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融局: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提出新要求!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12-01 / 阅读:873

  来源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1月27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省内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到位。
  
  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3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工作局:
  
  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工作,促进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就做好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01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子公司设立条件
  
  省内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到位。其他申请条件、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均应按照《公司法》及《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17号)等规定进行办理。
  
  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之和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二)分公司设立条件
  
  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30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总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经营管理规范、无违规经营行为和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3.具有熟悉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分公司负责人及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人员;
  
  4.具有与分公司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02
  
  需要提交的材料
  
  融资租赁公司在本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省辖市金融局(含济源示范区,下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表》;
  
  (二)总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拟任分公司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总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总公司注册地省辖市金融局出具的总公司信誉良好、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意见;
  
  (五)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
  
  (六)拟设分公司营业场所情况材料。
  
  03
  
  报送程序
  
  申请人按照本通知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分公司注册地省辖市金融局;分公司注册地省辖市金融局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04
  
  有关要求
  
  (一)融资租赁总公司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融资租赁分公司注册地金融工部门应当督促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分公司注册登记有关情况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辖市设立分公司的,其总公司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及分公司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共同承担分公司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融资租赁公司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公司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分公司的日常变更工作,由分公司注册地省辖市金融局负责。
  
  (四)融资租赁公司分公司要向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月度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重大风险情况表。
  
  (五)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告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对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经营存在异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支机构,融资租赁总公司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可会同分公司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采取加大现场检查频次、限期整改,建议取消分公司、将违规违法行为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等方式,予以惩戒。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p#分页标题#e#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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