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7-04-09 / 阅读:413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16〕97号)文件精神,加快金融租赁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促进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围绕全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金融租赁业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国际租赁业接轨的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金融租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竞争能力和推动产能结构调整的引擎作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拓展服务领域,控制行业风险,实现金融租赁与实体经济互促共赢,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为加快构建国家区域性现代金融中心、服务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目标。将金融租赁业纳入我市金融领域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现金融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成为我市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创新引领、错位有序、优势互补、风险可控的发展格局。到2020年力争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10亿元、年业务量超100亿元、年上缴税收超5000万元,专业特色鲜明的金融租赁龙头企业。围绕我市航空物流、轨道交通、高端装备制造等特色领域,实现金融租赁业务总量超500亿元,金融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3%以上。
  
  二、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拓展重点服务领域
  
  (一)拓宽金融租赁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服务 “一带一路”和中国制造2025、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 (河南)自贸区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支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围绕我市电子信息、汽车及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工业七大主导产业积极拓展市场,定期组织我市大型设备制造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需求对接活动。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金融租赁促进新能源汽车更新及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通过我市金融租赁公司融资。
  
  (二)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担保门槛低、融资便利、期限灵活等优势,提供贴近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 “三农”、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进金融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鼓励发展跨境金融租赁。支持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 (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综合保税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允许其从境外进口飞机及其他大型设备时试行保税监管。鼓励我市工程承包企业及其它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金融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通过金融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出口工程设备,发展跨境金融租赁。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探索跨境人民币融资,开展联合租赁等方式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依托 “一带一路”战略,积极进军国际租赁市场。
  
  三、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单独授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运用挂牌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扩大合格抵 (质)押物的覆盖范围,提高动产融资交易效率。
  
  (二)加快新技术应用与推广。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三)探索租赁物、租赁资产处置创新。支持建立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金融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金融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金融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
  
  (四)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实施客户风险评估,强化资产管理能力,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营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金融租赁保险等保险业务,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化解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风险。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和依法处置金融租赁企业的不良资产。
  
  (五)营造法治化运行环境。认真遵守执行金融租赁业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租赁物物权保护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金融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登记的风险防范作用。规范金融租赁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大做强金融租赁机构
  
  鼓励新设和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起组建股权多元化的金融租赁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型设备制造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域外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迁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到我市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或利用中国 (河南)自贸区、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在我市开展业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一)对新设或域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市政府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域外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二)对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购租办公用房的给予以下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法人机构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分支机构每平方米补贴500元,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市政府自其开业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法人机构每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分支机构每年按其办公用房租金的15%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赁。
  
  (三)金融租赁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引进的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我市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规定,经评审认定为创新领军和创新紧缺金融人才的,享受资金扶持、住房补贴、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激励政策。
  
  (四)鼓励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步伐,提高企业设备更新效率,每年选取一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有购置高端智能装备需求的企业和科研院所,与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对接,搭建合作平台,利用金融租赁方式提升装备水平。对我市有需求的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金融租赁购置的先进研发生产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贴,此项补贴每年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累计补贴3年。
  
  (五)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金融租赁公司当年累计购入我市企业生产设备总额应不少于1亿元。
  
  (六)对金融租赁公司新购入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此项补贴每年最高限额为200万元,累计补贴3年。
  
  (七)对于在我市金融租赁公司新设和引进方面发挥积极推动作用,并指导督促其积极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严守风险底线、稳健有序运营的金融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享受 (一)、(二)、(三)、(五)、(六)项奖补条款的金融租赁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人金融租赁公司须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郑州市;域外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经国家银监会批准,新设或迁入我市,并在市政府金融办办理展业备案的中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
  
  本意见所述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列入我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金融办联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 (市、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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