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流程的通知
滨海新区金融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好《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做好三类机枃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函》(银保监函〔2018〕25号)要求,市金融局、市税务局负责天津自贸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现就具体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在我市自贸区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须向滨海新区金融局提交申报材料,由滨海新区金融局出具关于同意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支持函,连同审核记录及机构申请材料提交市金融局机构准入处。
二、市金融局会同市税务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市金融局外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局、市税务局联合下达确认试点的批复文件,企业持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市金融局联系人:于源升 联系电话:58980049)
(市税务局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24465642)
天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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