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企业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取消“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03-19 / 阅读:610

  2019年3月12日上午,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接受媒体采访。在采访过程中,王军局长明确谈及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8日决定再取消15项涉及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的证明事项。王军局长接受访谈不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正式对外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这个总局令正式取消12项税务证明事项,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已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并予以公布。
  
  这里的第八项“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获得取消,确实是给纳税人提供了方便。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三条第(二)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这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主要是指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规定: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其中就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于变更仍然实行审批管理。其中有不少融资租赁公司是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的,也有的是商务部下放审批权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厅或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后来又实行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备案制。
  
  实务中,融资租赁企业适用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所需要的资料包括:1、税务资格备案表;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复印件。按照新的46号令,上述3、4两项都在取消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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