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出台《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01-25 / 阅读:632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从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渠道拓宽、业务创新、环境营造等六大方面为融资租赁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我市船舶和海工产业、航运产业、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远洋渔业、海洋旅游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

  根据《意见》,我市支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7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租用市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在鼓励企业运用融资租赁方面,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因购买设备发生的融资租赁项目(售后租回项目除外),按当年融资租赁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意见》明确,拓宽多种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进入融资租赁行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吸收股权投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意见》还指出,在船舶和海工产业方面,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我市大型涉海制造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改善船舶海工企业负债结构,支持船舶海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更新制造设备推进技术升级;在航运产业方面,支持利用融资租赁服务获取中长期资金,鼓励融资租赁介入我市航运产业并购整合活动;在远洋渔业方面,通过向上争取行业管理政策,创新登记服务方式,解决租赁物产权变更和过户问题;在海洋旅游产业方面,鼓励开展邮轮、游艇、通用航空设备等旅游交通工具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推动我市海洋休闲旅游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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