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05-12 / 阅读:1701

  2020年4月28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共七章33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解释了现场检查的意义: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等作用,督促类金融机构增强诚信守法意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办法所称类金融机构,是指在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
  
  关于印发《湖北省类金融机构 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规范全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类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印发《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湖北省类金融机构监管,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类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类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依法对类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类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等作用,督促类金融机构增强诚信守法意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一)常规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定期开展综合性现场检查,包括全覆盖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针对某一类指标或经营行为进行专门检查。
  
  (三)稽核调查。对重大风险、突发舆情、信访投诉以及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
  
  第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类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做到权责有据、文明执法、分级分类、程序完备、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六条 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把党建工作贯穿于始终,严格遵循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把党建工作要求和现场检查要求结合起来,把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和提高检查能力结合起来,把评估现场检查成效和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现场检查中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借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的有效方法,不断提高现场检查效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全省现场检查工作;对省本级直接监管的类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组织全省重大专项检查;对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省级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 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负责统筹辖区内现场检查工作;对市(州)本级直接监管的类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完成省局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报告现场检查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对下级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市(州)级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负责完成上级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报告现场检查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可以直接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p#分页标题#e#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在专项检查、稽核调查中安排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
  
  因存在跨区域经营、异地关联机构等情形,需要跨区域联合检查的,按照对等原则,由检查立项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机构或经营行为开展检查,并共享检查数据、资料等信息。立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对类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须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或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对象、时间、内容、手段和工作要求等。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办)每年要对辖区内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办)每年要对本级直属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对所辖县(市、区)每一类类金融机构抽查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要对本级直属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对全省每一类类金融机构抽查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覆盖全省的年度检查计划和重大专项检查方案,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需要,制定本地的专项检查方案,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稽核调查方案,由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计划、频次进行科学统筹,除抽查、复核外,原则上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为同一检查事项对同一家类金融机构重复检查。根据动态分类评级结果,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投诉举报较多、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尽量“无事不扰”。
  
  第四章  检查流程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工作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情况反馈、检查处理和归档存查五个阶段。
  
  第十八条 检查准备阶段,应根据检查任务,结合检查人员业务专长,合理配备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不得少于二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
  
  检查组应当开展查前调查,通过大数据、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渠道,收集被查机构检查领域的有关信息,整理问题线索,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
  
  检查组应当组织查前培训,采取专题辅导、模拟检查、答疑解惑等方法,对检查内容进行专项培训,使检查人员熟悉政策标准,掌握方式方法,增强现场检查的实效性。
  
  检查组应当提前向被查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目的、时间、内容等,提出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进行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况,可以在到达现场后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查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实施阶段,对照现场检查要点清单,逐项进行检查,通常做到“三必谈”:董监高人员必谈、财务人员必谈、风控人员必谈;“四必看”:章程制度必看、业务流程必看、风控措施必看、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必看;“五必听”:业务汇报必听、解释申辩必听、整改打算必听、困难诉求必听、意见建议必听;“六必查”:监管要点必查、经营范围必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必查、业务系统必查、合同账目必查、信访投诉必查。检查人员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检查人员可以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可以访谈或询问相关业务人员或客户,谈话笔录应由访谈或询问对象签字确认;可以收集原件、原物,并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封存;可以使用监管信息系统、“互联网+监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开展检查分析。
  
  被查机构自行外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检查人员可以约谈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被查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检查的责任,对外聘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等问题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对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不予采信。
  
  第二十条 情况反馈阶段,检查组完成检查后立即碰头,汇总检查情况,进行事实认定和问题定性,填写检查情况告知书。组织被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财务、风控、法务人员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意见和时限。因时间和条件所限、无法当场作出结论的问题,检查组应当告知被查机构需进一步研究的原因、明确结论的时限。经充分沟通、被查机构无异议后,检查组组长和被查机构在场权限最高负责人在检查情况告知书上签字,一式两份,检查组和被查机构各留存一份。#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一条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可以不进行情况反馈,可以不出具检查情况告知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证据,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通报约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约谈被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等。
  
  (二)责令整改。向被查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时限和要求等。整改通知书须在签发之日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查机构,被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后,采取传真、扫描、复印寄送等方式反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档。被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可以设立一定的整改观察期,必要时可再次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不需再进行立项程序。
  
  (三)行政处罚。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
  
  (四)司法移交。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与市场准入、业务拓展、检查频次挂钩。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头,应当及时专题上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监管机制与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按照互联网监管相关要求,及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并推送至“互联网+监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现场检查的计划或方案、检查记录、相关资料和证据、检查通知书、检查情况告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等及时归档,建立现场检查台账,作为监管统计分析的重要基础依据。
  
  第六章  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检查情况采取公示、通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合法合规。被查机构对所提供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业务台账、合同票据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被查机构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事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落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意见》“九个不得”要求。对现场检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规履职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查人员予以问责。对于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已履职尽责的,免除检查人员的责任。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类金融机构,是指在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其他需要纳入地方金融监管的新型金融组织,以及外省上述机构在湖北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比照本办法执行。#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务院、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委出台的类金融机构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2.现场检查底稿
  
  3.检查通知书模板
  
  4.检查情况告知书模板
  
  5.整改通知书模板
  
  6.现场检查情况报告
  
  附件1.5
  
  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附件1.6
  
  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要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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