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干货:山东融资租赁政策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11 / 阅读:530

  【区域规划政策】
  
  1)2015年5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在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方面要求:对于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融资租赁和内销选择性征税4项创新制度,根据企业经营需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按程序报请海关总署批准后开展;对“先进区、后报关”制度,加快改造海关现有辅助管理系统,尽快复制推广。此外还提到鼓励服务业开放,对于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资本限制、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等5项工作,由省商务厅和省文化厅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并抓好落实。
  
  2)2014年6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17号文件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21号),明确指出支持银行机构与大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
  
  3)2014年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3号),提出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商圈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
  
  4)2013年8月28日,《山东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规划》提出:①强化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作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具有较强融资和国际结算能力,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外汇等为一体,多功能、开放型、网络化的区域金融市场。②以工程机械、生产流水线、汽车、船舶、航空等融资租赁服务为重点,支持发展大型租赁公司,开展多种租赁业务,规范租赁市场。
  
  5)2013年8月28日,《山东西部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提到要积极发展以工程机械、生产流水线、汽车等融资租赁服务为重点的租赁业务,支持发展大型租赁公司。
  
  6)2013年8月7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中指出:①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跨业跨区合作,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夹层融资等金融产品,吸引省内外资金,不断增强贷款投放能力。②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促进实体企业设备升级和技术进步。③完善科技金融外部评审制度。支持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商业银行支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专营机构等,发展由金融机构、创投企业、中介组织等组成的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集团,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④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7)2013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201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号),要求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企业技术改造直接融资规模。规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8)2012年9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2号)指出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9)2012年9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59号),鼓励企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融资租赁、保税期货、资金结算、总部经济等新兴保税业务。
  
  10)2012年3月21日,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设备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中小企业办函[2012]18号),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设备融资租赁试点进行了具体安排。《通知》指出:①各市按照择优的原则,选择有意向的2家合同能源管理或者设备融资租赁试点企业。②各市主管部门可组织企业自主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节能或融资租赁服务机构进行洽谈、合作,签约组织项目实施。③试点项目经省办组织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效果的企业,可经省办审核,认定为“节能降耗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设备融资租赁方式的,视同贷款项目;在申报年度重点投资项目专项补助时,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贷款贴息方式给以补助。
  
  【业务领域政策】
  
  1)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加快我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6号)就加速山东飞机租赁发展的问题从公司设立、审批、财税政策、风控及配套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规划。《意见》表明要①积极发展飞机租赁公司。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飞机租赁公司到我省设立分公司,或与我省有关企业成立股份制飞机租赁公司。②飞机租赁企业可直接订购进口飞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有关规定对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和进口国外飞机进行独立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③完善配套专业服务。推动建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搭建飞机租赁企业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在信息、资金、人才、法律、会计、保险等方面进行有效地交流与合作,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建立和拓展飞机交易市场,逐步扩大飞机租赁业务。
  
  【财税补贴政策】
  
  1)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加快我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6号)就加速山东飞机租赁发展的问题从公司设立、审批、财税政策、风控及配套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规划。①落实财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符合“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目,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3年8月1日起,飞机租赁企业订购进口飞机可凭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凭证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进口飞机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2013年8月26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针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规定:①纳税人享受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前,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确认。②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按月申请、按月审核。
  
  【其他政策】
  
  1)2014年6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19号文件做好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23号)中指出实行与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服务外包、售后维修等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
  
  2)2012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4号),《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拓金融租赁业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物流业的积极作用,允许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申请股权登记。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渠道获得贷款。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作者:康茜,贾浩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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