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积极鼓励企业发债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7-08-22 / 阅读:359

  8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同时还提到,对雄安新区及国家级新区等重点地区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在一个月之前,7月18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九部委曾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里面就已经提到要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并鼓励企业发债用于住房租赁业务。
  
  该《通知》中曾提到,要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此外,还要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的《通知》中也再次强调,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的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事实上,除发改委外,银行业也有意对租赁企业进行金融支持。
  
  8月9日,央行旗下媒体《金融时报》援引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李虹含的话称,银行应响应国家号召,可以选择长租类或者共有产权住房类资产开发公司,如万科(年内发展10万套计划)、世联行(年内发展10万套计划)、龙湖地产等发放贷款。
  
  “同时,商业银行应创新地产共有产权与租赁类企业的金融支持方案,包括REITS、公积金补贴、共有产权、自住房制度等鼓励房地产物业公司转型。此外,成立房地产企业并购基金,盘活一线城市存量房业务,加快存量房转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转化速度。”李虹含建议。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防范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做好存量企业债券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如企业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涉及政府性债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排查化解。
  
  (二)在企业债券申报中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企业新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时,应明确发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实现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情况。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不予转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企业债券违约风险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对企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出现偿债风险的存量债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前介入,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完备的偿债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一)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大债券支持力度,创新债券支持方式,在债券申报程序、发行条件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雄安新区及国家级新区等重点地区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主动探索,协调有关部门在降低债券发行成本等方面进行支持。
  
  (三)近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加大对国有企业“去杠杆”和处置僵尸企业等重点工作的融资支持力度,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上一篇: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保护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
下一篇: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附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