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废止,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简评
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22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6日商务部第1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钟山
2018年2月22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 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经商银监会、保监会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二)废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三)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四)废止《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二、 对1部规章予以修改
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 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018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其官网发布《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文件”)。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文件指出:“(三)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详见以下截图):
需要说明的是,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对应的文件全名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并非“《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规定》”。我们初步判断,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文件的表述可能发生了笔误。
进一步检索法律行业知名的数据库“威科先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显示为“失效/废止”状态,而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显示为“现行有效”状态(详见以下截图)。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初步判断,《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可能已经通过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文件被废止,但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文件中关于“《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文件名称的表述发生了笔误。就该问题,我们将持续关注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文件是否将被另行更正,并继续关注相关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对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文件的解读、说明。
影响分析
如果《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我们判断,对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影响:
1、商务部作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状态暂时不会发生变化。
即使《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被废止,但商务部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属于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因此,商务部作为包括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的状态,暂时不会发生改变。
2、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以有形动产以外的特殊物件作为租赁物的争议将成为历史。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该条表述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作为租赁物的范围仅进行了正面罗列式的表述,即有形动产、有条件的无形资产,但未就包括不动产、生物性资产等特殊物件能否作为租赁物进行描述,因此,在融资租赁行业,长期存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将不动产、生物性资产等特殊物件作为租赁物的讨论和争议。
如果《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被废止,则上述讨论和争议将成为历史。我们理解,只要拟作为租赁物的物件权属清晰、真实存、能够产生收益权,也不存在低值高估、高值低估、无法分割、租赁期末无法返还承租人等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环节可能被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情形的,出租人可根据商业决策,自行选择租赁物。即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不动产、生物质资产等特殊物件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项目,将不再存在合规性障碍。
3、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10倍等监管要求将继续被执行。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即使《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被废止,由于《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且相较于《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就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常监管问题,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因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等监管要求将继续被执行。
结论及建议
我们认为,综合上述分析,《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可能已经通过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文件被废止。如果《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确实被废止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暂时不会发生变化,日常的监管要求也将继续遵循《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不动产、生物质资产等特殊物件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项目,将不再存在合规性障碍。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综合商业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部分特殊物件的融资租赁交易。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融资租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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