第七条 【用户类型】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权限的用户。机构和个人均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权限的用户。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第八条 【注册信息要求】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九条 【普通用户注册流程】申请普通用户的个人可直接登录中登网进行注册。申请人在中登网申请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普通用户的,视为接受《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十条 【常用户注册流程】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和个人应首先登录中登网填写注册信息,在中登网申请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常用户的,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按照征信中心在中登网发布的用户注册流程及时进行用户身份验证。
第十一条 【机构常用户管理员与操作员管理】机构常用户在统一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权限进行登记或查询操作。
管理员、操作员在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管理、登记、查询等操作行为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个人常用户管理】个人常用户可以办理本人为担保人或担保权人任意一方的登记业务,但不可代理他人办理登记业务。
第十三条 【用户信息自主变更流程】用户可凭已绑定手机号码自主修改密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用户信息申请变更流程】机构常用户申请名称变更、管理员密码重置的,应按照征信中心在中登网发布的业务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用户注销流程】当事人申请注销用户的,应按照征信中心在中登网发布的业务办理流程提交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办理人】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担保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信息告知委托人。
登记办理人在统一登记系统和本规则中称为“填表人”。
第十七条 【登记业务范围】统一登记系统支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登记,融资租赁登记,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以及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船舶抵押登记、航空器抵押登记、债券质押登记、基金份额质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登记除外。
填表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业务真实性】担保权人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物的真实性,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担保物的权利负担状况。
第十九条 【登记内容】填表人就动产和权利担保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担保合同当事人信息、担保物信息、登记期限等。
填表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同时填写多个担保合同当事人信息。
填表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内容对担保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担保物的程度。
填表人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
第二十条 【变更登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填表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人或担保权人法定注册名称变更的,填表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变更登记后,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最新状况。
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展期登记】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p#分页标题#e#
对初始登记进行展期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用户可进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二十二条 【异议登记】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填表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常用户,并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发表异议登记的当事人。
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应在办理异议的同时上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该异议事项的证明材料,或者于异议登记完成后30日内将上述证明材料一次性上传完整。上传过附件的异议登记不能再次补充附件。发表异议登记的用户可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当事人在异议完成后30日内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征信中心将撤销该笔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注销登记】登记期限未届满,但登记记载的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实现、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权或者存在其他导致登记权利消灭情形的,填表人应自上述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注销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填表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且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日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日;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日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四条 【登记授权人】对有多个权利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时,应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是统一登记系统中所指的授权人。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明】登记证明是统一登记系统出具的如实记录填表人登记时间、登记内容,并载有唯一登记证明编号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六条 【撤销登记】应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提出申请,征信中心将根据对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符合条件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征信中心可以根据法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直接撤销相关登记。
征信中心可以根据填表人申请,撤销填表人已注销的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离线保存】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将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查询
第二十八条 【查询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登记期限届满、登记被注销且注销后展示期届满、登记被撤销的,统一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在线查询。当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
第二十九条 【查询条件】查询人可以担保人名称为检索标准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有关登记信息。
担保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
第三十条 【查询结果】为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查询人在使用统一登记系统进行查询时,应输入准确、完整的检索信息。
查询人在统一登记系统输入查询条件后,统一登记系统输出查询结果,展示所有符合查询条件且正在公示的登记信息。
第三十一条 【查询证明】查询证明是指经常用户申请、由统一登记系统给出的,载有查询时间、查询条件、唯一查询证明编号,以及所有符合查询条件且正在公示的登记概要信息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 【证明验证】本规则所指证明验证,是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记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统一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证明验证的使用】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统一登记系统首页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统一登记系统或注册成为统一登记系统用户。登记证明已撤销的,统一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该项登记证明的证明验证。#p#分页标题#e#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统一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统一登记系统提供7×24小时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统一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登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原则上缴费完成后登记成功,后付费用户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的短信、邮件提醒等服务为友好性提示,供用户登记、查询操作时参考使用。征信中心提供的接口功能为便利性服务,接口功能申请流程、开通标准由征信中心另行制定,通过接口开展的各项操作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征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与发布的有关登记指引、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是本规则的细化与补充,用户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操作指引
(2021年1月)
用户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2014年6月发布,2021年1月第四次修订)相关规定。本指引是对登记系统的基本操作流程进行说明。
一、用户创建
登记系统设两类用户,一类是常用户,可以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另一类是普通用户,仅可以办理查询业务。机构和个人均可以注册为常用户,仅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机构常用户又设有管理员和操作员两种角色,管理员负责维护机构常用户的注册信息、创建和维护操作员以及查看账单、缴费等;操作员由管理员创建,负责办理具体的登记和查询操作。
(一)创建机构常用户
1.网上注册
通过互联网电脑,输入网址www.pbccrc.org.cn,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点击链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进入中登网首页,点击登录框左下角“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在“常用户注册”栏目中选择“机构用户”,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机构有关信息,填写完毕,提交系统,记录相应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完成机构常用户注册信息填写。
2.身份验证
网上注册完成后,申请机构携带机构注册材料到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验证,可以在登记系统首页“新手上路”-“征信分中心现场服务点”栏目中查找本机构住所地所在城市服务点的地址,或本省内对本机构最方便的服务点办理。
身份验证需携带的材料参照登记系统首页“新手上路”-“机构常用户注册及登记流程”。
身份验证通过后,申请机构即取得常用户资格。
3.创建操作员
机构常用户注册时创建的登录名和密码属于用户管理员。要开展登记和查询的操作,需要由管理员创建操作员,由操作员具体进行登记与查询的操作。操作员按权限可以分为三类,即登记操作员、查询操作员、登记及查询操作员。管理员可按照实际需要创建相应权限的操作员。
创建本机构常用户下的操作员时,登录登记系统首页,点击“用户登录”,使用管理员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用户管理”,打开“操作员管理”页面,点击“创建操作员”,按照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提交系统,完成操作员的创建。
操作员设置的数量不受限制,各机构可以随时为需要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创设操作员。
(二)创建个人常用户
1.网上注册
通过互联网电脑,输入网址www.pbccrc.org.cn,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点击链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进入中登网首页,点击登录框左下角“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在“常用户注册”栏目中选择“个人用户”,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人有关信息,填写完毕,提交系统,记录相应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完成个人常用户注册信息填写。
2.身份验证
个人常用户有两种验证方式,一种是使用银行卡进行在线身份验证,另一种是到征信分中心服务点进行身份验证。#p#分页标题#e#
(1)在线验证
选择在线验证方式的个人常用户,需要提前准备一张本人名下带银联标识且开通了银联在线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用户注册资料填写完毕并提交成功后,按照登记系统页面提示,通过银联系统进行在线身份验证。
(2)现场验证
网上注册完成后,个人常用户携带与网上注册时填写的身份信息相同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全国任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验证,可以在登记系统首页“新手上路”-“征信分中心现场服务点”栏目中查找最方便前往的服务点地址。
个人常用户现场验证时,必须本人到场,不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个人常用户现场验证需携带的材料参照登记系统首页“新手上路”-“个人常用户注册及登记流程”。
身份验证通过后,个人即取得常用户资格,即可随时使用登记系统开展登记和查询操作。
(三)创建普通用户
通过互联网电脑,输入网址www.pbccrc.org.cn,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点击链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进入中登网首页,点击登录框左下角“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选择“普通用户注册”,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人有关信息,填写完毕,提交系统,记录相应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完成普通用户注册。普通用户注册成功后,即可使用登记系统进行查询操作。
二、登记操作
目前,登记系统提供11类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的登记服务,根据业务进展需要,用户在登记系统中进行不同种类的登记操作。变更、展期、注销、异议登记必然对应一个初始登记。
(一)初始登记
1.选择登记类型
个人常用户或机构常用户的登记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在页面左侧点击“登记入口”,选择“初始登记”,再点击需要办理登记的11类登记业务类型中的其中1类。
2.确认承诺书
填写登记信息前,登记系统将展示登记承诺书,用户需知悉登记提示并同意承诺书后,方可进入登记信息填写页面。此步骤在变更、展期、注销登记中同样存在。
3.填写登记信息
根据页面数据项要求,填写各项登记内容。注意以下几点:
(1)凡带*号标识的数据项为必填项。
(2)数据项内容填写完成后,若填写内容符合校验规则,则该数据项文本框由灰色变为绿色;若填写内容不符合校验规则,则该数据项文本框由灰色变为红色。
4.付费
此步骤仅为个人常用户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登记”时的必经步骤。个人常用户提前准备一张开通了网银功能的银行卡,按照登记系统页面提示,完成在线付费即可。
注意:若当次付费未成功,个人常用户可以在“首页”-“管理区”-“费用管理”-“未完成登记”中,找到“待付款订单”,再次进行付款操作。此处仅显示30分钟内未付款成功的登记。
5.生成登记证明文件
登记信息提交成功后,登记系统立即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登记证明文件,该文件为PDF格式,同时每笔初始登记证明会分配一个修改码,该修改码相当于是初始登记的密码,在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注销登记时,需要输入修改码才可进行相应操作,因此用户应妥善保管此修改码。
(二)变更登记
如发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例如,发生调换、补充、退回担保品等情形的,应在原登记的基础上办理变更登记,将担保品的变更情形在抵押财产描述中体现。
1.定位初始登记
个人常用户或机构常用户的登记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在页面左侧点击“登记入口”,选择“变更登记”,输入“初始登记编号”。
2.输入修改码
用户若是对自己开展的初始登记进行变更操作,则无需输入修改码。
3.填写变更内容
填写变更内容前,需首先选择变更项,即选择是对担保人信息、担保权人信息还是担保财产信息的变更,只有选定的变更项,才可进行变更操作。
4.付费
付费流程与初始登记付费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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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成登记证明文件
变更登记完成后,会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三)展期登记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若担保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担保合同存在延期情形时,可以申请展期。
个人常用户或机构常用户的登记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在页面左侧点击“登记入口”,选择“展期登记”,输入“初始登记编号”。用户若是对自己开展的初始登记进行展期操作,则无需输入修改码,直接填写展期期限。展期期限与初始登记期限一致,按月计算,最短1个月,最长360个月。提交成功后,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展期登记证明文件。
(四)注销登记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过程中,如发生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实现、担保权人放弃担保权或存在其他导致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时,登记当事人应当自上述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常用户或机构常用户的登记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在页面左侧点击“登记入口”,选择“注销登记”,输入“初始登记编号”。用户若是对自己开展的初始登记进行注销操作,则无需输入修改码,直接选择注销原因,提交后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五)异议登记
当用户对登记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存在异议,且与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协商要求其对有关登记进行变更或注销失败时,可以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异议登记。
1.定位初始登记
个人常用户或机构常用户的登记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在页面左侧点击“登记入口”,选择“异议登记”,再点击“新增异议登记”,输入“初始登记编号”。
2.填写异议内容
用户通过文字描述,在“异议陈述”框中描述异议内容。
3.上传证明材料
此处上传的异议登记证明材料是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诉讼或仲裁的证明材料。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自办理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逾期征信中心将撤销异议登记。
(1)办理异议登记的同时上传材料
办理异议登记时,在“异议陈述”文本框下方,直接点击“上传”,将材料上传至登记系统,作为异议登记的附件。
(2)在异议登记完成后的30日内补充上传
登录系统后,在页面左侧点击“登记入口”,选择“异议登记”,再点击“补充上传异议登记证明材料”,输入“异议登记编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登记系统仅提供一次上传异议登记证明材料的机会,请一次性将全部材料上传完整,凡是已经存在证明材料的异议登记视为登记已完成,不允许再补充上传。可上传JPG、PDF格式文件,合计大小不超过20M。
4.付费
针对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登记的异议登记,也需要支付登记费用,付费流程与初始登记付费要求一致。
5.生成登记证明文件
异议登记完成后,会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异议登记证明文件。每笔异议登记也将产生一个修改码,对异议登记进行注销时,需要输入修改码。
6.注销异议登记
发表异议登记的用户可自行注销异议登记。个人常用户或机构常用户的登记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在页面左侧点击“登记入口”,选择“异议登记”,再点击“注销异议登记”,输入“异议登记编号”,输入“修改码”,点击注销,即可对异议登记进行注销。
三、查询操作
担保权人在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业务前,应登录登记系统,通过系统统一的查询入口对担保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登记系统的查询结果将在页面进行展示,用户可选择同时生成PDF格式的查询证明。用户在查询时应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即时选择生成查询证明,以便及时留存查询结果。查询证明是指经用户申请、由登记系统给出的载有查询时间、查询条件、查询结果的证明文件。每个查询证明均有一个唯一不变的编号,即查询证明编号。
(一)按担保人查询
个人常用户、机构常用户的查询操作员或者普通用户登录系统,在页面左方的查询入口,选择“按主体查询”-“按担保人名称查询”。
若担保人为机构,则输入被查询机构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不要使用简称;若担保人为个人,则输入被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p#分页标题#e#
登记系统支持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因此,要完整查询个人的登记情况,应当以个人上述的证件号码一一作为查询条件进行查询,才能获得完整、可靠的查询结果。
* 如果需要查询证明,则必须在点击“查询”按钮前,在“查询证明”数据项后选择“是”,则系统将查询结果保存为PDF格式的文件,即具有唯一编号的查询证明文件。注意,普通用户进行查询时,无法生成查询证明。
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过渡期内登记系统查询结果的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后过渡方案的公告》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过渡期。过渡期内,在登记系统中以担保人名称进行查询,除查询征信中心登记系统数据外,可同时查询市场监管局原全国库中的数据。查询结果展示页面将分别展示两部分信息:
一是“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展示被查询担保人在登记系统中所有相关的登记信息。
二是“原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结果,展示被查询担保人在原市场监管部门抵押登记系统中查得的登记信息
注意,此处展示的查询区间: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且,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数据库查询结果,不纳入查询证明。
(二)按登记证明编号查询
个人常用户、机构常用户的查询操作员或者普通用户登录系统,在页面左方的查询入口,选择“按主体查询”-“按登记证明编号查询”,输入登记编号即可查询登记证明。
四、查看登记信息
用户可以查看已完成的所有登记信息,包括有效期内的登记和登记期限届满不超过5年的登记,也可以单独查看可进行展期的登记。
(一)查看全部登记信息
机构常用户管理员登录登记系统后,在“工作区”中点击“用户登记信息”-“全部登记信息”,可以查询其下设操作员开展的登记信息,包括登记证明编号、登记时间、修改码等。
机构常用户的登记操作员和个人常用户登录系统后,在“工作区”中点击“我的登记信息”-“全部登记信息”,可以查询到自己开展的登记信息。
注意:此处登记信息中,不仅展示用户自行开展的登记,与用户自行登记相关联的登记信息也一并展示。例如,A用户做了1笔初始登记,B用户对这笔初始登记进行了变更登记,则在A用户和B用户的“用户登记信息”中,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信息都将展示。
(二)查看可展期登记信息
如要快速查找可进行展期的登记,可以登录系统,在“工作区”中点击“用户登记信息”-“可展期登记信息”,可以快速查找到可以进行展期操作的登记信息,并进行展期登记操作。
五、查看查询信息
对于已生成查询证明的历史查询信息,查询操作员和个人常用户可在“工作区”中点击“我的查询信息”,检索、下载其已生成查询证明的历史查询信息;用户管理员可在“工作区”中点击“用户查询信息”,检索、下载其下设操作员已生成查询证明的历史查询信息。
六、用户信息维护
登记系统用户日常需要开展的机构名称变更、密码重置、用户停用等业务,请参照登记系统“首页”-“用户园地”-“流程与下载”栏目中的相关业务流程。
信息来源:中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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