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2014年9月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集聚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租赁项目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租赁项目子公司,是指融资租赁机构为隔离风险而设立,从事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项目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设备。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设立或引进的融资租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金融创新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统筹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工作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区统筹发展委员会、区产业发展局、区财金事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管委会每年在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推进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扶持落户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在横琴新区设立融资租赁机构,支持引进融资租赁机构落户横琴新区。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开展线上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证券等机构合作开发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租赁资产转让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增值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第八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
第九条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境外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境外或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在按规定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融资租赁机构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第十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国产飞机租赁业务。
第十一条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采用复合式供应链融资、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珠海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珠海市“三高一特”产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珠海市企业研发生产的先进设备,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支持中小微企业采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租赁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业务规模。
第十四条 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允许融资租赁机构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游艇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外企业时,由原购入机构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额税款,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同时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购入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提供税款担保。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机构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允许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计征印花税时适用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率。
第十七条 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享受《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 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的其他境内外居民(香港、澳门居民除外),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规定的,享受《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不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融资租赁机构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融资租赁机构租赁的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第十九条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符合珠海市相关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可申请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二十一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引进精英人才。对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符合条件的精英人才,享受精英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重点引进大型融资租赁机构。对符合创新金融总部企业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认定,享受《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申请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奖励资金或补贴资金的,应当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区金融服务中心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提交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总部办)审定。区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区总部办审定的结果,向融资租赁机构出具书面通知。
区管委会每年7月核算上年度经区总部办审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一个月内兑现奖励政策。有关数据统计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区财金事务局支持相关预算单位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中采用各类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将相关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鼓励负债率高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融资租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踪服务:
(一)项目论证的信息、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二)为融资租赁机构注册提供全程服务,协调完成工商注册、外商投资许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外管、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登记手续。
(三)在融资租赁机构经营过程中,为项目运作提供法律、财税、会计和融资等咨询服务,协助完成项目运作。
(四)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横琴新区工作和发展,可按照横琴新区户口迁移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协助办理横琴新区户籍迁入申请。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含非本地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入学;申请就读市内区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管委会协调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入学。
第二十八条 对融资租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端专业人士提供出入境便利,优先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积极协助融资租赁机构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端专业人士及其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办理粤港、粤澳两地车牌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申请办理粤港、粤澳车牌的,优先协助办理。
第三十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各类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新产品展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支持创建金融品牌,创新金融业务,促进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横琴新区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会计、法律、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成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诚信建设体系范畴,完善信用数据库应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区金融服务中心指导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融资租赁机构的合作互助,探索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珠海市企业融资增信平台。
第三十三条 融资租赁机构应当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告经营情况,并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机构及相关人员已享受珠海市或者横琴新区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同一奖励项目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珠海市或者横琴新区其他相关规定的,可自行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从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集聚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租赁项目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租赁项目子公司,是指融资租赁机构为隔离风险而设立,从事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项目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设备。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设立或引进的融资租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金融创新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统筹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工作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区统筹发展委员会、区产业发展局、区财金事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管委会每年在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推进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扶持落户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在横琴新区设立融资租赁机构,支持引进融资租赁机构落户横琴新区。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开展线上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证券等机构合作开发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租赁资产转让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增值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第八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
第九条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境外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境外或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在按规定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融资租赁机构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第十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国产飞机租赁业务。
第十一条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采用复合式供应链融资、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珠海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珠海市“三高一特”产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珠海市企业研发生产的先进设备,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支持中小微企业采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租赁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业务规模。
第十四条 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允许融资租赁机构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游艇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外企业时,由原购入机构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额税款,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同时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购入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提供税款担保。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机构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允许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计征印花税时适用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率。
第十七条 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享受《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 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的其他境内外居民(香港、澳门居民除外),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规定的,享受《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不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融资租赁机构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融资租赁机构租赁的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第十九条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符合珠海市相关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可申请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二十一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引进精英人才。对在融资租赁机构工作、符合条件的精英人才,享受精英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重点引进大型融资租赁机构。对符合创新金融总部企业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认定,享受《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申请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奖励资金或补贴资金的,应当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区金融服务中心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提交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总部办)审定。区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区总部办审定的结果,向融资租赁机构出具书面通知。
区管委会每年7月核算上年度经区总部办审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一个月内兑现奖励政策。有关数据统计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区财金事务局支持相关预算单位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中采用各类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将相关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鼓励负债率高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融资租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踪服务:
(一)项目论证的信息、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二)为融资租赁机构注册提供全程服务,协调完成工商注册、外商投资许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外管、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登记手续。
(三)在融资租赁机构经营过程中,为项目运作提供法律、财税、会计和融资等咨询服务,协助完成项目运作。
(四)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横琴新区工作和发展,可按照横琴新区户口迁移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协助办理横琴新区户籍迁入申请。
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含非本地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入学;申请就读市内区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管委会协调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入学。
第二十八条 对融资租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端专业人士提供出入境便利,优先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积极协助融资租赁机构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端专业人士及其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办理粤港、粤澳两地车牌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申请办理粤港、粤澳车牌的,优先协助办理。
第三十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各类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新产品展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支持创建金融品牌,创新金融业务,促进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横琴新区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会计、法律、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成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诚信建设体系范畴,完善信用数据库应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区金融服务中心指导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融资租赁机构的合作互助,探索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珠海市企业融资增信平台。
第三十三条 融资租赁机构应当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告经营情况,并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机构及相关人员已享受珠海市或者横琴新区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同一奖励项目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珠海市或者横琴新区其他相关规定的,可自行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从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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