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经信规[2016]3号
各区(开发区)经信局(经发局、企业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我委对《武汉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武经信中小[2014]135号)和《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暂行办法》(武经信中小[2014]134号)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定了《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帮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11〕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贴,是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对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及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费进行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一)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正常开展经营业务2年及以上,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应是银行当期新增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一年以内(含)。
为使更多企业受惠,上年度已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当年度不列入申报范围。上年结转贷款、展期贷款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条 申报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的企业应向各区经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项目情况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最近一个月的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复印件;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还应提供担保贷款合同、缴付担保费的发票等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参考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部分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企业申报贷款的实付利息,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级财政按实际担保费率(不高于2.5%,超过2.5%的统一按2.5%计算)的25%进行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
(一)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需是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内且当年实际发生了融资租赁费用的项目。
为使更多企业受惠,上年度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或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申报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的企业应向各区经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融资租赁项目业务凭证: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赁设备到货(收货)确认函、设备购买发票等;
(四)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项目,按当年融资租赁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第十条 本补贴重点支持我市成长型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市“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委每年及时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转发市经信委通知,及时做好组织企业网上、纸质材料申报工作,并对受理情况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资金的审核流程
(一)审核。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行文上报。公示结束后,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本辖区审核通过企业情况汇总并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委。
(三)查重。市经信委协请市财政审核申报企业上年度是否获得过此补贴支持或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的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资金分配、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确定分配方案。市经信委根据资金预算额度,结合各区(开发区)审核结果,确定各企业资金支持额度。在会商市财政局并提交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市深化财政专项资金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二)资金拨付。公示完成后,市经信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企业融资资金拨付,市经信委对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在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补贴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武汉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武经信中小[2014]135号)和《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暂行办法》(武经信中小[2014]134号)同时废止。
根据《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我委对《武汉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武经信中小[2014]135号)和《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暂行办法》(武经信中小[2014]134号)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定了《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2016年8月30日
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帮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11〕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贴,是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对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及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费进行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一)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正常开展经营业务2年及以上,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应是银行当期新增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一年以内(含)。
为使更多企业受惠,上年度已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当年度不列入申报范围。上年结转贷款、展期贷款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条 申报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的企业应向各区经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项目情况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最近一个月的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复印件;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还应提供担保贷款合同、缴付担保费的发票等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参考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部分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企业申报贷款的实付利息,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级财政按实际担保费率(不高于2.5%,超过2.5%的统一按2.5%计算)的25%进行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
(一)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需是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内且当年实际发生了融资租赁费用的项目。
为使更多企业受惠,上年度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或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申报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的企业应向各区经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融资租赁项目业务凭证: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赁设备到货(收货)确认函、设备购买发票等;
(四)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项目,按当年融资租赁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第十条 本补贴重点支持我市成长型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市“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委每年及时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转发市经信委通知,及时做好组织企业网上、纸质材料申报工作,并对受理情况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资金的审核流程
(一)审核。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行文上报。公示结束后,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本辖区审核通过企业情况汇总并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委。
(三)查重。市经信委协请市财政审核申报企业上年度是否获得过此补贴支持或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的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资金分配、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确定分配方案。市经信委根据资金预算额度,结合各区(开发区)审核结果,确定各企业资金支持额度。在会商市财政局并提交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市深化财政专项资金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二)资金拨付。公示完成后,市经信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企业融资资金拨付,市经信委对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在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补贴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武汉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暂行办法》(武经信中小[2014]135号)和《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暂行办法》(武经信中小[2014]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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